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优秀法律人才选拔机制
时间:2014-03-31 09:51:41 作者:刘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公开选拔:破解法官晋升的难题 刘旭涛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如何选拔高层次的公职人员是一项充满挑战和创新的工作。因为中国公职人员的晋升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基本在体制内实行晋升,除初任者之外,晋升基本上局限于在公共部门从业人员中进行选拔,体制外的人很难进入到公职人员队伍中来,尤其是高层次人才更是如此;二是在体制内严格按照行政职务由低到高逐级晋升,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出现越级晋升的现象。因此,我国公职人员队伍相对是比较封闭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人才很难进行交流,即便是我们经常强调的干部交流制度也只是局限于体制内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的轮岗。作为公职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晋升渠道长期以来也基本符合这两个特点,主要采用行政化和内部化的做法。 而在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中,法官的遴选和晋升往往是内外结合,或者说体制内和体制外经常进行转换。在整个公职人员队伍中,职业分类是很清楚的,职业化特征也比较明显,一般划分为职业政治家、职业文官、职业法官、职业军人等职业类群。在某一职业类群中,其晋升渠道是有所区别的。比如,政治家是凭借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有一定任期,来源也非常广泛和开放,往往要求必须是体制外产生的。对政治家以前从事什么职业并没有特定要求,只要有足够的选票就可以。再比如,职业文官要有一定的职业资格,体制内逐级晋升的情况比较多,相对较为封闭。但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公务员制度改革,职业文官队伍中出现了大量的雇员制公务员,职业文官队伍的各个层面也日趋开放,体制内外的交流也日趋频繁。而对于法官来说,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和法律实务性,在法官任职资格方面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律学历,同时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西方国家,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往往需要十多年的律师或者检察官的从业经验,而且法官职位越高,要求就越高。而法律实务人才的分布,不仅有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等,还有体制外的律师、法学专家等。因此,法官职位不可能完全局限于体制内,而且更需要从体制外的律师、法学专家等群体补充大量的高层次人才。 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晋升行政化和内部化的传统做法,不仅阻碍了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的提升,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并且与世界各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也格格不入。因此,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5名高层次审判人员的做法无疑是破解我国法官晋升难题的一项有益尝试和创新。 首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有利于打破法官晋升内部化的弊端,促进高层次法律人才体制内外的双向流动,尤其是有利于发挥体制外法律人才在法学理论、法律实务、社会阅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这种体制外向体制内的人才流动,无疑对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大有裨益。 其次,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有利于打破法官晋升的行政化弊端,消除“官本位”思想在法官队伍中的蔓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对传统按照体制内行政职务逐级晋升做法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无疑是对法官依法审判的职业化改革方向的肯定,是对“官本位”现象在法院系统蔓延的杜绝,是对法官凭借法律知识和良心进行独立审判的尊重。 第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有利于法官遴选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进一步吸引更高层次的法律优秀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员的做法,在具体操作上充分考虑到法官的职业特点。在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既考虑到广开门路,打破身份和体制壁垒,又充分考虑到竞选人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在专业评审阶段,注重从法律专业角度严格把关,科学确定评审要素,评审专家认真审查和集体合议;在面试阶段,通过座谈形式让竞选人充分展示自我,并引入媒体报道和社会监督等环节;最后的差额考察和面向社会公示的做法,起到最后把关的作用。上述阶段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确保了遴选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当然,这一做法的效果如何,最终还需要实践的检验。但这一做法无疑是现阶段我国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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