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主义、替偿型心理及法偿型国际社会
时间:2014-03-31 09:32:14 作者:王云飞 来源:安徽大学
国际社会中,国与国之间发展关系所追求的目标是在国际社会的秩序之中展开互利双赢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交往。然而,这种目标常常为各种因素所打断。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便是恐怖主义。自“9•11”袭击以后,波士顿爆炸案成为美国本土遭遇的又一次血腥的袭击。据美国情报部门指出,从爆炸装置数目、藏匿地点、引爆时间来看,这是一次精心策划的袭击。“在任何时候,只要将炸弹用于杀害无辜平民,这就是恐怖行为。”无论袭击者的动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这又是一起恐怖袭击。 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针对平民的攻击行为,是国与国、国际组织之间交往中所表现出的“替偿型社会心理”导致的替偿型行动。这种替偿型行动的背后是以替偿心理为心理基础,以国家、国际组织等为行动依托的。笔者在论及转型社会中的人的心理特征时用“替偿型社会心理”来解释转型社会中人们在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时的心理取向。替偿型社会心理是指“伤害主体无法确认,或者即使确认,但是却没有办法从伤害主体方获得公正补偿,这样,被伤害方便转而寻求与伤害方没有关联的弱势方进行报复”以泄愤,这种报复行动可称之为“替偿型行动”。自上世纪末叶两极格局解体以来,旧的国际秩序打破而新的格局没有建立,国际社会处于格局重组阶段。这期间,并没有有效的手段来保证实施国际法所规定的原则。那么,当一个国家受到了、或者自认为受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而又没有手段实现由于伤害而应该获得的补偿时,极端国家、组织或者极端主义分子就会转而寻求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平民作为报复的对象。这种对那些与伤害者毫不相干的人报复的心理可以称之为国际社会中的“替偿型心理”。这种替偿型心理存在于国家、某些组织及极端分子之中。替偿型心理不仅会导致对无辜者采取替偿型行动,从而制造出人类的灾难,也会制造出国与国之间的不信任,甚至仇恨。这样,国际社会便有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始终影响着和谐的国际秩序的建立。 国与国之间的替偿型心理并不是一定会导致对弱势群体袭击的替偿行动。其中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以恐怖主义分子用行动来宣泄愤懑。一类是国家层面的暗示、资助,甚至参与,一类是某些极端组织倡导、组织并实施。无论是国家层面资助,还是极端组织的倡导,之所以能够得以实施,为什么会有人甘愿冒着生命的代价去实施恐怖主义?这里便又涉及到国家层面、一些宗教团体的价值观和个人层面生活的贫困化。价值观与一些民族或者某一信仰相联系,而这些联系中含有这些民族或者信仰群体的文化传统和荣誉感,当信仰被亵渎,或者感觉到信仰受到了亵渎,便有人愿意为信仰的价值而献身。另外,有言曰“贫困落后是恐怖主义的根源和温床”。那些贫困落后的群体,当处于无助状态时,也很容易为恐怖组织所操纵,从而采取极端主义行动。 价值观受到侵害和生活贫困并不必然产生恐怖主义。只是这些能为极端国家和极端组织创立恐怖主义理论和采取恐怖主义行动找到合理的借口,并且这种借口有强烈的悲情情怀,甚至有某种道德感召力。由此,便有了看上去像是在捍卫价值观和践行公平正义的旗帜下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认同恐怖主义理论的个人或者群体便会源源不断地参与到恐怖主义行动中来,由此,恐怖主义成了当今国际社会难以消除的痼疾。 无论国际恐怖主义背后的根源是什么,根据其之所以产生所表现出来的特征看,可将其称之为“诱发型恐怖主义”,即某一国在推行自身的价值观时与另一国所秉持的价值观发生了冲突时,依然强力推行;或者一个国家推行的政策损害了另一国家的利益,由此而产生出一种不满情绪。在不满情绪没有正常的渠道释放时诱发了恐怖行动。这种恐怖行动并不能给强势的国家本身带来威胁,这样,为了扩大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这种行动便转向该国的平民。结果是平民代替国家(政府)、或某些组织的价值理念受过,这便是国际社会中典型的“替偿型心理”而导致的替偿型行动。 由替偿型心理产生的替偿型行动——对平民的一种恐怖暴力——在国际社会中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时时威胁着平民的安全。那么,如何才能消除国际社会中的替偿心理,从而实现国际社会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谅解?如何实现国际社会的良好秩序呢? 解决国际社会的争端应由法律来裁判,或者说,当一个国家、国际组织遇到不公正对待,或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意愿,以及能够通过国际法解决争端的可能性,这样才能够实现国际社会的和谐状态,即国际社会中的法偿型心理确立是解决国际恐怖主义的一条最为重要的保证。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所对应的是“法偿型社会心理”,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任何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与法偿型心理对应的行动即为法偿型行动。人们在寻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心理上都会以寻求法律解决问题为首选,这种心理便是法偿型心理,即用法律寻求补偿。在这种心理指引下,人们都会用法律的手段来寻求为受伤的尊严和受损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法偿型行动。这种心理的基础是对法律充满信任,并且法律确实有能力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法偿型心理不仅是社会进步、成熟的表征,而且也能够保证一个国家内部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国际社会中,法偿型心理对保持国际秩序亦然如此。 国际关系中,只有国家、组织或个人普遍具有法偿型心理,才能够铲除恐怖主义产生的心理基础。所以,从心理层面看,替偿型心理向法偿型心理的转变是国际社会发展成熟和进步的标志,也必然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方向。应该注意到,这种发展方向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它需要国际社会中的主体——国家、各种国际组织和国家领导人共同参与来建构。为此便要论及国际社会运行的规则问题。首先,国际社会要有一个不偏不倚的裁决机构,这种机构既具有权威,又具有一定的执行力,由此增强国际社会主体角色对法律的信心。其次,国家层面的争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国与国之间可通过法律来获得国家的尊严和实现国家的利益,由此增加人们对法律解决争执的心理预期。再次,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利益纷争同样可以求助于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来实施调节。这样,任何组织(或国家)便没有必要因彼此价值的不合而对分属各组织的弱势群体实施报复以泄愤,由此消除因替偿心理而产生的替偿型的暴力行动。 在国际社会中,无论国家、国际组织,还是个人,服从国际规则便是在建构国际规则,也就是强化国际规则的作用,最终使人认同国际规则,国际社会的法偿型心理则因此而强固,这样,国际社会便可以预期国家、组织和个人必然会采取某种法偿型行动。由此,国际社会信仰法律会成为常态,恐怖主义便没有了信众,也就没有了市场。 波士顿恐怖袭击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恐怖主义随时可能降临——即使一个强大的国家也不能免于其害。平民成了恐怖主义泄愤时所攻击的软肋。不必讳言,国际社会中基于替偿型心理基础上的替偿型暴力行动是非正义的,应该受到全世界热爱和平的人民的谴责! 总之,国际社会的演进也经历从传统社会到转型社会,再到现代社会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人的心理变化分别经历补偿型心理、替偿型心理和法偿型心理的过程。这些心理都会产生相对应的行动逻辑。因而国际社会中建构健康的行动心理是重要的。当然,要消除恐怖主义,光靠暴力打击是不够的。笔者并不主张与恐怖主义妥协。但是,无论国家,还是各类组织,在价值观层面应该通过对话解决分歧,而不应该对抗;另一方面应防止国际社会的贫富分化过分悬殊。只有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恐怖主义才会失去根基,毕竟人们都向往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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