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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官流失现象分析与对策建议
时间:2014-03-27 14:04:04    作者:黄 斌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三、对策建议

法官流失现象既是长期以来各种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积累起来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解决这一问题,光靠法院自身的应对肯定是不够的,需要中央在法院人事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需要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鼎力支持,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外,当前还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逐步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就是要彻底厘清法院与行政机关、法官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在社会功能和社会角色上的界线,将法官行为严格限定在履行司法职责的范畴之内,禁止法官参与与司法职责宗旨相违背的社会性事务,保证法官把有限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到司法审判活动中,确保司法公正。这是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法官整体社会地位、减轻法官办案压力、稳定法官队伍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二是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建议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进一步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将真正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法官,把现有法官中一些不合格者淘汰,从源头上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尽快启动并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定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及保险福利待遇制度,提升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做到既能引进人才,又能够留住人才。同时在优待法官的基础上,完善法官职业监督和职业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者受处分,维护法官职业权利。

三是建立完善的法院干部招录和流出机制。针对当前部分法院招录补员十分困难的情况,建议尽快推动建立省级法院系统统一招录机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全省法院系统空余编制和需求法官情况,统一制定招录计划,采取或是单独招录或是与省级公务员招录合并进行的方式招录预备法官,统一分配至各用人法院,确保各级法院每年都能补充一定的新鲜血液,实现法官良性循环。同时,改革现有的法官选调政策,实行适度的限制流出机制。特别是对基层法院法官流出应有较严限制,除属上级法院遴选、平级法院间双向交流或本地区内干部交流者外,均应有明确规定予以限制。一是从干部工作年限方面进行限制。二是从支付教育培训补偿金方面限制。教育培训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可由我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实施。

四是改革完善法官退休制度。审判是一项专业化职业,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适当的社会阅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资深法官”是法院的中坚力量和宝贵财富,现行“一刀切”的干部退休政策,不利于经验丰富的法官继续发挥作用。为此,应探索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符合的法官退休制度。在此之前,可将部分已达退休年龄、身体状况允许、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良好的资深法官,返聘回法院帮助工作,以缓解退休高峰,帮扶年轻法官。各地法院应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严格执行中央有关精神,取消地方“一刀切”土政策,避免法官的非正常性减员。

五是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庭审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法官人身安全。对威胁、谩骂、纠缠、伤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坚决进行打击,并支持法官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当事人依法上访的同时,对违法上访、无理上访、恶意上访的,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六是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关爱法官身心健康。各级法院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落实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为法官减轻负担。努力提高基层法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积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其履行职责解除后顾之忧。加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将人文关怀、心理调节等融入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舒缓法官心理压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法官双休日和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对一线法官和身体有疾患的法官实行强制性休假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班的审批制度。妥善处理法院公共关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疏导,缓解办案人员履行职能时遇到的社会压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1BFX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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