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接访:跨越空间的“便民桥”
——全国法院视频接访系统让信访当事人不再舟车劳顿
时间:2015-01-14 09:19:48 作者:许聪 潘静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个显示屏,一架投影仪,一台音频传送器,就是这样一套简单的设备给涉诉信访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201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全国3300余家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措推动了全国各地法院视频接访工作。从此,五湖四海的涉诉信访当事人不用再为上访而舟车劳顿;从此,距离不再成为阻碍,透过屏幕,信访当事人就能与法官“面对面”交流。 视频接访暖了当事人的心 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就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室的另一端,一名远在云南省腾冲县的81岁老人通过远程视频实现了与甘肃高院法官的“面对面”沟通互动。 老人姓杨,云南腾冲人。1996年,杨某的妻子与甘肃省西和县的王某在生意交往中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西和县人民法院及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审判决,均判令王某返还杨某妻子5万元。 案件终审后,杨某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王某应返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余元。之后,杨某便以写信的方式向甘肃高院递交了上访材料。 通过一番交流,接访法官向杨某提供了解决方案,并向其表态,等材料补充完毕后可再进行远程接访,待查明情况后一定会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在家门口就能被甘肃高院接访,向法官反映自己的问题,免去了我来回的奔波,谢谢你们!”杨某对接访法官的答复表示满意。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涉诉信访案件,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有很多。视频接访省了信访人的诉累,暖了当事人的心。 “当一个社会存在的冤屈能够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时,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视频接访虽然只是一项利用信息技术改变接受群众申诉信访的具体工作,但是意义非常重大。社会转型和进步,不只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变革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方方面面的细节改变。”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说。 重复进京访不再是大难题 2014年9月5日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熊俊勇来说,只是普通的一天。自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底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后,视频接访成为熊俊勇日常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 这一天,他通过视频接访了广东清远村民黄国民。黄国民卷入了一场征地拆迁纠纷,他认为自己遭遇了不公。此前,他还曾为此事进京上访。 透过屏幕,熊俊勇倾听着黄国民的诉求,不时询问详细情况。通过一番交流,熊俊勇最后向对方提供了两条解决方案。 这一天,熊俊勇视频接访了6名当事人。 据介绍,当事人如不服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经高级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复进京访的将一律实行视频接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16个接待室同时进行远程视频接待,日接待量最大能达到300人。有40余名法官承担远程视频接访工作。 “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度,曾经为了申冤,人们习惯于‘进京告御状’。这不仅使当事人遭受极大痛苦和不便,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如今,基于司法民主理念、人权保障精神、实现社会公正的诉求,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视频接访’这一工作系统,变当事人上访为网络视频接访,对引导息诉服判、加强审判监督具有明显实效。人民群众的申诉信访从此有了一条方便快捷、洒满阳光的网络道路。” 李丹林评价道。 抓住机遇深化信访工作机制改革 随着全国各地法院视频接访的发展,人民法院深化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实现信访法治化转变的步伐更加坚实。 “要坚持从信访群众的需求出发,针对申诉信访的规律和信访人的特点,不断完善远程视频接访工作,提升服务的针对性;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尽可能方便群众诉讼,切实减轻群众诉累,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以建设视频接访系统为契机,进一步畅通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如此要求。 逐步把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努力实现由“走访”变“网上访”、“视频访”,切实消除地域空间障碍,降低信访人诉求成本……视频接访工作推动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发展,促使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新举措,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的长效机制,逐步把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视频接访和网上信访,推动建立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信访数据库,实现信访流程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的‘无缝对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