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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公开的“五关”与“三度”
时间:2014-03-31 10:01:40    作者:王庆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该规定放开了查阅司法文书的主体范围,被学界理解为司法文书的全面公开。

全面公开司法文书固然会带来庭审的阳光化运行和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是司法领域提升司法公信力、塑造司法亲和力的难得机遇。但在现阶段,司法文书公开带来的挑战远远大于机遇,虽然各地法院有司法文书公开的先进经验,但仍面临五道难关。

一是思想惰性关。有些当事人对法官将涉案司法文书进行公开表达不满,承办法官不仅要苦口婆心做解释工作,还要面临被信访、投诉的可能。因此,难免有些法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消极对待司法文书公开问题,思想上的懒惰成为司法文书公开的首要障碍。

二是理念分歧关。当前各地法院对司法文书公开的理念有所不同。有些法院认为,司法文书公开的目的是送达司法文书,故法院应将全部司法文书予以公开且无需采取技术性措施;至于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属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所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些法院认为,司法文书公开的目的是增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指引、示范效应,群众可以凭借公开的司法文书预料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需要将司法文书中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可以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隐去后,仅将部分判决文书予以公开。

三是对象狭隘关。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的司法文书公开工作主要是针对能够使用网络设备的网民,而到法院参与诉讼的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从未接触过网络或不善于使用网络,他们在接触高科技含量的信息化设备时会茫然无措。故法院在运用信息化设备推进司法文书公开的同时,必须注重方式的多样化,避免陷入高科技、低效益的误区。

四是需求多样关。当事人因个体文化和诉讼地位的差异,导致其利益诉求有所区分。有些当事人希望法院不要公开其司法文书,如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双方为避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希望法院不公开载明其离婚原因的司法文书。也有些当事人希望法院多公布司法文书,比如工会要求法院尽量多地公开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文书,以便于工会组织劳动者学习,并将此作为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谈判的法律依据。不同的群体对法院司法文书工作有不同的诉求,导致司法文书公开工作难以完全满足各类人群的利益诉求。

五是人案矛盾关。当前各个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2011年重庆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案件363576件,审执结335352件,同比分别增长9.5%8.2%,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司法文书公开工作在法院内部虽不是特别复杂,但同样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分散法官的审判精力。因此,司法文书公开应当注重人性化,避免继续增加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

面对挑战惟有以把握住司法文书公开的“三度”予以应对。

首先要提升司法文书公开的准度。一是内功准。司法文书公开必须以过硬的内功为前提,法院自身在司法文书质量和审判事务管理方面的内功过硬才能禁得住人民群众的检验。二是渠道准。法院不但要通过网站主动公开案件进展、司法文书、干警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要增强与群众的互动,通过院长邮箱、院庭长接待、投诉建议平台来了解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落脚准。司法文书公开必须坚持以典型案件为示范,增加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和宣传,引导群众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

其次要统一司法文书公开的尺度。一要统一范围尺度。司法文书公开是否包括调解书的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公开,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巩固司法文书公开成果需要进一步统一公开模式,固化公开范围。二要统一技术尺度。有些法院将原司法文书直接公开;有些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住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后再行公开。操作技术的不同带来的是公开模式的混乱。

最后要把握司法文书公开的限度。法院开展司法文书公开的目的是提升法院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司法文书公开不能过于草率。一要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随时了解群众的需求。二要强化司法文书公开手段的人性化设计,设置专职专岗,提高司法文书公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三要强化不予公开内容的研判分析,确认对法官自由心证、载有合议庭不同意见的评议笔录不予公开的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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