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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涉酒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4-12-09 11:20:00    作者:李勇 刘国翠    来源: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西南酒文化源远流长,不少人习惯用酒来表达自己的心情,诸如迎客送往、红白喜事、朋友聚会、业务往来,都免不了推杯换盏,借酒助兴,浓郁的酒文化已成为黔西南州的一张名片。近年来,我州因饮酒犯罪引发悲剧的新闻屡见报端,一些家庭因此家破人亡,酒后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谨以近三年来我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酒刑事案件为视角,对我州涉酒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浅析。

一、近年来黔西南涉酒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全州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审结涉酒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并呈现居高不下的趋势。(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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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州两级法院审结涉酒刑事案件233件(中院受理一审33件,基层法院受理一审200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15%,而且大部分均为暴力犯罪。其中包括故意杀人11件,故意伤害68件,危险驾驶119件,寻衅滋事7件,交通肇事8件,强奸11件,强制猥亵妇女3件,抢劫4件,妨害公务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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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州审理的涉酒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我州审理涉酒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一些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等一些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年龄呈低龄化趋势,且流动人口居多

犯罪嫌疑人呈现年轻化倾向,大部分是 35周岁以下青少年。由于我州是滇黔桂三省结合部,流动人口占绝大多数,喜好饮酒且性格豪爽,原居住地多数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往往聚众饮酒一言不合,便暴力相向,习惯借酒劲以武力解决问题,最后升级为暴力程度加剧的犯罪行为。

(二)发案时间场所相对集中,且涉案人员以男性为主

涉酒犯罪时间多发生在年节前后以及节假日期间,涉酒犯罪案发场所就是喝酒的地点,主要以酒吧、ktv歌厅、小吃店(摊)和办红白喜事人家里为主;性别以男性为主,年初岁尾是受理饮酒后引发刑事案件的高峰期,近三年我州两级法院的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男性占98%。如被告人娄某某与等人酒后路经兴义市某KTV酒吧旁的路口时,遇见被害人饶某某,被告人娄某某认为饶某某酒后声音过大前去制止,为此与饶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娄某某即抓打饶某某,在抓打中,娄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向饶某某胸部等部位捅杀数刀后逃离现场。造成了饶某某被杀后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低到文盲,高到初中毕业,普遍没有受过法律教育,大多数为法盲,对法律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醉酒后犯罪可以逃脱法律惩处,不少被告人在犯罪后辩称其是喝多了才犯罪的,并非故意犯罪,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涉酒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多数属于激情犯罪。通过调研我们发现,80%以上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亲戚、朋友、同事或邻居等较为熟悉的关系,犯罪人多以35岁以下青年男性为主,双方在一起外出、聚会、游玩过程中饮酒,因争强好胜产生口角,或者因日常生活琐事激化所致,属于典型的民间矛盾。一旦酒醒后就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该发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悔之晚矣。另外,也存在一些因自制能力差、饮酒后惹是生非的情形,当事人之间一般互不相识,约占此类案件数量的20%左右。如李某酒后在家中,听见邻居严某在骂人,因其之前与严某家发生过矛盾,即认为严某是在骂自己,遂与严某对骂并拿起斧头跑到严某家,用斧头朝严某的头部砍击数下,致严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五)涉酒犯罪呈现当事人易和解的特点。涉酒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要求退赔的比例约为70%左右,法官通过做双方协调工作和适时开展法庭教育,促使犯罪人真诚悔悟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涉酒犯罪案件相比其他恶性刑事案件更容易争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约4/5以上的涉酒案件能够在判决前调解并得到自动履行。因此,此类案件结案后的社会效果普遍较好。

通过调研走访,涉酒犯罪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

(一)酒文化积淀过深的社会氛围是导致涉酒犯罪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在日常生活中,喝酒已经成为中国人常见的生活及社交方式。可以说,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起着调节人际关系、满足人们情感需要的重要作用。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也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黔西南酒文化的社会氛围浓重,致使社会喝酒成风,直接导致涉酒犯罪现象日益严峻,并成为暴力性犯罪的绝对主流。长久以来,在贵州只要一提起黔西南人,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喝酒凶喝酒狠!可见,酒文化积淀深,喝酒社会氛围浓,喝酒、醉酒的人数就会多,醉酒犯罪、涉酒犯罪的几率就越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酒文化积淀过深的社会氛围是导致涉酒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醉酒人自身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虽说人在醉酒后一般是无意识的,但醉酒人在醉酒后的行为动作一般都是与其一般日常行为有关的,也即与其个人素质有很密切的关系。经过对部分涉酒犯罪案件的分析,大部分当事人自身素质较低,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绝大部分均认为醉酒后属于无意识犯罪,不是故意犯罪;酒后失控而误入犯罪歧途,借酒施暴,借酒发疯,无事生非,导演了一出泪水多于酒水的悲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生活压力大,借酒消愁。由于社会就业竞争激烈,大学生找工作都不容易,而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就非常困难,生活没有着落,易与他人发生冲突引发犯罪。有些农村弱势群体及老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家庭及同村人的讥笑,甚至被抛弃。有的人生遭受挫折,家庭变故,婚姻失败,压力过大,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深陷酒坛而无力自拔,就借酒消愁,借酒行凶,引发惨案。

(四)社会道德风尚不好,精神文化匮乏。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文化娱乐生活相对匮乏、单调,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条件差,休闲娱乐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场地设备,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单调,大多数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仅局限于看电视、打麻将、喝酒消闲,其它休闲娱乐活动少之又少。

