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证探析
——以S省C市C区法院试点情况为样本
时间:2014-11-23 15:49:26 作者:卿玲 李月亮 车松芸 张焱彬 来源:成都市成华区法院
一、展示:C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行情况 (一)试行措施 作为S省C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工作试点法院,C区法院以依法从快、质量优先、人权保护为原则,多措并举,着力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多、快、好、省”办理目标的实现。 1.规范诉讼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C区法院对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范围、时限规定、立案审查、送达起诉书、庭审过程等各流程进行规范。在立案审查环节,制作事项清单,对管辖、被告人是否在案、是否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等进行严格审查;送达起诉书环节,制作专门的书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笔录模板,对被告人身份情况、自首、立功情况、对指控事实的意见、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尽可能细化,为庭审作充分准备;在庭审中,简化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身份核实、证据展示、法庭辩论等环节,原则上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制作中简化事实、证据和说理。 其次,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为避免开庭时公诉人交叉影响庭审效率,C区法院探索采取固定公诉人对应固定法官的方式进行,实现公诉和审判专人对接。 再次,C区法院通过调整审判运行机制,简化内部审批程序,除审委会讨论范围内案件、涉黑、涉枪、涉毒拟判处非监禁刑及单处罚金的案件需纳入分管院长管理外,其他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由庭长审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过失犯罪案件拟判处非监禁刑的由承办人自行决定。 2.统一主要证据规格,保障办案质量 C区法院邀请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召开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会签《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该证据规格分为共性证据和常见类型罪名证据两大部分,分别对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情况、自首立功等共性证据内容以及盗窃、交通肇事等九种常见罪名证据进行了明确。从而对常见轻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进行统一,强化轻微刑事案件证据规格要求,切实保障办案质量。 (二)施行成效 效益是西方学者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工具。效益是指效果和收益,程序不仅要正当,而且要有效益,即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正义、高效的。C区法院自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来,初步达到了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化解矛盾的目的,充分贯彻了区别对待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办案效果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自2014年6月份至今以来,C区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结案件共112件123人,占同期结案比为47.1%;其中有75%以上的案件在10日内审结,平均审理时限为7.64天,相比一般简易程序下同类案件提速54.9%。 2.案件质量同步提升 在C区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112件案件中,无一案件上诉、抗诉,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同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使得审判资源能够更多的投入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去,带动了其他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据统计6-10月份期间,C区法院共有3件案件被告人上诉,2件检察院抗诉,在受案量增加的情况下,较往年相比数量下降。(见图1) 图1 3.刑罚效果得以实现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下,诉讼周期大大缩短,有罪被告人被迅速绳之以法,无罪被告人得及时还以清白,同时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得以及时弥补,有利于增强刑罚的公众认同感和可感知性,从而实现刑罚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例如,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从被抓获到判决结案,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只有19天,其中C区法院审理阶段仅用3天,诉讼效率之高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表示认罪服判,吸取教训,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也得到了心理慰藉和物质救济,迅速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 二、剖析:C区法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的问题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启动主体单一 在C区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112件案件中,由法院启动的为92件,由公安机关启动的为12件,由检察机关启动的为8件,法院启动案件数量占比82%,占绝大多数,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启动主体单一化问题突出。(见图2) 图2 究其原因:其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追求既好又快的办理,这无疑对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侦办效率要求从以往的三个月左右提速为十五日以内,同时确保案件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公安机关取证的工作负荷,加之部分证据须异地取证,类似客观因素造成侦查时间无法满足轻刑快办机制在15天内完成的要求。其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应的考核内容尚未形成,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办案机关的积极性无法有效调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范围较窄 考察C区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112件案件(见表1、2): 表1
通过表1可以看出,在罪名类型上,盗窃、抢夺案件共占比68%,占绝对比重,抢劫、强奸案件占比几乎为零,而笔者调研法发现,六月份以来C区法院抢劫案结案数为38件,有30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为17件,即另外满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的16件案件未适用快办机制。 表2
通过表2可以看出,在判决结果上,C区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的案件绝大部分判处管制、拘役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92%。 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笔者以为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初步定为有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这一规定使得办案人员不敢擅越雷池,抢劫、强奸等法定刑为3年以上的案件,几乎不予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甚至存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快办机制,而进入审理阶段后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而直接转出快办程序的情况发生。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质效不高 在C区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结的案件中,有将近25%在10天内未能结案,具体为近16%在11—15天内审结,其余均在15天以上审结。这一部分案件客观上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下S省C市所提出的10天内审结的目标。同时,部分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在审理阶段存在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问题,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据内容没有达到证据规格的要求,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尚有待提高。 为了深入考察制约C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原因,笔者对未在10天内审结的28件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原因:(见图3)[2] 图3 一是社会调查周期长。对于非羁押被告人,需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回函周期较长,致使大量案件开庭后等待回函,不能当庭宣判。对于公安阶段启动轻刑快办机制并已发出社调函的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环节仍有部分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未回复,造成无法在10天内审结。