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司法改革引向深入
时间:2015-01-27 10:18:51 作者:倪寿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只有坚持改革,深化改革,才能渡过改革的阵痛期,完成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换。 最近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周强院长提出了司法工作的一系列新任务。2015年司法工作千头万绪,主题是什么?是改革。只有坚持改革,深化改革,才能顺利渡过改革的阵痛期,完成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换,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指引下,司法改革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性进展。2014年的成就尤为引人注目: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七个省市启动了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等4项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探索建立了两个巡回法庭,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设立了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和审判流程再造方面取得了许多实质性进展,福建念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等一批冤假错案依法得到纠正,非法证据排除、量刑规范化等防范、纠正和追责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增强。 但是,2014年的司法改革也遇到了一些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比如,法官员额制改革,这是法院的许多同志所关注的。由于对试点改革的政策解释宣传不够,不少人对改革的任务、要求、方法及进度安排等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中青年法官的思想波动比较大,直接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显然,司法改革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些试点方案统筹谋划还不足,配套推进还不够。一些旧的制度刚被冲破,但还在起作用。一些新的制度正在诞生,还有待完善。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随着一些重点改革项目的推进,相信还会有更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显现出来。比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比如探索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如从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都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都可能对一些单位和个人产生影响、带来阵痛,进而形成改革的新矛盾、新阻力。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司法改革就可能陷于停滞、困顿,司法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就可能失去一个历史性的机遇。正确认识并有效地解决改革所产生的新问题,有效化解改革所产生的新矛盾,司法工作就会迎来崭新的发展进步空间。 关于改革与问题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有段重要论述:“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指南。很显然,我们既不能指望深入改革会一蹴而就,也没有任何理由知难而退。目前改革中暴露出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正是我们通过试点来观察问题的窗口,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一些问题的认识。通过观察试点,我们可以进一步调整、充实更加适宜的政策、方法和步骤,制定新政策、新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时要慎重稳妥,不能操之过急;有时则要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这正是组织并扩大试点的意义所在。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不会一帆风顺,特别是在进入攻坚阶段后,改革的阻力可能会更大,遇到的困难可能会更多。当此关键时刻,党中央建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制度。这对于全面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特别是紧紧依靠党中央的正确领导,解决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其意义无疑是重大而深远的。 关于改革与权益的关系,必须进行再认识,权限和利益不会只增不减。司法改革,说到底就是对司法权进行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触动各方敏感的神经。怎么办?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早有预判:“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说到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共识,很显然,大家都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这一论述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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