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01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50个改革示范法院
时间:2015-01-20 08:51:01    作者:张伟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50个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决定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更有效地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带头作用,总结经验,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推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据了解,为保证推选的公平、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作为推选依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对辖区法院进行初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院初评的基础上,经过初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从各高院报送的120个备选法院中推选出50个示范法院。

这些示范法院积极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发挥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功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全国法院树立了楷模。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示范法院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出色完成中央部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一是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将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二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规定动作”;三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选择一些工作突出、特点明显、影响较大的法院作为本辖区的典型,发挥其带头作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赢得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水平。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