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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官流失现象分析与对策建议
时间:2014-03-27 14:04:04    作者:黄 斌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国法院队伍的基本动态,了解法官流失现象的主要原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笔者对北京、天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福建和广东八省市法院近5年来的法官流失情况进行了调研。以下为调研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我国各省市法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官流失现象。总体上看,法官流失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比重较大。从人员流失与法院层级的关系来看,人员流失的数量与所在法院的层级成反比,法院层级越高,人员流失现象相对缓和,法院层级越低,人员流失情况越严重。如北京市法院过去5年中,高级法院流失人员为20人,中级法院流失人员为64人,基层法院流失人员共264人,其中基层法院流失人员占流失总数的75.9%;福建省中、基层法院流失法官数量占流失总数的60.3%;广东省基层法院辞职和组织调动人数分别占全省法院辞职、组织调动总人数的74.6%和78.6%。调查同时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员流失情况较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人员流失更严重。比如在广东省,粤西北欠发达地区法院人员流失情况较珠三角地区法院严重,占全省法院流失人员总数的53.82%,欠发达地区法院人员流失比全部在10%以上。全省人员流失比低于10%的只有珠三角地区的东莞法院和中山法院;福建省23个省级贫困县法院流失人员为241人,占在编法院人员的18.0%,高出全省平均11.9个百分点。

第二,法院流失人员呈现骨干化、年轻化、高学历等趋势。年轻的审判业务骨干,尤其是中层干部加入到流失人员队伍中,是值得关注的现象。这部分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和管理经验,正是法院审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如北京市法院近年流失的法院人员中,88%来自刑事、民事、行政、信访等一线审判执行业务庭室,在法院工作满3年的占72%,满5年的占20%,满10年的占近10%,其中甚至包括各级法院正副庭长30余人。福建省基层法院流失人员中,40岁以下的有733人,占流失人员总数的72.1%,41至50岁的有224人,占流失总数的22%,51岁以上的有60人,占流失总数的5.9%。湖北省法院近5年流失的628名法官中,40岁以下人员占57.17%,比全省40岁以下法官占全省法官总数比例(20.01%)高出37.16个百分点。而51岁以上法官仅占流失法官总数的7.32%。2013年8月媒体报道北京某中院有3名知名法官先后辞职,在法院内部引起很大震动。这3名法官都拥有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具有多年丰富的审判经验,都曾在法院荣立三等功。随着近两年首批“五年服务期”法官服务期满,北京法院系统可能会有一批年轻的法官离职。这对法院和法官个人都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第三,法院系统调动和调往党政机关、检察院是法院人员流失的主要类型,法院正在成为党政机关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如浙江省法院组织调动人员中,调往法院系统以外人员513人,占58%;福建省法院组织调动的938人中,调往党政机关、检察院382人,占40.7%;广东省法院组织调动的1294人中,调往党政机关的594人,占45.9%。湖北省法院2008年至2012年法官调往党政机关的人数分别为24人、26人、28人、39人、46人,共计163人,调往检察院的人数分别为10人、6人、8人、10人、23人,共计57人,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第四,法院人员流失加速态势明显。过去5年各地法院及时招录了大批人员进入法院,及时消化了法院剩余编制,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但是大规模人员招录的弊端也在逐步显现。近年大批进入法院的人员已经进入了加速成长期,但法院显然难以提供足够的职级调整空间,也难以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必然会产生这些人员成长道路的集中“拥堵”。同时,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压力、工作待遇未见改善。随着这些人员服务期限届满,很可能出现离职的高峰。如北京市法院粗略估计,2014年全市法院最低将有超过100人离职,最多将达180人;2015年,全市法院最低将有超过120人离职,最多可能达到200人;2016年,仍将有110人左右离职,最高可能达到180人,同过去的5年相比,人员流失呈明显的加速态势。人员流失态势不断蔓延,既严重影响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开展,长远来看,也必将对法院新老交替、业务传承、以至精神风貌造成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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