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热点观察 >> 正文
规范“减假暂”:拒绝“暗箱” 堵住“漏洞”
时间:2015-03-11 09:56:44    作者:李文广    来源:人民法院报

16.png

今年2月13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这标志着全国法院“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等有了一个规范统一的网上平台。

透过这一平台,可以见证人民法院在刑罚执行中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成果与努力。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更加规范,实质性审查明显加强,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减假暂”案件审理程序、切实落实司法公开、坚决扫除司法腐败的坚强决心。

全流程多途径推进“阳光减刑假释”

2014年初,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的披露,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冲击着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于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五个一律”要求;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法院积极行动,大力度全流程多途径推进阳光减刑、假释工作。

《规定》要求,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5日内,需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014年的一天,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对241件予以减刑、假释的案件进行网上公示,从当天11时至下午6时,点击量达16.2万次,网民们纷纷点评:“以后花钱或托人情关系办理减刑、假释行不通了!”“减刑、假释审判再也藏不住私弊了!”

“监狱数字法庭”使庭审一目了然

在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中,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创设的“监狱数字法庭”机制显得特别耀眼,这座设在监狱内的高科技法庭,实现了监狱多功能教育厅、监区及会见室的同步庭审直播,并扩展至网络庭审直播。

“把案件庭审全过程进行直播,通过庭审质证、讯问等程序,让人一目了然,既增加了透明性,也凸显了对比性。严谨规范的庭审程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法官当庭的阐法明理,也让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公众心服口服。”衡水中院副院长郭佩珊表示。

强化庭审公开的效果,加大主动接受监督的力度,是各地法院积极努力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网上公布……从立案后网上公示,到公开开庭审理,直至当庭作出裁定,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规范化”补齐司法公正“短板”

2014年7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巡回法庭在厦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减刑案件。庭审中,厦门监狱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出示拟减刑罪犯的证据材料,审判长征询检察机关的审核意见,其他罪犯作为证人出庭质证,减刑罪犯本人陈述,最后法官合议作出裁定。

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的庭审要求有序进行。

以往人民陪审员很少出现在减刑、假释案的审判席上,但现在陪审员参与庭审已经不再是新鲜事,这也是得益于《规定》作出的要求。此举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表示,一段时期中暴露的问题和面临的质疑,一度使减刑、假释成为“司法公正之桶”的短板。司法机关推进刑罚执行的规范化,已经并将继续达到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的效果。

一组数据可以证明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一年多来的效果:2014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2272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575018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37254件,同比下降23.81%;2014年6月至12月,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率已达94%,裁判文书上网数302042篇,占办结案件的83%,同比提高了19%,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率为98%;2014年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