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后帮教的重要性
——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工作为视角
时间:2014-11-26 16:25:49 作者:江滔 来源: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共害,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被法院判刑的未成年人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复学、就业等实际问题中,被另眼相看,复学难、就学难、就业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控制以及能否改邪归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帮教和安置状况,而社会安置问题是回归社会的失足未成年人正常生活所面对的最大障碍,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完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决后进行跟踪帮教工作,减少和预防他们重复犯罪很有必要。 博白县人民法院为有效破解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难题,立足审判,结合自身审判职能,在深度思考中开拓创新,多维度、广路径、联动式地激活各方正能量,开展了一系列延伸帮教工作,努力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以真情关爱、真心负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工作。该院注重超前预防,把法制教育引进学校;注重科学审判,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认罪悔过的审判氛围;注重做好判后延伸工作,把一片真情倾注到关心和爱护的实际行动之中,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下降,没有发生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的问题。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显示:2012年15件34人(非监禁刑14人、矫正14人,矫正率100%),2013年41件59人(非监禁刑11人、矫正11人,矫正率100%),2014年至11月17日止29件44人(非监禁刑8人、矫正8人,矫正率100%)。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基础上又呈现出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教育 改造呈现反复性、校园暴力犯罪化等新的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社会因素。受影视网络中暴力、吸毒、色情、网瘾等不良文化影响侵蚀,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二是家庭因素。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正常家庭的溺爱,使未成年人缺乏约束和管教,成长环境不良。三是经济因素。个人消费欲望增加,家庭供给不及而铤而走险。四是法制因素。法律观念淡薄,未成年人好奇心、模仿性强,自控力和分辨是非能力较差,交友不慎。五是教育因素。单纯追求高升学率,素质教育缺乏,老师和同学忽视、歧视差生,导致其自暴自弃。 博白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各项法律制度,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审判与教育并举,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决后进行跟踪帮教,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服法,使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教育,予减少和预防他们重复犯罪,促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从上述帮教矫正的数字来看,该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决后进行跟踪帮教矫正的数字来看,矫正成功率达到100%。因工作出色,博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10年被评为全区法院先进集体、集体三等功一次;刑事审判庭被授予全市法院2011年度记三等功集体;刑事审判庭获评2012年全区法院先进集体;该院被评为2013年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考评二等奖和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三等奖等荣誉。 博白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好成绩,主要是审判与教育并重 感化与挽救同步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执行,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宽量刑。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出发,对于具备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出区别成年人犯罪的不同量刑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情一般并不复杂,可审理案件的前前后后比审理其他案件更需要法官用心和细心。博白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自身特点和案件特点,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等审判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迷途知返。 一是积极探索对未成年人审判的规律。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告人监护人出庭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严格执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共同做好调查工作,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等综合情况,摸清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司法教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为准确判刑及庭审教育及延伸帮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庭中重“教”。建立少年法庭,确定由2名女法官、1名男法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法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中,对未成年人不戴械具,实行不公开审理。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庭审中开展以审判人员为中心,并充分调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亲情、认罪服法和前途等全方位教育。沟通时态度严肃又不失和蔼,语言通俗易懂,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庭审时,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互相配合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悔过自新,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 三是开展“判后跟踪帮教”活动,加强回访,巩固审判成果。到区少管所、看守所、学校或被告人社区对实刑少年犯开展“判后跟踪帮教”,采取面对面谈话、电话沟通、组成由法院法官、妇联、共青团代表参加的帮教组到上述地点进行回访帮教等活动,及时进行帮教,鼓励未成年人犯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防止未成年缓刑犯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对缓刑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实行有效的社区矫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帮教,防止判后重新犯罪,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学校和社会。 四是探索实行“判后语”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情特点及被告人家庭情况、心理特征,在裁判书后写上“判后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及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认罪守法的教育,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鼓励其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如2013年5月30日,少年法庭法官们会同检察院检察官召集被判处缓刑的刘某、周某及其家长回到法院,并在少年审判庭召开了针对缓刑少年犯的真情帮教座谈会,法官、检察官详细了解他们在判刑后的思想动态、生活、改造等各方面的情况。2014年9月26日,该院派出1名法官参与玉林市中院组织的回访帮教团,到区少管所回访正在服刑的玉林籍未成年犯100多人,其中,回访博白籍未成年犯16人。 五是搞好“公众开放日活动”,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和守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该院还定时活不定时邀请城区中小学的学生参加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庭审观摩活动,让学生们接受了直接、生动、深刻的法制教育课,进一步增强在校学生预防犯罪的的法律意识。 六是选择典型的、有影响和教育意义的案例,到县内的一些学校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法律形象化、实用化,同时还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青少年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七是坚持能动司法,加强与教育机构、共青团及妇联等部门的横向联系。积极探索交流未成年人犯罪防范途径,寻求工作的新突破,力求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为更好地挽救失足少年,该院从2013年开始就根据案件需要,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引入心理矫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失足少年进行心理矫正,帮助他们重新找到人生的新方向。 当前,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关注和解决,家庭和社会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未成年被告人绝大部分来自于农村,缺乏父辈安分守己、吃苦耐劳的特性,不愿从事单调、枯燥、辛苦的工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辍学进城打工。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一技之长,就业环境较为恶劣,获取工作的机会较少,没有固定的收入,而城乡的差距导致他们物质欲望的增长,在这种心理落差中,抵制不了诱惑,贪图享乐,往往会通过犯罪这种极端方式来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从而走上了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因此做好未成年当事人的判后帮教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长期地、经常性地给他们以关心和爱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像以往那样因循守旧、被动应付,要将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紧密结合,在构筑预防青少年犯罪防线中积极采取措施,真情关爱,真心负责,把未成年当事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加强对青少年的引导和判后传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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