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9-22
星期天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
时间:2015-01-28 09:07:27    作者:程 勇 唐业继    来源:人民法院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认真抓好本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通知》规定,由武汉海事法院与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审理,武汉海事法院负责其管辖的湖北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以外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大气、土地、湖泊、水库、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通知》规定,对于环境资源非公益诉讼,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等设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法院,采取民事、行政二审合一模式,审理本辖区内水域、土壤、山林保护、污染责任纠纷、损害赔偿,因污染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普通环境保护类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辖区基层法院的普通环境保护类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新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其管辖范围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其他未设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各自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理本辖区普通环境资源保护类一审民事案件及其辖区基层法院的普通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上诉案件。

据了解,2014年8月20日,省编办正式复函省高院,同意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审判庭,专审环保诉讼案。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