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能吏胡林翼所批五强盗死刑疑案
时间:2014-12-12 15:55:07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案件主犯逃走,旁人所供人犯又存在诸多疑点,怎么办?据《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记载,案件的主犯乔老松闻风而逃,其侄儿所供五人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均被判处死刑,清朝能吏胡林翼看出了该案的诸多疑点,将五人无罪释放。 五强盗判死刑 胡林翼(1812年-1861年),湖南益阳人,历任湘军首领、湖北巡抚,注意整饬吏治,引荐人才,协调各方关系,曾多次推荐左宗棠、李鸿章等,为时人所称道,与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并称为“中兴四大名臣”。他坐堂听讼,立时断案,清理积案,治军赏罚分明,知人善任,善于理财,人称能吏。有《胡文忠公遗书》等。冯景文与堂弟冯星文、冯叔文素来关系不睦,经常发生纠葛。有一天,冯景文外出,恰逢下了小雨,冯景文当晚没有回家。没承想,就在当天夜晚,冯景文家来了强盗,家中多人被打伤,还抢去了许多东西,冯景文的家人隐隐约约认得强盗中有个叫乔老松的,于是到县府衙门报案,县衙立即派出人马捉拿乔老松。但乔老松听到风声,仓皇逃跑。没有捉到乔老松,衙役只能抓到乔老松的侄儿乔四观去交差。 乔四观熬不过衙门的刑讯,胡编乱造,先供述出秦惠南、马虎虎,后又供述出冯星文、冯叔文。县衙顺藤摸瓜,抓获冯景文,冯景文也忍耐不住官府的刑罚,便添油加醋,说强盗是撞破门窗进来的,自己的祖母手腕被打折,母亲也遭到炮烙,十岁的婢女秋英亲眼看见,是秦惠南、马虎虎动手炮烙的。冯景文还说,冯星文将抢去的布匹裁制成了裤子。清代对强盗案件的处罚非常严厉,按照《大清律例》,凡是强盗案件,案犯不论是首犯,还是从犯,都要判处死刑。县令按图索骥,从冯星文家查获了一条裤子,就将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五人全部捉拿归案,都判了死刑。 胡林翼批疑点 案子上报给胡林翼,胡林翼看出案件中间的许多疑点,对此作出批示。这个案件中,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等五人犯死罪判处斩刑,存在种种疑点,确实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子。按照法律原理,疑罪应该从轻处理,何况冤枉到死罪,死罪达到斩刑,斩刑达到牵连五个人的程度,又哪里能不逐一勘查核实?审查这个案件,最为重要的一点,应该是逃犯乔老松,官府必须将乔老松抓获归案,进行详细审讯,然后才能确定乔四观所供述的强盗帮凶是不是属实。 现在主犯乔老松还逃之夭夭,只听他的侄儿乔四观的供述,就确定强盗案件及其主犯、从犯,显然口说无凭,自然难以定案。况且,作出供述的乔四观,自己从来没有做过强盗,对于一个从来没有做过强盗的人,而强迫让他扯出强盗帮凶,重刑之下,有什么口供是不能得到的?恐怕只有冤枉无辜好人,办成冤假错案。因此,对这个问题刚一开始进行审讯的时候,就已经失去真情,作案强盗既然没有抓获,就应当研究报案的材料及其措词。 而根据冯景文所供述,强盗撞击房门、破门而入,他的祖母被打,手腕折断,母亲被炮烙,逼着交出财物。可见,当夜的强盗,来势凶猛,穷凶极恶。而冯星文、冯叔文,与冯景文的住房只有一墙之隔,当时强盗明火执仗、猖狂实施犯罪,即使不说同族本家的情谊,只是考虑乡邻发案,冯星文、冯叔文也应当挺身而出,鼎立相助,而不可能事不关己,坐视不管。而现在所谓的案情却截然相反,因此,不能不怀疑,冯星文、冯叔文的报案本身就存在问题。而且,冯星文、冯叔文对于这个问题也是无话可辩。 然而,根据冯星文等的供述,说是当天晚上,空阶夜雨,毫无动静;又询问他们的邻居,也说当晚夜深人静,平安无事,两相比较,自然是大相径庭,自相矛盾。其中的矛盾和破绽,自然应该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况且,强盗离开以后,冯星文等人也根本没有前去救援。在强盗案件发生之后,冯景文回到家中,按照通常情理,首先应当询问被抢劫的具体情况,并且,不可能不谴责冯星文等人坐视不救的罪过,即使冯景文不这样做,在他向县府衙门报案的时侯,也应当请县官审讯冯星文,查讯冯星文等人明知强盗作案而坐视不救援的原因。 案件中这些情形都是扑朔迷离,含糊其词,直到乔四观扯出冯星文、冯叔文,才开始重整旗鼓进行讯问。因此,可以作出推测,冯景文家遭遇强盗抢劫这个案件,强盗偷偷进出冯景文家毫无疑义。冯景文家所报强盗点燃火把、破门而入、捉母炮烙等,难以避免是夸大其词,之所以这样报假案,目的是为了嫁祸于人。 官府另外还查明,指认实施炮烙的人,一开始说是秦惠南,后来又说是马虎虎,一会儿说是马虎虎,一会儿又说是秦惠南,瞬息变化,可见他们的供述闪烁其词,变化无常。他们甚至于还说,炮烙的情形,是婢女秋英所见,但秋英只有十岁,当时已经与冯母一同被拘禁在西房,秋英又怎么能够偷偷出来窥探炮烙?况且,年纪幼小的婢女,面对突如其来的强盗,自然是魂飞魄散,怎么能够从容不迫,像平常时候一样镇静自如?从常理推断,更难相信婢女秋英的话。可以推测,年纪幼小的婢女秋英,不过是顺着主人的意思,随声附和而已,因此,婢女秋英的证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至于强盗对于赃物的分配,也有许多疑点。众所周知,赃物是判处强盗死罪的依据,自然是强盗案件审判中最应该重视的。赃物果真属实,即使是细微的物件,判处斩刑、大辟,也是罪有应得,因为赃物只说真假,不说多少。像这个案件中的衣服,也可以作为定罪的赃物,如果上述衣服是失主平日做成的,衣服的式样、件数,应该进行辩认,确定无疑。