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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司法干预 好看如何好用
时间:2015-04-07 08:57:40    作者:李阳 郭京霞    来源:人民法院报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近日,中央发布的两个防司法干预规定,被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誉为“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剂猛药”。规定能否真正落地,受访者普遍认为,制度只是点题了,实际执行中还有诸多难点有待破解。如果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和配套的司法体制改革,制度发挥的作用会很有限。

难点一:记录者如何愿意记、敢于记?

记录是规定中最重要的制度。“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指出,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

“在历史上,法官为了避免自己担责任,在卷宗中做记号、在判决书中故意讲歪理,都是消极对抗的做法。但如果让他们直接在案卷中记载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胆量不一定有这么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有些担忧,虽然文件规定了不记录要担责,但真正落实还需要胆量和氛围。

司法人员不愿记、不敢记是规定施行的一大难点。“这需要每一个法律人从自身做起,树立法治意识,将对法律负责作为职业生涯的核心要素,承担起捍卫法治尊严的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表示。

作为法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舒锐从操作层面上建议增加记录保护和激励机制:完善职业保障制度,让司法人员不必担忧打击报复;对于依规登记、抵制干扰司法的行为予以奖励,让更多的人愿意记录。

对于不如实记录的行为,规定也明确了惩戒措施,如给予警告、通报,甚至纪律处分。陈卫东则建议,记录应由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管理、监察部门统一管理,非经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销毁。

难点二:拒绝院领导干预,底气何来?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规定同样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但是,在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制度高度行政化的情况下,专家学者们不免担忧:“院领导打招呼,谁敢记一笔?”

“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违法干预案件,损害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根本上还是与当前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有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认为,彻底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要从根源上入手。比如,继续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制度改革,继续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这是治本之策。

“中央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证法官在依法办案时,不受院领导干预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干涉。”刘红宇表示,这为防司法干预、实现公开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要改革办案程序,形成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杨立新指出,除了按照正当程序提交讨论和审批之外,任何领导不得对独立办案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过问。

也有专家表示,真正赋予司法人员“拒绝过问”的能力,还要完善检察官、法官遴选和使用机制,建立干部选用的客观评价体系,使其任用、晋升等不再简单地听命于领导。

难点三:监督司法,还是干预司法?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随着规定的实施,可以预见,某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会越来越隐蔽。如何避免正常的领导、监督异化为干预司法,有专家提出须界定违法干预和依法监督之间的界限。

“所谓合法的干预是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指出,规定对于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范围说得很清楚。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问题等活动,都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如果有关领导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发表意见甚至代为作出决定,便属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非法干预。

“事实上,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应该严格禁止的。规定是通过记录、通报、追责这样一种递进方式逐步推进的,最终目的是杜绝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蒋惠岭表示,在人们对审判独立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后,任何干预都是不能容忍的。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审判权也不例外。在舒锐看来,非法干扰和依法监督在表现形式上有其相似性,甚至有些非法干扰更是打着监督之名。因此,既要为监督设定权力清单,让监督师出有名,又要为监督设定严格的制度程序,让监督行而有效且严守边界。

难点四:规定如何走得更远?

实际生活中,干预司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千奇百怪,规定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要真正斩断权力干预司法的“黑手”,需要发挥制度合力。

首先要进行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一方面,所有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都应当更清晰、更准确、更深入地理解规定,彻底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不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意识,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否则,那些强制干预或者巧妙干预司法的人还会想尽办法干预。另一方面,全社会特别是司法机关要形成规定所倡导的共识,营造贯彻落实的氛围,避免执行偏差。

“规定明确了记录、通报和追责三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实操性,但缺少更细化更周延的机制安排。”李大进说。比如,谁来记录,敢不敢记录,在什么范围里通报,怎么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这些都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需要大量深入细致的探究。

舒锐提出了三条解决之道:一是注重源头治理。各法院可将“记录制度”置于立案大厅等显目之处,消除当事人疑虑并对之产生震慑。对于企图托人干预、过问案件的当事人,应建立长效机制将之认定为民诉法上“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二是对干预、过问的直接实施者,不仅应根据规定将之记录、示众,还须和法官错案终身制结合起来。只要将来发现错案,托人者就须担负相应“连带责任”,一次托人、终身担责。三是规范司法人员日常行为,建立非正常社会交往登记制度。凡是接受社会馈赠、请吃超过一定金额,都须备案并付出对价,使其“朋友圈”更为纯洁。司法人员只有在平时清清白白,才能在关键时刻一身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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