二是涉民事赔偿案件调解工作用时多。一些案件调解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多次调解,占用大量时间,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结效率。三是补充证据耗时长。部分案件证据有缺失或有瑕疵,特别是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证据缺失,补侦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路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建议 作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正开展的如火如荼,通向成熟的路径需要不断的找寻和探索。为此,笔者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模式构建:确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1.宏观层面:以庭审为中心的理论定位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追求案件“多、快、好、省”的办理,以提高诉讼效率,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同时推进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人权保障。全国第六次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庭审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突出审判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强调“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等[3]。笔者提出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做到以庭审为中心符合当前“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一方面,从效率上看,以庭审为中心要求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的各个主体简化诉讼流程,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效率,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更多时间,有利于强化法庭庭审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从质量上看,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刑事诉讼凸显法庭庭审的作用,要求各个诉讼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为庭审查明事实、当庭作出裁判并实现服判息诉提供了条件和基础。所以,笔者以为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格局是“庭审中心主义”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的延伸,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实现公正和效率统一的重要路径。 2.微观层面: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践途径 (1)完善涉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程序,实现各诉讼环节全程调解。对于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的案件,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均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在起诉前调解完毕。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庭前先开展调解工作,为庭审当庭宣判打好基础。 (2)探索社会调查前置,侦查阶段即开始对未羁押被告人委托社会调查。法院应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局的协调,探索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发函委托调查,案件诉至法院时,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一般已做出,从而避免法院在开庭后专门等待回函而耽误裁判时间。 (3)强化证据审查,统一主要证据规格。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强化沟通协作,统一常见轻微刑事案件主要证据标准,实现办案衔接协调,减少案件证据补侦,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在庭审前对证据进行审查,一旦发现相关证据内容未达到证据规格要求,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进行补充提供,压缩证据补侦时间,确保案件当庭宣判。 (二)立法推动: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司法化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不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状况的权宜之计,即使是在司法资源供需相对充足的地区和时期,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也可以在根本上打破司法资源分配投入的平均主义,迅速终结那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轻微案件,着力提高事实繁琐、证据复杂的疑难案件的办理质量,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因此,面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的问题,必须从立法层面考虑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4]只有这种自上而下的司法推动,才能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带来巨大的动力。 1.明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适用范围 目前相关规定、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规定模糊,给实践操作带来不便,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从快处理,以达到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因此,对于那些现场抓获、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快办机制符合该制度的初衷。[5]鉴于轻微刑事案件中“轻微”之意的定位,建议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关于判处刑期的条件范围明确为“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同时,还应当明确,可能判处的刑期应当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办案机关不能因为一些罪名的法定刑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规定的最高刑期以上而径直将该类案件排出在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之外,而是应当全面考察该类案件的量刑情节,综合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 2.明确各诉讼阶段的工作程序 通过立法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公检法三机关在各个办案阶段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程序内容简化等;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审查报告的简化制作以及时限规定等;法院在审判阶段送达告知、庭审简化以及不适用快办机制的转普等。从而对各办案主体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进行明晰,严格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在实践中的落实,推动轻微案件快速办理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三)配套保障:顺畅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进路 1.加强沟通协作,构建部门联动机制 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点,分别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建立公检法对口衔接的内部循环链条,构建顺畅便捷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渠道。同时,三机关可就一定时期内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情况召开协调会议,互相通报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剖析原因,共同探索解决办法,积极实现信息共享。 2.优化办案方式,构建奖惩激励机制 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短时限及高质量的要求,建议探索远程取证方式,如在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讯问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远程讯问,人民法院也可试行远程视频开庭。同时,要健全网络取证,顺畅公安机关委托异地取证制度。 同时,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离不开奖惩激励机制的建立。应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比例、质量、效率作为司法机关工作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实绩考评体系,激发办案人员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构建全面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全面监督,既包括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从快判决等多方面的履职要求,同时包括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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