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2-23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特稿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时间:2015-04-08 14:33: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图1.jpg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国维 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国维 摄.jp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介绍了《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历时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为全面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清理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历经一年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汇编》)正式出版。

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并为《司法解释汇编》作序,在序言中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全国法院适用好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件大事,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

司法解释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多达30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于1997年、2007年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释统一立项、协调、审核、讨论、发布、备案、清理编纂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细化了司法解释报送审查具体工作,明确了司法解释起草的分工,健全了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程序。60多年来,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立法不断增多和完善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司法解释的制、改、废作为一项常规重点工作来抓。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时制定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释,及时废止那些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1994年至2012年8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分7批对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两批联合废止了“两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另外,还单独和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数十件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始终能够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

针对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012年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请“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不断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室统筹协调,历时两年,对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60余年(1949-至2011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涉及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1949-至2011年底),涉及单位广(涉及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28个单位),清理内容多(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涉外等),任务非常繁重。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30余人勇于担当,群策群力,共同参与了这项规模空前的工作。

在集中清理中,通过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始档案材料,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以往司法解释汇编丛书、网站法律文库存在的司法解释性质界定、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甚至文字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了纠正,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明确区分了司法解释和参考性司法指导性文件,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准确的裁判依据,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两高”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

为巩固集中清理成果,完成成果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一年的时间,结集出版了《司法解释汇编》。

三、《司法解释汇编》的主要内容

本书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共收录了三部分内容:一是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本书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内容全而新。这次集中清理工作,对194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至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梳理、甄别、界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最新成果。为了体现时效性,本书还收录了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对于此前任何一部司法解释汇编而言,本书无疑是司法解释最全、最新的合集。

二是权威性。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直接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所有需要清理的文件,原制定部门或者目前的实际执行部门逐一提出了清理意见,经过所在部门研究审核,逐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完成了对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甄别、界定、保留、废止工作,清理工作严格、规范、权威,可以有效满足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需要。

三是实用性。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划分,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本书分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部分,对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两个部分又细分为综合卷、民事卷、知识产权卷、民事诉讼卷、刑事卷、刑事诉讼卷、行政及国家赔偿卷,在每个卷的项下又分为若干子目录,便于查阅和适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法律实施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的要求。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更加凸显,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更加广泛,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更加重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解释工作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巨大挑战和考验。我们将协力同心,加倍努力,进一步做好司法解释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