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法治理论基础
时间:2015-06-12 14:14:44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莫于川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不久前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意在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着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为了深刻认识和精细推进此项制度的改革,这里仅就全面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法治理论基础略陈管见,供读者参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专门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6个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190项改革举措。其中,在第三项重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专门提出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如下政治要求、基本方针和政策指导:“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路向。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现代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法治化的关键所在,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衡量尺度。公众参与司法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众参与司法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代国家采用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即由人民选出民意代表在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实施法律,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公民权利和法制权威。因而,司法活动的权力要素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公众的授予。其二,公众参与司法的本质是程序正义。司法程序是现代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化的司法程序不仅能促进司法增进公益和公平分配公共产品,且能保障司法的公益功能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完善司法活动程序规定,保障公众平等参与司法,增强司法活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才能使公众信赖司法,增大司法的社会功效。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司法是公众参与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作为理念,这一理解可以从公众参与的正当性上获得认可。作为权利,其宪法基础首先是公民的参政权。公民的参政权包括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当然也包括参与司法过程的权利。此外还应考虑到,公众参与司法的前提应当是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其参与的作用是通过行使监督权使得司法过程更趋合理和有序。因此,公众参与司法应当是同时包括知情权、管理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复合权利。作为程序或制度,司法参与只有落实到具体的程序制度,才具有实际价值。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公众参与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众参与司法程序体系并使其制度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于2015年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样就更加明确地做到了保证此项改革于法有据。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管理基础 作为公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种纠偏的功用。这也是公众参与会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世界潮流的原因之一。一个法官在长年工作,审理许多案件之后,会逐渐由不自信变得越来越自信,到最后有可能变得过于自信甚至自恋,越来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不顾忌人民感受和社会效果,走入专业偏执主义的歧路。对此,需要通过专家参与,特别是公众参与,也即现代治理理念和方式,来防治专业偏执主义的弊端。现代治理的理念和做法,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和社会治理运动形成的理念和做法,已逐渐形成了民主司法和社会治理的世界潮流。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公法层面的治理创新,面临许多挑战和机遇,协同、参与、合作的治理模式就是重要举措。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间以及各类公权力机构之间的合作叫做协同治理,司法与民众之间、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合作叫做参与司法治理,而参与治理的更高形态叫做合作治理、共同治理。参与治理、合作治理、共同治理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的职能调整、司法与民众关系的理顺(指理顺司法与民众、与社会的关系)。这是走向司法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正司法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连接点。如能基本实现这样的目标,就为法治国家建设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扫清了障碍。而解决好如下三个疑难课题,有助于实现“公正司法”“良法善治”的愿景:一是分析协同、参与治理模式在公正司法建设中的作用;二是分析以问题治理为导向的治理模式的公正司法运行机制;三是研究多主体参与治理在不同参与程度下的公正司法运行模式。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观念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诸方面正在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有法可依,得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国家发展问题,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无须讳言,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关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完善性的重要法律仍然阙如,仍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而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存在着立法品格、立法精神和立法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法制的良善性、正当性、操作性和精细化急需通过修法加以提升,故提出了立新法与修旧法并举的方针,提出了法制建设的良善化、精细化发展的“追求良法”的时代任务。正是在此背景下,从价值论、功能论和方法论的角度促进法制良善化、精细化发展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和立法全过程评估的制度探索,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成为各方面关注的重大现实课题,成为我国法制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公法民主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在法制建设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也在逐渐更新、丰富的过程中,它至少包括: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观念,诚实守信的观念,与人为善、最小伤害的执法理念,程序正义理念,社会责任意识,接受异体监督的观念,阳光政府和阳光司法的观念,从管制到服务,和谐理念(行政均衡、利益平衡、官民协调也即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追求),等等。这些增量的法律价值观体现了当代民主的新要求。由其引导建构和运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得以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也有助于将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传统等本土资源加以利用,推动司法民主和法治的深入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实现法治善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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