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时代“挺身向前”
——广东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见闻
时间:2015-06-08 09:38:31 作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我们都在不经意间‘遭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时代,既然遇上了,就挺身向前。” 今年4月,经过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徐忠圣成为了该院首批55名主审法官中的一员。面对司法改革的浪潮,他如是说。 当前,广东法院已全面进入“司法改革时间”,改革如火如荼。 深圳市两级法院利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优势,在全国法院率先进行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佛山中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组建了以审判长为核心的35个新型审判组织。 中国最年轻的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珠海横琴新区法院利用全新模式的优势,积极推进综合性改革试点工作…… “挺身向前”,可谓代表了广东法院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鲜明的姿态。 司法责任制:首推“权力清单” 早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之前,2014年8月,广东高院选取了6个业务部门,先行启动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一改革体现了“一个缩短、两个前移”的思路——进一步缩短审判权在内部的运行过程,将审判权往一线前移,将审判力量特别是院庭长往一线前移。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这次改革的首位任务。我们健全合议庭办案机制,尽可能下放案件审批和文书签发权限,多数案件由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并明确界定院庭长及审判长的审判管理权,厘清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广东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表示。 法院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八个字,为院庭长的权力边界作了一个通俗的注解。 “从以往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管理模式过渡到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如何保证案件的质量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广东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表示,在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则需要统一裁判标准尺度,院庭长可以通过建议合议庭复议和提交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给该案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参考,并对规定范围内的审判事项进行监督,但他们只有建议权,最终的决定权还在主审法官自己。 为了解决主审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问题,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灵活地采取了一种“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做法来落实司法责任制。该院为每一位从事审判工作2年以内的主审法官指定了一名资深主审法官作为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负责对年轻主审法官的裁判文书进行核稿,核稿意见仅供参考,当主审法官不同意核稿意见时,指导老师可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员分类管理:夯实职业荣誉之基 深圳,这座具有强大改革“基因”的城市,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广东司法改革的试点之一。这次,深圳法院啃下的第一块“硬骨头”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014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6月底,全市法院完成了人员分类选岗工作,在全国率先迈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一步。 在过去,优秀的法官都争着去当领导,脱离了一线业务,或者看不到晋升的希望,选择了“用脚投票”辞职转行。据统计,从2009年到2013年年底,深圳全市法院系统共有34人辞职,调走237人,相当于深圳两级法院编制总人数的15.5%。 而深圳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极大地改变这一现象。根据改革方案,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并按照各类人员不同的职业特性和岗位特点,实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同时,改革方案对法官职业保障问题作了同步安排,为全市法官队伍建立了单独的薪酬体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比照同样实行薪级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高于其10%的标准确定法官每一薪级的薪酬标准。 “人员分类管理使得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和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凸现,‘谁来裁判’的问题得以明确。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建立法官单独薪酬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了职业荣誉感、激发了法官工作积极性,激励效应明显。”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表示。 前海法院:最年轻法院的改革“雄心” 在位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万科企业公馆13A栋的临时办公场所,前海合作区法院一派繁忙景象。在离它不远的地方,前海法院将来的新家——被命名为“前海法治大厦”的前海法院大楼也正在紧张的施工中。 “要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在机构设置新、运行机制新、人员管理新的有利条件下,积极推进综合性改革试点,为全国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是今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为前海法院揭牌时的殷切寄语。 前海法院,这个中国最年轻的法院,既承载着人们在一张白纸上描绘全新改革蓝图的期待,也用自己的实践表达着矢志改革的“雄心”。 这里有全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司法权外部,建立了干部分级管理、财物市级统管的人事和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司法权内部,不设审判业务庭,只设两个综合管理部门,即司法政务处和审判事务处,这两个综合部门的人员占比只有15%左右,远低于现在一般的法院;组建了15个审判团队、5个合议庭,确立了39名法官员额,建立了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机制,淡化了案件审批制。 这里初步建立了法官职业化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职业保障机制——确定法官和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分属于不同的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有各自不同的晋升渠道和发展方式;强化了对法官的职级保障,取消了行政级别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按期晋升。 “目前,前海法院综合性改革的架构已经搭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初步建立。下一步,我们还将在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模式、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努力把前海法院建设成为综合性改革的示范法院。”前海法院院长闻长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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