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歹徒的末路
——杀害规划局局长的凶手被处决
时间:2015-02-11 14:31:21 作者:叶青 兰钰烨 来源: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他与局长之间没有杀父弑母的血海深仇,也没有六月飞雪的窦娥之冤。可他为何偏偏要选择局长作为攻击目标,且在光天化日之下,非要诛之而后快?人们感到匪夷所思! 闹市区里惊现命案 2012年12月13日12时30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广场路2号2栋一户人家里突然爆发一声巨响,紧接着是散落下地的玻璃声。住在高楼层的居民纷纷探头出窗户观看,而住在一楼的人则跑出来一探究竟,值班的保安也跟了过来。众人发现是301室的住户窗户玻璃被震碎了!就在人们猜测是否发生了煤气爆炸时,一阵呼救声吸引了大伙的目光。稍顷,只见一名个头不高,身宽体胖的中年男子从楼上踉踉跄跄地跑了下来,其身后还有一位年龄相仿的男子在穷追不舍,并持刀捅向前者,致前者倒了下地…… 围观者不禁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倒地者不是3楼住户何彬吗?他和追杀他的凶手究竟有何冤仇——这人非要置他于死地呢?当人们渐渐回过神来的时候,看到行凶者在拨打报警电话…… 接报后,柳州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指令案发现场附近巡逻警力赶赴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浩敏,缴获作案工具仿“五四”式玩具手枪1支、牛角刀1把,并在爆炸现场提取未爆炸的自制爆炸物1个、遥控器2个及封口胶1卷、毛巾1条等。民警拉起了警戒线,并对实地进行了勘察。经核实,死者何彬系柳州市规划局局长;伤者系何彬妻子陈某。 因为死者身份特殊,故引起市民的高度关注。那么,此案到底有什么样的隐情呢? 在案件尚未明朗之前,各种传言甚嚣尘上:有人揣摩是因情丧命;有人猜测是拿人钱财不帮人办事,结果遭人报复;还有人认为他可能是为官强硬,得罪了人,所以招来杀身之祸……林林总总,莫衷一是。 这个凶手要杀官,显然不仅只是仇官的问题。那么是买凶杀人的杀手,还是说与何彬有什么过节的平民,亦或是官员内斗遭暗算? 猜测终归是猜测。实际上,何彬夫妇周围的人都知道,这对夫妻的为人相当不错。 为使流言尽快止步,柳州市公安局14日11时30分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13日何彬遇害的案情。警方称,据犯罪嫌疑人罗浩敏初步供述,其于2009年5月至6月在鹿寨县雒容镇参与赌博输掉现金3万多元,并欠下6万多元的赌债至今未还。由于债务缠身并被不断追债,遂萌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罗浩敏曾经在去有关部门办事过程中见过何彬,猜想何彬应该有点钱,为解决赌债,决定找机会从何彬身上“搞点钱”。 通报还说,为达到目的,罗浩敏采取蹲守的办法掌握了何的住处,并准备了自制的爆炸物(使用鞭炮内的火药制作)及牛角刀、仿“五四”式玩具手枪等作案工具。12月13日中午12时30分许,正在何彬居住小区内等候的罗浩敏发现何彬进入了小区,便尾随其进入了何彬家中,并实施抢劫,但遭到何彬的强烈反抗。双方在扭打过程中,罗浩敏引爆自制爆炸物,并用牛角刀刺中何彬的胸腹及背部等处……何彬的妻子陈某被自制爆炸物残片飞溅,致手脚轻微受伤,现正在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警方经综合现场走访调查及嫌疑人罗浩敏供述等各方面证据材料,将案件定性为:抢劫案。 行凶者一审领死牌 尽管警方将该案定性为“抢劫”,但市民却百思不得其解:罗浩敏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带着刀“枪”、炸药,去到闹市区的邮政局宿舍,且离公安局不足百米远(各一条马路)去抢劫!莫非其脑袋进水,活着不耐烦了——有这么齐全的凶器上哪抢劫不行?! 由于该案影响恶劣,所以办案机关始终保持着高效率态势:案发后第二天,罗浩敏就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3年1月30日,这起备受海内外人士关注的柳州市规划局局长被害案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罗浩敏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该案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莫星勇担任审判长,2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现年50岁的罗浩敏,因赌博欠下赌债,将房产变卖,造成无房屋居住。先后两次在未依据相关程序递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直接找到何彬要求解决其申请廉租房的问题,何彬拒绝其无理要求,罗浩敏遂产生报复心理。之后,罗浩敏以从事摩托车搭客为掩护,驾驶摩托车对何彬进行跟踪、蹲守。2012年12月13日12时30分许,罗浩敏携带两个遥控爆炸装置、仿真手枪、牛角刀、跳刀等作案工具,尾随何彬至其住处实施抢劫,在抢劫未遂的情况下又实施爆炸,并持刀对被害人何彬进行捅刺,导致被害人何彬死亡、被害人陈某(何彬的妻子)轻微伤及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 随着公诉人的指控,该案的前因后果渐渐展现在旁听者面前:2009年,罗浩敏听说其大哥申请了一套政府廉租房,感觉十分便宜,遂到市住建委欲申请一套廉租房。他在市住建委通过公示栏上的照片找到时任该委主任的何彬,表达了自己购买廉租房的想法,何彬答复他,购买廉租房需按程序,即先向所居住的社区及街道办事处申报。但罗浩敏并未向所在的社区递交过廉租房申请材料。因为他不符合廉租房申请者的条件。对此,罗浩敏很是不爽。 由于罗浩敏一直沉迷赌博,不仅输掉全部的积蓄,还欠下高额债务,不断被人上门追索。无奈之下,2010年1月,罗浩敏将其名下仅剩的1套商品房以较低的价钱转让他人。之后,他跑到南宁市去躲避,至2012年5月才回到柳州。他在郊区香兰村租房居住,从事摩托车搭客。同年6月,罗浩敏再次萌生了申领1套廉租房的想法,并找到已调任市规划局局长的何彬,要求帮助购买1套廉租房。何彬答复他说,自己已不负责该项工作了,故不能提供帮助。两次求助遭拒,罗浩敏遂产生报复心理。其经过数月精心策划后,在市区购得烟花 、爆竹,用从中取出的火药自制爆炸物,还在南宁市和广东省东莞市等地购买用于引爆的遥控器以及牛角刀 、仿“五四”式仿真手枪 、塑料锁扣 、封口胶等作为作案工具,对何彬实施入室抢劫。企图利用上述作案工具对受害人实施捆绑控制,劫取钱财后即逃往越南或缅甸躲藏;如抢劫过程中遭遇反抗不能遂愿,则杀死对方或启爆自制爆炸物与对方同归于尽…… 罗浩敏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哭诉,当时自己本意不是去结束对方生命的。 公诉人指出,案发地是人口稠密的闹市区,罗浩敏可谓胆大妄为!其始终强调自己穷困潦倒,生活不下去才这样做。他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改正恶习。其对社会提出非正当要求不成便迁怒于人,悍然引爆!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和冲击,自觉无力逃脱才报警。