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是否有效?
时间:2015-01-15 15:04:32 作者:郭金生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网购日益盛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纠纷,该在哪里进行诉讼?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管辖异议案,从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驳回了网店卖家要求在其住所地进行诉讼的上诉请求。 案件情况:网络购物纠纷该在哪里起诉? 2014年4月,家在南川的秦小姐在某知名网络购物网站(以下简称“某网站”)购买护肤产品,在使用该产品后脸部皮肤不适,遂去医院就诊,产生一定费用。秦小姐因返还购物款、支付医疗费等与某网站协商未果,诉至其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某网站以用户协议中就纠纷处理有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某网站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请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某网站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某网站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提供格式合同方不能加重消费者责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某网站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使得购物者被迫到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起诉,将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且在本案中,某网站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故综合判定某网站与秦小姐之间格式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由于秦小姐是在南川区收到某网站向其邮寄的产品,故南川区是该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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