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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开区法院落实签署诚信保证书
时间:2015-06-05 14:37:56    作者: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杨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随着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虚假诉讼的出现频率也逐渐增大。尤其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寻求自身利益,虚构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虚假诉讼不仅加大了办案人员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错判的风险,同时容易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一些强有效的措施出台便显得尤为必要,而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便是一个简易又能起到很好震慑作用的措施之一。2014年2月新《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也明确了当事人签订保证书的相关规定,随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台了签署《诚信保证书》的相关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诚信保证书

为了推行诚信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权威,本人秉着个人诚实守信原则,保证如下:

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2、 遵守法庭规则,不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具体包括不虚假陈述、作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 保证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具体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案卷证据以及诉讼文书上的签名等。

4、 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举证期限、申请鉴定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

5、 不消极应对诉讼,积极配合法院提供送达地点、联系电话,及领取法律文书等。

6、 若我方主张的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并负有举证责任的,拒绝到庭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自愿承担事实不予认定的后果。

如违反以上规定,出现虚假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愿意承担以下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法院视情节对当事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以及不少于500元罚款或拘留5-15天等措施,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虚假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向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通告,并将其恶意行为录入社会征信系统。

3、本院视情节严重性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予本院,一份留予本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2015年2月《民诉法解释》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该院规定以上细节之后,具体实践操作如下:1、该院要求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立案第一时间签署《诚信保证书》,在签署时,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仔细阅读其中内容,告知其虚假诉讼所承担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其签字按手印。一份交当事人留存,一份附于卷宗内,随案件移送到各个审判庭室。2、各庭室在开庭时,书记员首先需要当庭告知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签署保证书的相关情况,起到当事人之间互相监督的作用;随后,将相关保证书内容当庭宣读,再次提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存在虚假诉讼等言行。

保证书的签署,可以有效的遏制虚假案件,让当事人意识到其恶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减少虚假诉讼,维护诚信诉讼,树立庭审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有利推动查明案件事实的顺利开展,维护人民法院权威性,保障人民法院办案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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