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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出台我国首部反家暴指导性文件
鼓励举报家暴行为 明确虐待罪遗弃罪标准
时间:2015-03-05 09:17:39    作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月4日上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上还公布了5起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全文见三版)。这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副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刘宪国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意见》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以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

关于案件受理,《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为强化证据收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

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和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提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应对,专门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先后至10余个省市调研、访谈,设立了9个改革试点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余件,访谈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余名,入户调查2700多人次,召开专门论证会、座谈会20余次,大小修改70余稿,在深入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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