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时评 >> 正文
人民日报:个别律师以炒作追求法治,无异于播下跳蚤奢望龙种
时间:2015-05-15 09:34:23    作者:张璁    来源:人民日报

如今有些人一看新闻或微博里有律师在“死磕”,第一反应几乎都是先把板子打在司法部门的身上。原因很简单,在如今各种舆论场的“耳濡目染”中,有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死磕”就等于“为权利而斗争”的刻板印象。这种脸谱化的片面夸张,一旦进入到真相的晦暗不明中,就容易被人激化成闹剧:前不久,在北京通州一名女律师向社会“求救”说“法官打人”,舆论立即义愤填膺地声讨法院,但事实却是该律师不甘案件不利而自伤来反诬法院施暴,结果真相大白之时,无论是法律职业的形象还是公众的同情心都已两败俱伤。

个别律师不精研如何在法庭上为权利申辩,却热衷活跃在舆论场上搬弄是非,这不仅仅是发生在北京通州的极端个案,也是当下中国不成熟的律师行业里长期以来挥之不去的阴影。

溯本清源,律师在任何社会首先是最典型的专业人士,以其对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娴熟安身立命,也天然因“专业槽”的知识鸿沟而自觉与普通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感。然而,当有的律师一边标榜“法律思维”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一边又轻易地把供法庭之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辩论的专业问题,置于社会舆论的放大镜之下肆意炒作,这种完全不顾及语境变化、甚至刻意对公众的一知半解和朴素感情进行利用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莫大讽刺。

众声喧哗中,最先淹没的就是真相。尤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网络之间的意见表达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在爆炸的资讯里为了使自己的声音“脱颖而出”,裁剪事实、煽动情绪、制造对立往往就成了“搏出位”百试不爽的法则。

然而,每个公民的法治教育都是在他所关注的个案中完成的,这意味着职业的法律人是否在其中以成熟法治下应有的形象出现,决定了最终建成法治社会的质量和成色。法治的成熟,正在于各方对同一套规则毫无保留的真诚尊重,而在规则以外追求所谓“正义”,真正受害的只能是法治本身。事实上,成熟法治社会里的律师,示以公众的绝不是秩序的“挑战者”形象,恰恰相反,律师看上去倒是有点保守甚至迂腐,他们是稳定的法治秩序最积极的维护者和最大的受益人——而对规则与秩序的任何蔑视,都无异于自砸饭碗。这本是作为律师职业伦理的常识,可对于不少人来说恐怕还听着新鲜。

或许有人会抱怨,正是当下律师的执业环境不佳才逼得不得不请求舆论的“外援”——但这显然似是而非。以追求法治为目标的律师,一旦遭遇不公,就更应以法治的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仅仅因为对方对法治的不尊重,就以非法治的方式来对抗非法治,这种逻辑与“以暴易暴”又有何异?种下的都是跳蚤,难道最后能收获法治的龙种吗?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到“两高”频频喊话要求改善律师执业条件,再到邹碧华这样无数在体制内致力于维护律师权利的司法人员,法治走向成熟完善已是大势所趋。如果说过去律师要在舆论的“法庭”上发声还多少是迫于无奈的话,那未来律师还有什么理由不让自己的主场回到法庭中来?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