至于绸缎、布匹,当然也可以作为定罪的赃物,如果是失主购买的绸缎布匹,颜色、花样,长短、宽窄,生产厂家的字号、印记,都应该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只有这样,才能让强盗认罪服法。 而实际情况是,这个案件中,从冯星文处查获的布裤一条,根据冯星文的供述,裤子的来历是冯星文用偷得冯景文家的布匹,裁剪缝纫做成的。纱绵布是男耕女织的产物,用来制作衣裤,当然没有问题。即使这个布匹完整,在侦破案件的时候查获,如果没有特别的记号,也不能确认为强盗赃物。现在却随口说,布匹有的分开做了衣衫,有的分开做了裤子。这样侦破案件,与信口开河有什么差别,还要以此为人定罪,岂不荒唐?真的不知当日的审判官,为什么这样糊涂办案? 总之,这个案子,起因是冯景文的挟私报复、胡乱报案,定案在乔四观的重刑之下、胡乱扯人,以至于铸成大错,真的非常像唐人所谓的铁案,一错到底。现在已经发现案件的重重疑点,自然应当指派官员重新审理。如果经过重新审查,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等五人,真的是无辜被连累,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等五人就应当全部立即释放,以便消除冤案。冯景文挟私报复、胡乱报案,也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胡林翼真能吏 胡林翼通过审查,看出了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等五人强盗案件的诸多疑点。一是供述该案的并非案犯乔老松,而是乔老松的侄儿乔四观,乔四观本人根本就没有参与强盗犯罪,怎么能说得头头是道,字字相投呢?一定是乔四观害怕刑罚,刑讯逼供的缘故。 二是根据冯景文的报案,强盗破门而入,炮烙伤人,自然声响很大,但是,冯景文又说,那夜风平浪静,只有些许雨声,邻家也没有人听到声响前来搭救,冯景文在一开始报案时,也没有以未搭救为由追究冯星文等人的罪责,可以判断,强盗是进入的,冯景文的报案严重不实。 三是动手炮烙的究竟是马虎虎,还是秦惠南?相关的口供变化多端,前后不一,难以认定。四是见证炮烙的婢女秋英只有十岁,她的证言自然难以确信。况且,当时秋英与冯景文的母亲同时被关在西房里面,秋英又怎么能偷偷出来窥视。五是贼赃是从冯星文家查获的一条裤子,既没有什么印记,又没有什么暗号,怎么就能确认这个裤子就是强盗的赃物? 经过胡林翼这么一分析,我们也觉得这个案件是个疑点重重的案件,那么,审理这个案件的县令,怎么就恰恰以上述证据判处冯星文、冯叔文、乔四观、秦惠南、马虎虎等五人死刑呢?或许,这里面存在办案能力问题、逻辑判断能力问题,而胡林翼是能吏,自然能够看出其中的破绽。但更为重要的,还是一个审判观念问题,是人命关天,慎之又慎,还是草菅人命,轻率下判?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这不要说在胡林翼时代,就是在今天,也同样是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疑罪必须从无 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是作出无罪判决,还是实事求是地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历来颇有争议。的确,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作出判决,可以保留司法机关一旦获得新的证据,就能重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动权。但此种判决令人疑惑,究竟是无罪,还是不构成指控的罪名而构成其他罪,或者是没有犯罪,而做了其他非法的事?似是而非,含糊其词,对被告人极不负责。自然是与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 疑案从无,是我国几十年来刑事法律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疑案最终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有罪,一种可能是无罪,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有罪,可能伤害无辜;认定无罪,可能放纵犯罪。在不能作出两全判决时,现代法制国家,都宁失之于宽,采取无罪原则。这样处理,既符合刑事诉讼理论,又体现了人权保护。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真正有罪,司法机关在获得了新的、充分的证据之后,还可以重新起诉,这时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然可以宣告被告人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历史传统,并不会轻而易举的自然退出历史舞台,司法人员害怕放纵犯罪承担责任,主张从严从重打击犯罪,宁可冤枉一批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使得疑罪从无面临困境,步履维艰。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转变观念,在司法实践中要深刻领会疑罪从无的精神实质,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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