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 股东需担责
时间:2014-12-11 11:29:35 作者:吴杰健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2004年6月,安徽某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沥青公司)与深圳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沥青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投资设立芜湖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沥青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12年11月,因芜湖沥青公司经营问题,安徽沥青公司与深圳沥青公司之间签订《关于解散处置芜湖沥青公司资产的协议》,决定对芜湖沥青公司进行清算。2013年4月,安徽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芜湖沥青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对芜湖沥青公司的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资产负债明细表等内容进行审计,认为前述清算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芜湖沥青公司的清算损益。后,安徽沥青公司与深圳沥青公司就关于制定芜湖沥青公司清算方案发生争议,致使芜湖沥青公司清算未能完成,至今仍处于清算停滞状态。2014年10月,调查芜湖沥青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芜湖沥青公司因未按时进行年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法吊销芜湖沥青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芜湖沥青公司因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导致清算未能完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后,没有继续申报企业年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芜湖沥青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已不复存在,对外继续承担清偿债务的能力,也因停止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那么,关于芜湖沥青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值得我们深深探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但安徽沥青公司与深圳沥青公司因财产分配发生争议未制定清算方案,更未制作清算报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芜湖沥青公司并未完成清算程序。芜湖沥青公司在未完成清算程序的前提下,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法律上已经散失。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安徽沥青公司与深圳沥青公司未按时制定清算方案,虽既不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又不属于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算清,但依然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同样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危害,影响债权清偿。这种危害影响,是因安徽沥青公司与深圳沥青公司自身过错行为造成,不能将二者过错引起的责任转嫁于债权人承担,过错人应当为自身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过错责任的范围不宜随意扩大,应将其限定于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且对于该损失,过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公布),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明确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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