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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立案登记制改变立案难
时间:2015-05-14 09:40:23    作者:何能高    来源:人民法院报

立案登记使法院的诉讼更加亲民、便民,进一步贴近人民群众切身需要,同时,把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到法治轨道上来,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担当。

立案难,曾经是人民群众十分无奈的问题。在我国封建社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成为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标志,也折射着人民群众对告状难、打官司难的悲凉。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对立案难、告状难等“老大难”问题采取了种种改革措施,但由于诸多原因,立案难、告状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然而,自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进行立案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实施立案登记制工作机制,完全、彻底地改变了立案难问题。从机制上说,立案从此不再难。

从历史来看,立案难、诉讼难确是不争事实。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一些案件,群众想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依法支持,立不了案,进不了法院的诉讼程序。例如,一些行政拆迁案件,被法院的立案审查制挡在了门外;又比如,涉及到取证难、审判难、执行难的环境污染集团诉讼案件,被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巧妙”地挡在了法院门外;一些法院“年底不收案”,甚至设立一些“土政策”将一些矛盾重重、对抗激烈的纠纷案件挡在门外;有的甚至在不予立案时,还不给收据,不给裁定,让群众有理无处说,有诉无处告。对此,一些法官还振振有词,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更不是万能的,法院不能包打天下,法官也无法左右乾坤。

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人民群众急需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二是法律在某些领域、某些阶段,存在立法不完善和立法滞后现象,法院无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我国现行的机制体制存在诸多不适,法院面对一些社会矛盾,无法快速有效地解决矛盾。因此,一些法院、法官出于审判难、执行难等方面的考虑,变相将案件拒之门外,以图回避矛盾,置身事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改革的春天里,全国法院从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打开大门,将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取得了显著效果。实施立案登记制首个工作日,全国法院立案75000多件,增长幅度高达43.8%,行政案件更是以上年同期3倍的增速在增长。更重要的是,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见证下,时至今日,全国法院的立案工作呈现出可喜的变化。

一是法院的窗口完全开放了。法院真正做到了敞开大门立案,对所有符合法律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当场立案率高达85%以上,对材料不全的案件,也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立即立案。二是法院的立案窗口更加规范更加文明了。在立案窗口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的现象不见了。有的法院甚至在立案大厅设立了电子自动立案系统,在网上设立了远程立案系统,当事人和律师只要自己打开立案系统就可以自动立案。这种变化,在立案登记之前,是不可想象的。三是人民群众立案更加方便快捷了。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实践来看,到法院立案窗口要求立案的当事人和律师,大多能当场得到依法立案。少数立案材料不全、不齐的当事人,也能得到法院立案工作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在补齐材料后依法得到立案。他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得最多的是现在立案的方便快捷,是他们之前想都不敢想的。他们为法院立案工作的变化而欣喜。

当然,法律规定不能立案的,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应坚决地依法坚持原则,不予立案,不让不该法院管辖的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否则,法院就是越权,就是“任性”,就是违法。

实践证明,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实施,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司法救济打通了通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法律和法治的框架内得到化解。立案登记使法院的诉讼更加亲民、便民,进一步贴近人民群众切身需要;同时,把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到法治轨道上来,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担当。

我们期待,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与实施能彻底改变千百年来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并能够在法治的大潮下,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尤其是面对汹涌而来的诉讼潮,能切实采取繁简分流、速裁与调判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措施,依法办案,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种案件,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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