站长兼纪检获利近五百万 贪污受贿获刑18年
时间:2014-11-21 14:42:05 作者:付建国 来源: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身为一国土资源站长兼纪检负责人连续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高达487余万元,2014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贪污、受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刘某系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一分局统一征地工作站原站长兼执法纪检监察分局监察队原队长。2007年至2010年,其先后14次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大庆钻井五公司等用地单位交纳的征地管理费、大庆天然气分公司等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补偿费、中国联合网络公司大庆分公司等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年租金均汇到其负责的该分局私设广发银行账号账户中。事后,由其利用手中权力通过转账套现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1318601.17元,其中有一起是伙同他人(已另案判刑)利用同样方式将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漠大线项目部交纳的征地协作费689520元侵占。经过核算,其分得赃款共计978601.17元。 后因上级对单位帐户管理更加严格,为规避上级这一措施,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在2010年至2013年间,又借用李某等23个身份证,13次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征地补偿协议、虚拟征地补偿户的方式将大庆油田中俄原油管道公司、大庆石油供水公司等用地单位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上报到市支付局。然后由其凭借市支付局通过龙江银行下发的批量存单及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取现,贪污公款共计2628799.39元,其中有一起伙同他人(已另案判刑)以同样的方式侵占征地补偿费的剩余费用384231.6元。经过核算,其分得赃款共计2518503.29元。 在侵占公款过程中,贪欲越来越膨胀,被告人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4月借用杨某、郭某等7人的身份证,以伪造征地补偿协议的手段,帮助电业局基建部将本应上交的公款2625746元套取现金留作“小金库”,从中收受基建部贿赂款305681.96元。次年10月,其又借用林某、赵某等5人的身份证,以同样的手段帮助电业局基建部将本应上交的公款3353651元套取现金留作“小金库”,从中又收受贿赂款530000元。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近亲属返还赃款共计4140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犯数罪,依法应实行并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代为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和数罪并罚原则,故法院对其作出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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