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01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特稿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无党派人士意见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时间:2015-02-10 09:01: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与会人员对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好评,并就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参与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发言摘要予以刊发。

加强沟通联系 做好联合调研

民革中央副主席 郑建邦

2014年,最高法院在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公正司法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同时也较好地实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契机,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创新。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在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进行有益探索,进一步创新人民法院工作机制。

第二,推进审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司法透明度。建议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开展“公众开放日”、“院长接待日”、公开承诺示范岗等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对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重大部署等情况,及时通过情况反映等方式通报人大、政府、政协和新闻媒体等。充分发挥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的功能,强化信息公开内容,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官方微博等平台及时公布审务信息,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审判业务。

第三,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联合调研。根据民革中央与最高法院建立的“日常联系机制和联合调研长效机制”,民革中央与最高法院开展的调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希望今后能够进一步发挥这项机制作用并不断完善。

优化职权配置 实现严格司法

民盟中央副主席 徐辉

对人民法院今后的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优化职权配置。审执分离,应立法先做。试点中,重点把握好审执分离的“度”,制度设计时要将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审执分离区分开来。对于改革中涉及到的人财物调整和配制等问题,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沟通。要特别关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等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实现严格司法。建立健全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发布、修订废除等相关工作制度。在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重点解决法院内部请示制度导致审级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和超期羁押、案件审理期限不当延长等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的问题,健全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及其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对各种司法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的公开不能滞后,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更加方便地获取信息。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在改革中对于员额制的比例应认真研究,要与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职业尊荣等统一加以设计与安排。探索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薪酬制度,保障改革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调离、辞退包括“轮岗”和“交流”等行为,落实法官依法执业,保障专业水平。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权责利同步推进

民建中央副主席 辜胜阻

最高法院在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元年召开此次座谈会,体现了“依宪治国”的精神。中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区别在于,西方的宪政是多党制及其议会民主,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中国的“依宪治国”则是“中共执政、多党合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宪法规定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今天的会议是最高法院依宪施政的重要体现,参加会议的各党派负责人同时也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最高法院在改革元年最值得肯定的是在阳光司法和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方面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要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最关键的是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改革。

根据我们对基层法院的调研,对新一年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八条建议:一是推进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各主体的审判职责和管理职责。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时,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二要充分考虑法官的职业特点,提高工作待遇,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障权、责、利同步推进、一体落实,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三是对各级法院案件状况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员额比例,减少法官的非审判事务,增加辅助人员配备,提高审判效率。四是进一步统筹协调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试点探索,从中央层面明确路径要求及统一论证设计的事项范围,避免改革走弯路、甚至走回头路。五要进一步做好对司法改革政策的解释宣讲工作,切实统一对司法改革的思想认识,消除广大干警的疑虑和担忧。六是科学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为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法官提供舞台。七是在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大背景下,重新定位审判委员会和审判长制度的原有功能。八是聘请经济学家、法学家和行业专家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有关诉讼案件提供专业论证和智力支撑。

关注流动人口起诉“立案难”

民进中央副主席 刘新成

对人民法院今后的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关注独任制民商事案件发回改判增多现象。当前我国独任制审判发回改判情况增多,改判案例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原因有四:一是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案多人少”压力增加,不少基层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造成一些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二是独任审判定案把关不当。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习惯于提请庭长、院长提供指导意见,并原封不动地采纳和执行。三是独任审判定案程序不规范。本应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议讨论的案件往往直接提到院庭长会上讨论,且往往不记录、不入卷。四是院长、庭长对独任审判监督指导存在越位与缺位。对此,我建议:一是建立定案、定案审查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定案的具体要求;三是完善对审判员的监督、指导制度;四是建立独任法官资格制。

第二,关注流动人口起诉“立案难”问题。此类案件在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占据了不小比例,但普遍存在“立案难”问题,某些基层法院甚至实行限制性的“土政策”。具体表现:一是要求立案时原告本必须到场。二是要求群众立案时出具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但如果被告也是流动人口,就给起诉带来很大困难。三是要求原告方优先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诉讼。对此,我建议:一是清理各类“土政策”;二是依法积极采取便民服务措施;三是立案奉行宽进严出原则。

第三,关注诉讼费用收取制度的执行问题。原告胜诉后,法院应退回其所预交的诉讼费用。但各级法院普遍不认可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执行有为难情绪,多数不予退返坚持要求胜诉方向败诉方主张诉讼费用。对此,我建议:制定相应规范文件;在立案大厅公布监督电话;适时进行专项司法函查;研究采取“分段收费模式”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农工党中央副主席 何维

我代表农工党中央对最高法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第一,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目标实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平等、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保障生态文明,使司法紧密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与发展。

