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是怎样选出来的(鉴证·关注“统一裁判尺度”)
时间:2015-01-28 15:49:34 作者:徐隽 来源:人民网
核心阅读 我国采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指导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弥补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等不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9批44件指导性案例。 这些指导性案例是怎样从成千上万的案件中选出来的?据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程序与司法解释制定一样,要求严格规范,要经过推荐、初审、征求意见、研究室室务会集体讨论、审判委员会审议和发布等环节。 发布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例,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 2014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这个编号为42号的指导案例发布后,引起各方关注。 “这是首例由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该案例发布于‘呼格案’‘念斌案’等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该案例也被视为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的风向标,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类似“朱红蔚案”等引起各界关注的指导性案例还有不少,它们是怎样从成千上万的案件中选出来的? 案例遴选严格规范开放 据胡云腾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程序与司法解释制定一样,要求严格规范,要经过推荐、初审、征求意见、研究室室务会集体讨论、审判委员会审议和发布等环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法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最高法各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向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社会公众也可以推荐案例。 “对于推荐的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将严格依照《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胡云腾说,案例通过初审被挑选出来成为备选案例后,还要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加工和论证,如提炼“裁判要点”等,然后再送最高法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团体、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案例遴选具有开放性。所有待选案例,都要经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严格审核和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每隔一段时间,肖建国就会收到最高法征求待选案例意见的正式函。每一次,他都慎重地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 在听取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加工后,备选案例将送最高法研究室室务会集体讨论研究,然后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法院网上公开发布。 究竟哪些案例能“脱颖而出”呢?胡云腾说,所选案例总的考虑,一要确保所选案例是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例,尽量避免有不同看法或分歧的案件;二要有典型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于全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直接指导作用;三要在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意义,能够体现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期盼,为将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完善立法创造条件。 有助解决“同案不同判” 精挑细选产生的指导性案例,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指导案例“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认定问题。“这对于严厉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朱巍说。 知假买假的人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10倍惩罚性赔偿”的保护?长期以来,学术界争论不断。 翻看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记者看到,案例裁判理由明确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 “该案例一方面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欺诈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企业诚信经营,把商品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胡云腾说。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来兴起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但一出现,就受到不少专家学者的抨击。“末位淘汰制”究竟合法吗? 指导案例“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例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末位淘汰制’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朱巍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撰文指出,受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差异、地方执法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布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例,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效力和功能应明确 朱巍认为,指导性案例都是极具代表性的典型判例,既是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鲜活注释,也是我国吸收英美判例法国家类型化司法经验的一种尝试。 有时,一起指导性案例公布后,还常常引起学术界的激烈讨论,引领一个个学术热点。 如何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呢? 肖建国建议:一是扩大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将更多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作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就可以考虑入选。二是公布指导性案例时,应当一并公布该案例的原始裁判文书。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要求。 除了经严格程序遴选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目前,我国还有各个层级、各种类型的案例发布。比如,最高法每个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公众关心的典型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书目每年也分门别类整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成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 “通过发布案例这种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使群众更加深刻直接地了解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但是,这些五花八门的案例和案例所提炼出的法律适用规则,哪些是法官裁判必须遵循的,哪些是作为参考的,亟待明确。 对此,周强曾指出,要统筹研究和规划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各个层级、各种类型案例的编写体例、程序和发布主体,明确不同案例的效力和功能,方便广大法官和人民群众根据需要了解、掌握和运用司法案例。同时,要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新媒体、大数据时代给案例指导工作带来的机遇、挑战和影响,努力建成全国法院案例信息汇集中心,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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