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时间:2014-03-31 09:48:29 作者:余文唐 来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那么,这一目标从政治和良心或者说职责要求上说是必须的,而从司法角度来看究竟能否实现?如果可能实现,那么司法机关尤其是法官究竟应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还有,如何才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中的公平正义?除了体制上的原因,法官就其力所能及的职责而言,需要解决哪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都是学习习总书记前述指示必须深入思考的关键所在。 其一,要从观念上解决每一个司法案件均须实现公平正义的认识问题。事情欲做成,观念要先行。转变旧的观念,是办好一切事情的第一步。有一种基于所谓严格执法的很流行的观点是:法律只关注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法律的普适性要求适用法律必须平等,对待同类案件必须一视同仁;当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相冲突时,只能牺牲个案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这一观点貌似正确,其实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其要害在于忽视个案正义,如此也就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法律的功用在于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这是法律的引导性功能;还在于对违法行为提供惩罚的标准,这是法律的制裁性功能;更多的是在于给司法机关提供民事纠纷解决的裁判规范。也就是说,法律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性质。而不论是哪一重性质,法律的意义均面向实践、在于适用。因而法律适用必须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必须兼顾法律正义和个案正义。否则,不仅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前述目标,而且有悖法官的职责和良心。 就法官而言,每年都要裁判几百乃至上千个案件,一年中偶尔出现个把不公正判决,只是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错判而已,似乎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而就被错判的案件当事人来说,一次错判可不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不公正问题。许多当事人可能一生只到法院诉讼一次,那么一次的错判对于该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了。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往往是从一个个具体的司法裁判开始的,而且主要是从涉及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公正保护、自己遇到的问题是否得到公正解决来感受的。因此,法官只有在当事人的角度上来看待和体会不公正裁判的后果,才不会掉以轻心,才不会自我感觉良好;只有树立每一个司法案件均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持有为每一个当事人负责之心,才能尽心尽力地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才有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不负法官的神圣职责。法官要像德国伟大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的正义女神,“手持衡器,当其闭上双眼时,一视同仁,普遍适用;当其张开双眼时,则关照个案,目的均在实现正义。” 其二,要从方法上化解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与个案的特殊性之实践冲突。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案件是具体的,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何让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这涉及法律方法论的问题,需要借助各种法律方法。曾经乃至现在的中国很流行一种观点,就是司法就像一台加工机器,只要向这台机器放进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就自然会加工出来结合法律与事实的正确裁判。被这种形象比喻的就是简单的审判三段论。其实,法律适用绝非那么机械纯粹。除了少数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典型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不会严格按照立法者提供的模式而发生的,这就是所谓的案件不典型性。除了案件的不典型外,法律也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明了和包罗万象。绝大部分的法律规范需要通过解释后才能够适用,法律还存在着漏洞与冲突,甚至不合时宜、不够正义。因此,法律适用大多需要根据法律和案件的不同情形,借助法律解释、冲突选择、漏洞补充乃至司法衡平等法律方法,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地处理案件。 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可以将案件大体划分为这样五类:一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绝对吻合的明了案件,这可以用简单的审判三段论来解决。但此类案件在现实中应在极少数,起码进入诉讼的是极少数。二是案件事实被法律规范所涵盖,即存在形式逻辑学上的种属关系,这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或推导后才可运用审判三段论,甚至需要眼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来回穿梭”式的等置方法才能得以解决。此类案件应为多数,差不多等同于通常所说的普通案件。三是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几个法律效果相异的法律规范,即存在法律冲突或所谓法律竞合的情形,这需要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对法律进行选择,甚至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辩证选择。四是案件事实超出法律规范,即存在法律空缺的情形,这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填充。五是案件事实虽与法律规范相吻合或者存在种属关系,但严格适用该法律规范可能产生极不正义的后果,这还需要对这种过于严苛的法律进行司法衡平,以限制或排除该“恶法”对本案的适用。质言之,惟有允许穷尽运用法律方法,才可能使每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其三,要从品行上提升公正中立廉洁和亲民便民利民高效之法官形象。人民群众感受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不仅仅从实体上来看案件处理得怎么样,法官的品行对其感受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曾经社会上批评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要是如此,即使再公正的判决,也难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所谓司法公正,不仅指案件处理上的实体公正,还包括审判程序公正和法官形象公正。而形象公不公正,就在于法官的言行举止上,且与法官品德的关系极为密切。所以,法官在品行上必须十分注意严于律己,必须怀着公正之心,不偏不倚地依法就案裁判;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可以有亲疏之别;更不可以心存贪念,想在审案中得到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好处。许多落马法官,就是在廉洁上出了问题。而其他影响人民群众感受司法裁判公平正义的行为举止也是不可以掉以轻心的。因为它不单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公平正义的感受,还会给法官自己的社会评价和美好前程带来消极影响。 要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有好的感受,还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具体地说,就是要切实做到亲民、便民、利民和高效。亲民是从对民众包括当事人的态度上来说的,要做到热情诚恳、谦逊礼貌,切不可粗暴傲慢。便民是从程序和工作上的简易便捷化而言的,除了法定的硬性程序外,非硬性法定程序则应能简则简,更不得自设诉讼门槛;能一次办完的事绝不让当事人来两次,以尽量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利民就是在裁判结果和当事人经济负担上将其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裁判结果需要考虑比例原则,尽量减少当事人物质上的损失;诉讼过程中的费用,能节省的尽量节省,不可随意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而高效,是从审案效率上而言的,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办好案件。有效率没有公正不行,有公正没有效率也不行。当事人诉诸法院,就是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如果一个案件办得时间很长,即使最后的裁判再合法、再公正,对于当事人也可能就失去了意义。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人民群众感受司法裁判公平正义也极有意义。一是要从写作上强化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针对性具体化之裁判说理。裁判要说理,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要求。而说理应有针对性、应当具体化,以让当事人赢得放心、输得明白。许多缠诉、上访,不一定是因裁判不公正,而往往是说理不到位引起的。二是要从执行上攻克生效裁判确定的权益内容难以兑现之司法痼疾。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不仅需要得到一份公正的裁判书,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其合法权益。如果公正的判决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成为一张无用的法律白条,这自然也难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总而言之,只有在观念上、方法上、形象上以及说理上、执行上等诸方面入手,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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