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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案二审维持原判 邹恒甫侵权成立
时间:2014-12-24 09:35:30    作者:曾巧艺    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中,邹恒甫针对梦桃源公司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自己的言论仅属于批评言论,没有侵犯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即没有构成侵犯名誉权。而且这些批评言论也并没有造成梦桃源公司的损失。尽管梦桃源公司诉称自己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损害亦未发生。

针对北京大学,邹恒甫提出的主要上诉意见为,北京大学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自己在微博上所列出的北大院长、主任、教授……都与北京大学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未提出名誉权受损主张的情况下,北大没有提出控告的资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情节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邹恒甫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理适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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