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4
星期天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特稿 >> 正文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全面推进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14-12-11 09:49:56    作者:罗书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值此《意见》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出台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人民法庭工作开展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全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推动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全国近万个人民法庭,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高发、多发态势更加严峻。人民法庭处在以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前沿,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此新形势下,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做好《意见》起草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在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对全国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进行广泛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顺利推进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聚焦

【关键词:职能定位】

问:《意见》在分析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请您谈一谈对此应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要发挥好人民法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意见》明确提出,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依法审判案件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是人民法庭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途径。人民法庭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乡镇、县域治理创新和法治化具有特殊意义,应当成为人民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解,以及民间组织特别是各类行业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者和支持者。在推进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诉非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起到积极的桥梁纽带作用。《意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作出规定,旨在引导和要求人民法庭立足审判工作和法定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贡献积极力量,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司法改革】

问:深化司法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意见》对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有何要求和部署,相应的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经进入到正式实施阶段。在人民法庭开展相关改革试点,可以为在全国法院铺开积累经验,因此,《意见》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予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从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求真务实、慎重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试,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要完善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机制,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要完善人民法庭职业保障机制,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要以司法公开为途径,大力推进阳光司法,积极探索完善符合人民法庭特点的司法公开措施。

【关键词:案多人少】

问:当前,很多地方人民法庭面临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而人员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增加人员编制的办法,而是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最大限度盘活、用好现有资源,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意见》指出,要优化人民法庭的人员构成,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解决一些地方因审判人员不足而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意见》还提出,要健全人民法庭的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年以上。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今后初任法官统一招录后,要安排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将新招录人员首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庭人员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也旨在使人民法庭成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锻炼的摇篮和基地。

【关键词:审判职能】

 问:做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庭核心职能的体现,《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发挥好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要以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导向,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意见》对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提出具体要求,提出了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以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意见》对改进和完善人民法庭立案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意见》要求,要进一步丰富便民利民举措,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要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意见》指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好民生审判,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注重处理好调判关系,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书质量,注重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加强释法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

【关键词:人民陪审】

问:人民陪审制度是更好实现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意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其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意见》对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和参审案件范围,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和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机制和办法。《意见》同时要求,要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从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

问: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人民法庭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以更好发挥其应有作用,《意见》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这其中人民法庭大有可为,但也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意见》强调,人民法庭要立足于自身的法定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好在乡镇、县域治理中的法治引导和保障作用。《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四个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保障作用,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尊重和支持其他机构组织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意见》特别指出,超越审判职能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不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正确途径,必须纠正“司法万能”的错误观念,始终坚持立足审判参与社会治理。

【关键词:队伍建设】

问:队伍建设是人民法庭建设的根本,《意见》对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提升人民法庭队伍素质,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得如何最终取决于“人”的因素,因此,队伍建设是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根本所在。《意见》在队伍建设方面,首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求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功能,严格党内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能,注重运用信息网络、新媒体开展党建工作。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与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窗口单位,能不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因此,《意见》要求,要注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坚决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将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确保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人民法庭身处基层人民法院之外,但绝不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外之地”,《意见》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将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审务督查和专项检查等,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要全面构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执行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是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基层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作为法官教育培训的重点,《意见》对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庭长轮训,确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和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和民族地区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双语法官培养。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

问: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配备是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方面,《意见》对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配备是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发挥的重要保障。《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创造和改善人民法庭良好工作条件和安全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强调,高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按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抓好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任务和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进手段。为此,《意见》要求,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围绕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确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大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在加强人民法庭安全保障方面,《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扎实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必要、充足、及时”要求,完善安检、防爆、监控、液体危险品检测等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配备,严密防范各类重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

【关键词:监督指导】

问: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监督指导,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方面,《意见》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什么新的亮点?

答: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监督指导,是推动人民法庭科学发展,切实提升人民法庭审判质效的重要保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切实对人民法庭工作负起领导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人民法庭指导工作办公室,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监督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问题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和化解机制。当前,对人民法庭审判业务指导的重点,应当放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护等民生相关领域的法律适用上,从而为深化农村改革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意见》在人民法庭监督指导方面的一个新的亮点,是提出推动人民法庭理论研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职能定位,为繁荣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创造条件,加强与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进行多种形式交流与协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对人民法庭建设的科学谋划和有序推进,离不开深入有效的理论研究基础。在新形势下,应当着重加强人民法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以及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人民法庭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的开展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只有以问题为导向,从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理论研究的素材和课题,经过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并将研究成果切实转化为指导和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才能从更高层次上全面做好人民法庭的指导工作。

贯彻落实

问:《意见》施行后,如何贯彻落实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具体考虑和打算?

答:如何在全国贯彻落实好《意见》,让《意见》真正发挥指导全国人民法庭工作的积极作用,是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的问题。人民法庭为数众多,发展中涉及的问题繁复错综,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人民法庭的情况、特点各不相同,因此,面临的问题有的具有全局性特点,有的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意见》提出的要求具有原则性、一般性,所针对的是目前人民法庭工作中具有普遍意义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好《意见》的规定和精神,还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尽快制定本地的具体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健康科学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认真分析研究成因与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还会选择在适当时机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务求《意见》落到实处。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