他的行为具有强烈反社会性,极强的人身危害性,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远大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 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罗浩敏的辩护律师则提出,罗浩敏入室后没有抢劫言行,没有提出抢劫金额,受害者也没感觉这是抢劫,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同时,罗浩敏是租了车子过来的,他本可乘车逃逸,但他选择了投案自首,还向警方提供了一个多年前发生在柳州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线索,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但辩护人对罗浩敏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何彬的妻子陈某和女儿、何彬的父母作为上述刑事案件的附带原告人,共同委托律师出庭,向罗浩敏提出高达245万余元的索赔,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在最后陈述中,罗浩敏说:“造成这个结果,是我不想也不愿意看到的;我无法向被害者的家人作出赔偿,也不能为被害者做什么,只有下到阴间去陪伴他、伺候他,以求原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罗浩敏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且非法进入公民住宅实施抢劫,属入户抢劫;在遭遇何彬反抗后,其使用爆炸及牛角刀捅刺的方法致一死一伤,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其在遭遇反抗时用爆炸方式杀人,在实施中爆炸未达目的后又追杀被害人何彬,表明其恶念极深;为实施犯罪,其还制定了周密的计划,进行长达半年的跟踪监视,期间准备了仿真枪 、刀具等大量作案工具并制作了遥控爆炸装置。作案过程中先引爆了爆炸装置试图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后又持刀追杀何彬致其死亡!在何彬身上形成创口十四刀十七处,致命伤三处六刀,人身危险性极大;在投案前,罗浩敏还对围观群众喊以曲解真相的言论,引起社会舆论对政府官员的误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罗浩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该指出的是,投案自首并非人们常说的“免死金牌”。试想一下,如果投案自首是免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以更加残暴的手段杀害很多人,只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老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就能不被判处死刑了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出于趋吉避凶的心理,人们往往会请来各种“护身符”,投案自首,便是很多涉案人员亮出的“护身符”与“免死金牌”。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当然,自首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对于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意义重大。所以,自首制度历来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投案自首者可以免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或者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对于那些虽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不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或者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罗浩敏符合此项规定,故应从严惩处。 据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一审宣判:罗浩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罗浩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等人经济损失共72643元。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虽然罗浩敏在庭审时曾表示愿以死谢罪。但真正得到判决书后,他又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5月1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二审。 在法庭实施调查中,罗浩敏申辩说,一审量刑过重,部分事实不清。例如,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我携带凶器及爆炸装置进入何彬家实施抢劫,其中一把凶器——跳刀,至今没有下落。另外,还有牛角刀上面的指纹也不能证实是我所留下的。法医鉴定结论说,死者身上被捅了十五、六刀,但我只承认捅了何彬五、六刀。 面对罗浩敏的狡辩,公诉机关认为,罗浩敏携带的跳刀找不到,是由于案发现场发生了爆炸,跳刀有可能被炸飞!至于牛角刀上没有留下罗浩敏的指纹,也不影响其他证据互相佐证所形成的证据链,以及本案的定罪量刑。 二审庭审围绕一审庭审认定的事实、程序、适用法律以及量刑等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地辩论…… 庭审结束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评议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7月18日,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罗浩敏因赌博欠债 ,将自己多套经济适用房变卖后,又以申请廉租房为由纠缠他人,并为采取极端行为作了精心准备,以威胁和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遭到反抗后实施爆炸并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并罚。其犯罪性质恶劣,动机卑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罗浩敏虽主动投案,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罗浩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201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浩敏作出了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10时30分,罗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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