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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系列解读
裁判文书说理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点睛之笔
时间:2015-03-05 10:36:15    作者:刘树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改革要求,“四五改革纲要”专门在“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部分做了进一步细化安排,提出了系列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举措。可以说,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也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点睛之笔,必将进一步促进司法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迈进,促进裁判质量提高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最大限度地有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系列有关司法公开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采取积极有为的各种举措,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从实践来看,无论是司法公开的涉及领域,还是司法公开的载体,抑或是司法公开的信息量和数据,均已处在世界先进行列。“四五改革纲要”立足繁简分流的原则,进一步简化那些不必要的说理,同时针对那些有必要说理的案件予以强化说理,即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从而做到简单案件快速审,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精细审,必然会促进司法更大程度地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纵深迈进。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其他法律共同体的积极配合。为此,“四五改革纲要”注重内部挖潜和借助外力来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一是从减少法官工作负荷和提高效率的角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来撰写判决书,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打磨那些需要说理的裁判文书。二是从提高法官自身主观能力的角度,强调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三是从克服法官说理消极性的角度,引入法律共同体其他人员的外在监督力量,实现法官“不愿说理”到“必须说理”的转变,即要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并且提出“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的硬性要求。此举既直接地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和裁判说理形成外部制约,同时也间接地会促进律师认真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升包括撰写好辩护词在内的业务能力。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深化司法公开的点睛之笔,但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司法公开的纵深发展,无疑又仰赖于“四五改革纲要”所提出的相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例如,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者关系的合理定位和边界框定,就关系到撰写裁判文书主体的职责分配;法官业绩评价、晋级和选升标准的建构以及权重的确定,就关系到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积极性;四级法院职能的准确定位、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安排(例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效能发挥,等等,则关系到每位法官是继续在案多人少形势下“快刀斩乱麻”,还是处在合适工作环境中对裁判文书进行精雕细琢。这些司法体制性、机制性乃至保障性问题(例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解决,即司法公开外部环境的优化,无疑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关系和影响到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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