第二,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厘清三方执法司法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步落实法庭辩论、司法中立、公正审判、集中审理等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功能。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建立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第三,加强以职业化为核心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建立法官准入、层级、职责、考核、待遇与培训等制度,探索中国特色法官队伍建设的实施路径,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抢占舆论先机,及时监控舆情、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止不实言论蔓延,坚持公正司法,排除“舆论审判”干扰,注重以案释法。

完善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

致公党中央副主席 闫小培

对法院今后的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实现司法审判活动与社会认同度的有机结合。具体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确立统一的、符合司法权特性的、非行政化、非地方化的司法体系。二是建议确立合议庭审判独立制度。三是建议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做到同案同判。四是建议确立合法、公开、有序的监督制度。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法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加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具体建议:一是进一步拓宽在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任法官的渠道,逐步消除行业和制度壁垒。二是进一步细化法官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的相关措施,既要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也要细化司法流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并赋予法官正当的司法豁免权,让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无需担惊受怕。三是建议法院应淡化对十大案件、精品案件、典型案件和十佳法官之类的评比活动。

第三,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的力度,从公开裁判文书过渡到各级法院对法学院等教育研究机构开放案卷,提高司法监督的质量,推动司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四,试点设立劳动法院,促进和谐劳资关系,提高劳动人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九三学社中央副秘书长 赵勇

提几点建议和意见:

第一,还需下大力气解决立案难的问题。针对“民告官”、房屋拆迁、农村征地纠纷、房产纠纷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涉诉案件应尽可能立案,取消不合理的制度性障碍,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二,加大力度解决冤假错案。建议最高法院认真总结以往办错案的经验教训,建立行之有效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严防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三,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建议对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尝试性地改革探索。

第四,建议取消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第五,就查封房产提供等额担保的担保方式,建议各级法院应统一标准。当事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会选择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并提供担保。尤其是涉及房产查封,要求提供等额担保,这对当事人来说存在很大困难,有的甚至要求申请人提供另一等额的房产担保。因为有的当事人只有一处房产,还被非法侵占了,他上哪还能找到另一处房产?

第六,冤假错案追究责任制要实事求是。在健全冤假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同时,应防止出现因追究一批人的责任而导致即使发现了冤假错案也不予纠正的困局。纠正冤假错案的目的是将错案进行依法纠正,而不是非要处理多少责任人。另外,有些错案是在当时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引导下、在当时有些刑事侦查手段落后等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在处理人的问题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过于自信,甚至是故意办错案的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

加强协作 助力法治建设

台盟中央副主席 黄志贤

我们欣喜地看到,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责和审判职能,认真贯彻中央“两岸一家亲”对台工作理念,积极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法律文件,务实做好民事、商事、刑事等领域涉台司法案件工作;各级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案件10693件,端稳天平、握正法槌,用司法之声释放了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真诚善意,进一步筑牢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的法治基础。

随着两岸双向互动的日益频繁、交流领域的日益扩展、合作层次的日益提升,两岸民众之间、企业之间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行为关系不断增多,我们希望两岸司法部门在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龙头的法律规范框架下,继续深化合作、加强协作,进一步细化司法互助的制度性、机制性安排,努力架起一座跨越海峡、融洽感情、契合心灵的法治桥梁。

台盟将一如既往地与最高法院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党派优势,引导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群众理解、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谢经荣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工作一是亮点多、好评多。依法打击涉恐涉暴犯罪、惩治腐败、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一些涉外案件办理在国内外赢得高度好评。二是行动快、做法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不久就建立了巡回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三是重视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四是重视非公经济发展。首次制定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中产生了轰动性影响,提高了他们的信心,有的企业家在看到意见后流下了激动的眼泪。五是高度重视与工商联的合作。最高法院向工商联派出挂职干部仅一人,时间仅三个月,已经在民营企业家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家认为企业向法院反映情况有了直通车。

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希望抓好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意见的落实,推动意见转化为司法解释。二是希望在法制宣传、培训、调研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涉企法律风险提示机制。三是希望在业务操作、人员培训、司法确认等方面指导规范商会调解,推动制定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指导意见。四是希望更好地发挥联络沟通机制的作用,将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反映的重大案件作为重点督办项目,建立处理反馈机制。

确保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无党派人士、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彭雪峰

我综合部分无党派人士意见,提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地方往往被曲解。地方党政机关以领导司法工作为由,直接干预个案裁判。建议推进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方式的科学转型,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办案、干预个案的权力,确保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第二,把握“省级统管”的关键与界限。地方司法人员的任免主要受制于地方党委,这是司法地方化的重要根源。可以将地方法院的人事提名权上提至省级党委,由省级党委决定人事提名,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任免。同时,还应区分司法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推行司法民主化,防止省级集权。

第三,保障法官“独立”、“依法”办案。建议推广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办案制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还应构建科学系统的监督制约制度,包括法官惩戒及退出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官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

第四,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和终极目标。无论何种案件,都应确保其在实体、程序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