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4
星期天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特稿 >> 正文
巡回法庭:“重心下移”播撒更多公平正义
时间:2015-03-12 11:20:11    作者:王焕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566889.jpg

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作为一项司法体制改革措施被正式提出。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在新中国的司法史上,出现了一个新的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我持赞赏的态度。”与记者谈及巡回法庭话题,全国政协委员施杰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他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利于避免司法的地方化。

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长期在高位运行,2010年以来,每年受理案件在1万件以上,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不利于其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发挥监督指导地方法院工作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这是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制度设计”,许多专家学者对这一改革举措进行了解读,认为其有多重意义: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有效监督、指导、支持地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往下走”,意味着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有利于人民群众就近诉讼和解决纠纷,减轻诉累;还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一个快速筹备起来的新机构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策既出,最高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力量,就设立巡回法庭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数据摸底和详细论证,并经广泛征求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单位意见后,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正式出炉。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方案。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巡回法庭组建实施方案,提出了“改革探索、精简高效、分类管理、逐步实施”十六字原则。接着,人员选派、建章立制、后勤保障等工作紧锣密鼓,全面展开。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仅仅相隔几天之后,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

“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圆满完成了一个新机构诞生所要具备的所有要件,充分体现了敢于担当的精神和奋发有为的干劲。”这是媒体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筹备速度的评价。人们惊叹:“最高人民法院创造了新设司法机构的‘中国速度’”。

争当司法改革的“探路者”

两个巡回法庭有一支年轻的队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6.5岁,助理审判员平均年龄36岁,法官助理平均年龄33.4岁。

两个巡回法庭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主审法官平均具有1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7人有法学博士学位,3人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4人曾获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模范、全国青年法官标兵等荣誉称号,6名助理审判员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而23名法官助理全部具有研究生学历。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首次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首次开庭亮点颇多。”媒体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首次开庭的新气象:该案经电脑随机分案并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全面贯彻了主审法官负责制,江平、沈四宝、叶林等多位国内著名学者旁听了庭审……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挂牌后的“第一槌”……

“努力当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在社会各界的深切期待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正努力做好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者”,为播撒更多公平正义,砥砺前行。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