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革办主任贺小荣
时间:2014-03-31 08:06:53 作者:李敏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公开推进会,举行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联网仪式,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此前,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借助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方面推出新举措,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网开通,官方微信在腾讯网开通。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2013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启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司法公开在信息时代全面、深入、彻底而又有条不紊地推进着,这在推动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同时,无疑也会给人民法院和一线法官带来某种前所未有的压力和不适。如何正确认识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推进工作?如何正确认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于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 新时代的挑战与选择 记者:随着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蓬勃兴起以及快速发展,司法资讯的复制、传播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快速、迅捷,其影响力之大也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无可比拟的,这无疑给人民法院以及法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应如何认识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深远意义? 贺小荣: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判断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往往很难脱下神秘的外衣。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传播的大众化,司法神秘化的空间急剧缩小,司法公开成为一个日益受到司法界和整个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尤其是2013年的“薄案”微博直播和“李某某案”网上围观,法庭由现实世界的“剧场”直接走向了虚拟世界的“广场”,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一再升温,更是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内涵和形式。 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始终把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对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司法公开局限于庭审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传播的时空范围均可控。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司法资讯的叠加传播、迅速复制和成倍放大,对司法活动的规范、严谨和自律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同时也使当事人的私权利益被屡屡置于网络舆论的裹挟之下,质疑声也会随之而来。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无疑会给人民法院和一线法官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不适:捍卫司法权威,是通过重新披上司法神秘化的外衣,还是通过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这不仅是一种司法方法论的选择,更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革新。在多重价值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既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捍卫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空间,也要正确认识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带来的巨大价值。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因此,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对社会而言,司法公开可以更好地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比如,对一些制假售假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和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使其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以儆效尤。司法公开,尤其是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还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越会减少,社会越和谐有序,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公开,恰可以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确保“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印、干扰必有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人民群众才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大平台是一个有机整体 记者: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请您谈一谈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推进三大平台建设。 贺小荣: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元、方式更便利、效率更快捷,对公共事务日益关切,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也有了更多新要求新期待,如希望随时查询案件进程、在线预约诉讼服务、获取裁判文书、向法院反馈信息,等等。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开发布《意见》,就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其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主要是单向的信息发布,而通过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公众和当事人可以依托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搭建的信息传送系统,与人民法院进行双向互动,交流、办事、查询以及反馈将更加及时、方便,获取信息的方式更为多元、便捷。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不是三个各自为阵、互不相关的独立平台,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以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为基础,通过互联网聚合联通的三大板块,功能上各有侧重,资源上互联互通,内容上互为补充。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既是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关心的三个关键环节,又是制约和影响司法公正的三个关键节点。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着力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服务、交流方面的核心作用,真正将纸面上的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各地法院硬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提出了务实有序、逐步拓展的建设要求,强调要确保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不增加一线审判人员工作负担,禁止搞形式主义,避免让三大平台建设成为“政绩工程”或“面子工程”。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三大平台建设。抓紧制定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将其纳入2014年即将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把推进司法公开确定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二是做好督促检查,确保三大平台建设发挥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确定评估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在评价工作效果时,更加注重三大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和有效性,不追求排名和指标,更不搞形式主义。三是总结梳理经验,及时公布司法公开改革成效。根据全国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总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总结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发布《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白皮书》,如实反映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的主要做法、重要成就以及存在的问题。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记者: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中,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是基础和前提,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个平台。对于此项工作,此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部署和安排?最终将实现怎样的目标? 贺小荣:审判流程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庭审、听证、合议、宣判等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静态和动态信息。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就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将人民法院上述信息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包括:一是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二是开发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最大程度压缩信息寻租的空间。具体而言,即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三是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方面的辅助功能。具体而言,即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众可以获取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四是大力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五是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六是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现“每庭必录”,并方便当事人依法查阅。 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 记者: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特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基础形成的全国统一的操作系统。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规定》,请您谈一谈该项规定和2010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不同之处? 贺小荣: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之相比,2013年《规定》在具体内容有以下发展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二是改“上网审批”为“不上网”审批,突出了“上网为原则”的要求;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满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四是规定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保证了上网文书的真实性与严肃性;五是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建立了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了公众查询,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目的是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实现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和功能。 记者: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推进司法公开的意义何在?它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社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贺小荣: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它不仅要完整反映当事人主张、举证和质证的客观过程,还要全面阐述裁判结果形成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裁判正当性的最好说明。因此,在互联网上公布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传统司法公开工作的一次巨大革命。 首先,从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角度而言,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活动最大的特点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据此寻找法律来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既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逻辑来保证,同时也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看得见的公正”来实现。互联网时代便捷的资讯传播方式,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也为法官行使裁量权限定了相对有限的空间。只有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一切判断的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 其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大大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司法裁判作为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都有较高要求。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范围,必将引发无数民众的围观、议论和挑剔。逻辑不通、理法相悖、词不达意、别字错字等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初期都难以避免,这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司法的公信必将接受更为严峻的挑战。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确信,只要度过这个裁判文书“洋相”频出的“阵痛期”,法官职业化的水平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第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对一切是非争议的最终判断,其内含的价值考量、利益衡量和权益分配,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基本立场。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使那些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让他们在再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司法裁判是社会成员规范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最好教材。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第五,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不同法院之间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可以为不同地域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类型化案件的处理上提供相对近似的裁判标准,大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模范作用,帮助法官群体形成相对统一的利益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缩小不同法院之间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第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互联网时代的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以其快速、真实、多样、量大为特点,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必将推动中国法学的繁荣与进步,弥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 第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互联网时代的庭审公开为诉辩双方展示自己的法律意见提供了最好的舞台,而裁判文书对庭审过程的表述、记载和评价,又可以完整反映诉、辩、审三方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知差异,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 最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从制度和技术上抵御外来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秘密是正义最大的敌人,司法公开是有效抵御外部干预的最佳盾牌,只要真正做到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一切非法的干预就无立足藏身之地。 记者: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要实现怎样的目标?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又会面临怎样的挑战? 贺小荣:根据《规定》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外,东部的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十个省市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广西、陕西三省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率先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尚有部分基层法院近期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确实存在较大困难,《规定》特别作出如下变通规定: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应当相信,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中西部地区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实现全面上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也会尽快确定。 就实际而言,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已经联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将陆续在该网公布,我们将在三到五年内最终实现四级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裁判文书约有1000多万份,在数量如此庞大的裁判文书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是正常的。一方面作为法院和法官,一定要提高职业水平,要增强责任感,保证裁判文书不能出错。同时,我也希望公众、媒体都能够以更加积极、相对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度过这个阵痛期,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必将上一个新台阶。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执行信息平台建设的内容,以及取得的成果。 贺小荣:执行信息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它可以全面及时地反映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执行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及时公开执行信息,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充分发挥执行公开的防腐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 二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三是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开发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了解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四是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五是向公众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 六是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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