 三、预防和减少我州涉酒犯罪现象的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黔西南州涉酒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为该地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不是哪个地区、哪个部门所特有的,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和隐患。因此,要预防和减少,不是哪一个部门或个人凭一己之力就能做到的,需要全社会的协同配合,构建一个科学的合理的预防和减少涉酒犯罪的防控体系。除了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该着手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和加大相应的措施力度:  

(一)从思想观念入手,淡化酒文化积淀的影响。  

酒文化素养越高,酗酒可能性就越小。通过提高酒文化素养,控制人饮酒的行为,这就是酒文化所固有的文化调控功能。在工作、生意、日常交往中,不能将酒的作用夸大,更不能将喝酒水平与工作业绩挂钩,应着力构建一种“工作时间不喝酒,谈生意时不喝酒”的氛围,淡化酒文化积淀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长此以往,喝酒的习惯就会被慢慢摒弃。目前,贵州省委对全省各机关实行的“十严禁”就明确禁止在工作时间、中午喝酒,并限制八小时以外的一些娱乐活动,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

当然,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摒弃“无酒不成筵”和“客人不醉,主人情冷”、“无酒不办事,酒好好办事”等做法和习俗,则是淡化酒文化影响的最主要手段,这在观念根深蒂固的中老年人来说,也许几乎不可能,这就得有赖于我们年轻一代特别是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群的努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酒文化传统,提高人们的酒文化素养,端正人们的酒行为,消除诱发犯罪因素,减少酗酒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特殊预防上加强对涉酒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涉酒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是预防和减少涉酒犯罪的一个主要手段。目前,由于受黔西南酒文化影响,法官在审判涉酒犯罪时,对于被告人多少都有一种同情的感情因素存在,在这种先入为主的情感因素作用下,就或多或少会出现量刑偏轻的结果,不利于对涉酒犯罪现象的打击。既然,刑法将醉酒犯罪认定为犯罪,而且不将醉酒与否作为一个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说明立法时是不考虑这个情节的,法官就应将醉酒犯罪作为一种普通犯罪而审判、量刑,而不能出现对被告人的同情,放纵醉酒犯罪人,从特殊预防角度预防和减少被告人再涉酒犯罪的几率。同时,适时对涉酒犯罪人员开展法庭教育。对于没能在庭前实现刑事和解的,一方面,通过加大庭审中的法律释明力度,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讲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继续组织当事人双方寻求和解,从情理角度教育犯罪人真诚悔悟,帮助减轻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促使犯罪人主动进行赔偿,最大程度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在法律上酌情考虑判处较轻的刑罚。

(三)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涉酒犯罪的危害性。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让青少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是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根本要求,引导人们树立和遵循正确行为规范。通过广播、电视等传媒,树立人们正确的饮酒观念,要求做到饮酒适度、适时、适量,避免酗酒、醉酒,促使人们牢记“喝酒不开车”、“酒后不去公共场所”、“酒后不闹事”、等正确行为规范,避免酒后冲动造成违法犯罪。通过多种方式向人们灌输酒后违法犯罪亦负法律责任意识,避免个别人出现对酒后违法犯罪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错误认识。另外,借助6.26禁毒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公判大会等重大活动时,针对涉酒犯罪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知晓涉酒犯罪的严重后果,达到从一般预防角度预防和减少黔西南涉酒犯罪的目的。

(四)健全治安防范机制,对醉酒犯罪案件频发区域和场所进行严密监控。  

目前,涉酒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区域和场所主要是大排挡密集区、酒吧、舞厅、夜宵摊密集区,如幸福路、腐败街等地。在这些地点的营业时间段,公安要多派特巡警进行监控和巡逻,一旦发现有人醉酒后有暴力倾向,就要采取措施约束其到酒醒为止;一旦出现醉酒后的暴力行为,应快速反映,确保暴力行为不升级为犯罪。另外,对于这些区域的营业时间段的报警,民警要保证及时出警,因为这些区域一旦出现警情,大多是与醉酒有关的,如果延误出警时间,醉酒闹事就很可能瞬间升级为涉酒犯罪,并且由于涉酒犯罪的暴力强度大,会很快导致难以收拾的严重后果出现。同时,加强了治安联防,健全了治安防范机制,减少和杜绝醉酒闹事行为的发生,确保了能将涉酒犯罪案件扼杀在萌芽阶段。

(五) 加强社会管理,树立正确的导向,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加强对网络社会的管理,严格审查游戏、影视的健康度,禁止思想意识未定型的青少年涉及不健康的网络游戏。积极引导青少年人养成健康的情趣爱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特殊人群的帮扶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无缝隙衔接管理。一方面,加强犯人技能培养,尽可能解决出狱后基本生活问题; 另一方面,努力解决好特殊人群及其子女就业、就学、就医、居住、生活等困难,使其感受到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温暖,减少此类人员“借酒消愁”情况的发生。

结语

酒后容易诱发犯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我们不能把什么都怪罪于酒,一个人自身的素质也是重要的原因,但酒在其中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喝酒是一个好的现象还是不好的行为?我们姑且不去评判,但其导致的涉酒犯罪案件的发生,确实成为黔西南的一个社会毒瘤,严重制约和阻碍着黔西南的社会经济发展。然而,我们就因此而迁怒于酒吗?酒是没有生命力和思维意识的,它是没有错对选择的,错对结果的出现完全取决于选择它的人群。再说,酒文化作为黔西南的一种文化现象,是根植于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的观念中,酒是祖先遗留下的文化遗产,根据“存在即合理”的格言,肯定有其有益和独到的地方,关键在于我们现代人如何去继承和发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千万不要让自己手中的“酒杯”变成人生的“酒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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