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工作指南》
作者:主编 沈德咏 副总编 李少平 分类:本刊推荐 阅读:3841 评论:0 发布:2015-03-12 11:17:25
内容简介: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向当事人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是诉讼的直接参与者,审判流程每个环节的变化都与其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有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知情权。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审判信息相比,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范围更广泛、种类更丰富、内容更详细,也更具有针对性。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事项——向当事人告知的事项 向当事人告知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让公众知道自己在打官司,更不愿意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裁判文书是公共产品,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并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来决定。为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一方面要求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进行实名公布,另一方面又作出例外规定。人民法院把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提前告知当事人,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纠纷,同时可以避免裁判文书上网给有关当事人的私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向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第六条规定的实名公开和必要的匿名化处理以及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删除的范围告知当事人。 向当事人告知的方式。为保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具体规定的知情权和对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便当事人尽早作出选择。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规范各类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的格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告知内容。 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节选自《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工作指南》 定价:48元; ISBN:9787510910494; 出版时间:2014年9月 作者简介:沈德咏 主 编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中共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李少平 副主编 李少平,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西武乡人,1975年4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精彩书评:系统指导当事人准确了解什么叫做“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通过《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工作指南》此书,详细解释了关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向当事人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事项——向当事人告知的事项”;“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的各项具体内容及重大指导意义。 推荐单位:人民法院出版社 推荐人:《中国审判》网刊朱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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