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官的尊荣感的建立
时间:2014-03-25 19:24:04 作者:刘黎明 来源: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现代社会,法官生活在纷繁复杂的关系网中。面对形形色色的纷扰与诱惑,法官的自我认知容易混乱。法治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法官形成一种职业认同的司法尊荣――处在这样的职业伦理中,法官爱惜自己的尊严与名誉甚于一切,绝不容忍“讼托”对自身名誉的任何玷污,更不会将代表法官尊荣的法袍当作加入“利益共同体”的筹码。法官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光荣使命的特殊职业群体,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对审判事业怀有特殊的尊严感和荣誉感,是法官忠于法律、尊重事实、秉公办案的道德基础。就现实状况而言,目前,由于诸多原因,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的现象不可避免地有所存在。从推进法治进步的大局来看,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巩固法官队伍整体道德基础,提高法官队伍公正廉洁司法能力应当成为加强法官队伍全面建设的重要课题。进一步加大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基础建设力度等措施,笔者撰写本文是想通过对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路径进行粗浅的探索和思考。 一、什么是法官的尊荣感 法官尊荣感,是法官对法官职业发自内心的尊敬,以及进入法官群体后对职业荣誉的自觉维护。法官职业尊荣感的产生,首先是对法官职业重要性要有充分的认识。法院是社会纷争解决的最后途径,法官就是要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是非依法作出判断,是百姓心中的“一杆秤”,决定着权利的确认、财产的归属,法官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纠纷当事方的最终利益,所以其工作具有无比的权威性。从法官自身而言,要懂得珍惜和享受这份尊荣,要恪守“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信守“慎独”的处事原则。法官工作的激情来自于法官内心对自己工作的认可,法官的职业尊荣,并不是来自法官这个称谓,而是法官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意义。这就需要从心灵上让法官滋养出一种对法的神圣情感;需要严惩法官违法违纪行为,也需要国家为法官提供相匹配的地位优待和执业保障,发挥教育、监督、管理和惩治这些综合手段。只有当法官牢固确立了献身法律职业的无尚尊荣感,他们才能在面对强权或干扰时,保持独立超然的职业良知,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追求司法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再有权利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裁决,而这时法官的权利就是无限大的了。但是如果法官渎职、为所欲为,谁还会去尊敬他们呢?当法官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就没有什么尊荣感了,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制裁。法官总是审判别人,却没人审判他们,自然容易膨胀,盲目尊荣。法官是个神圣而正义的职业,至少在大多数人看来他代表的就是正义和神圣的审判结果,一锤定乾坤,命运也掌握在他们的手上。笔者认为法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比普通人都要强很多,面对诱惑不妥协,真正做到君子之心,能够公正审判。唯有这样,内外相合,法官才能获得尊荣。也就是说法官的尊荣感来自于维护法律的公证与严肃。法官没有尊荣感反映了法律本身缺乏尊严、威严,在法律的震慑力远没有起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连法官也可以罔顾自己身份去以身试法。那么正义的天平就会向私利倾斜。所以法官首先应该敬畏自己的职业。起码他应该相信生命中有金钱买不到的东西。同时我们这个社会应该给法官以足够的尊重,最重要就是对法官司法独立的尊重。一旦失去了对职业的敬重,法官就会把职业看做发财的工具,也就无所不为了。所以我认为,法官之所以没有道德底线,正是因为他们被剥夺了独立司法的权力。自制力和监督固然重要,但是自身的德性才是根本。 二、法官职业尊荣感缺失的原因 法官职业尊荣感是构筑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职业尊荣感缺失是法官职业道德根基松动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法官队伍整体状况而言,法官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队伍,绝大多数法官忠于法律,爱岗敬业,司法为民。但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旋律之下,依然存在着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不强的不和谐音符。 一是法官职业既是神圣而崇高的职业,也是规范性、严谨性、专业性要求非常严格的职业。法官是案件审理的主持人和法庭秩序的维护者,理应带头遵守并执行法庭规则、庭审制度和司法礼仪,确保庭审活动在庄重严肃的气氛中顺利进行。但是,有少数法官由于职业尊荣感弱化,置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开庭时着装不整甚至不着装者有之;迟到、早退、中途离庭、随意进出和走动者有之;庭审中随便接听手机、收发短信、上网聊天者有之;当庭抽烟、吃零食、甚至打瞌睡、睡觉者有之;随意谈论与案情无关事情者有之;对庭审过程缺乏耐心,随意呵斥当事人者亦有之。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思进取,工作粗枝大叶,缺乏计划性、主动性、创造性,懈于办案,造成案件积压、逾期、久拖不决等状况,增加当事人讼累;有的法官制作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述理不清楚、引用法律不恰当、认定事实模糊,甚至为了省事,不核查、不校对,导致错误百出,引发当事人拿着法律文书到处上访的不良后果;有的法官工作敷衍了事,遇到困难复杂案件时,不是绕道走,就是推诿、搪塞,甚至让当事人感到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不仅不能化解纠纷,而且激化矛盾,虽然不是主观上故意为之,但客观上却人为地造成新的不和谐。 二是法官贪腐时有发生。近年来,据有关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应审判贪污腐败分子的法官因贪污腐败而落马者屡见不鲜,虽然事情发生在个别法官身上,但对法官群体的公正形象危害极大。现实生活中,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攀高枝、傍大款,自甘堕落,热衷于出入灯红酒绿的歌楼酒肆等娱乐场所,绞尽脑汁精心编织所谓的关系网,不以混迹其间为耻,反以声色犬马为荣;少数法官不惜丢弃法官职业尊荣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谋求权力寻租,处心积虑找外快、赚好处、谋私利;可以说,个别法官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职业尊荣感的意识,只要案件上手,就思量着如何收贿索贿,巧取豪夺,更有甚者,利欲熏心,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克扣、挪用、贪污当事人钱物,甚至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私自伪造法律文书企图瞒天过海,从中渔利,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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