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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特殊保护尽显关怀
时间:2015-03-06 10:37:26    作者:窦玉梅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用专章加以规定,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体例的独立和系统化,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同步起草司法解释,吸收了少年法庭成熟的工作经验,细化了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2013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突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2014年,“两高”、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安置难等问题,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日前,“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面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明确了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严厉打击恶性家庭暴力犯罪。

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一些法院采取了禁止令、轻罪档案封存、外地户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等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绩显著,未成年犯在全部罪犯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从2008年的8.66%下降到2014年的4.26%。

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组织机构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创造了多种审判组织模式,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模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的“综合审判庭模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集中审判模式”等。这些各具特色的审判模式,为健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机构作出了有益探索,推动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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