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我参与,我见证
时间:2015-06-15 14:16:45 作者:夏文郁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2006年9月,退休后的我有幸成为人民陪审员,让我晚年的生活掀起波澜,呈现精彩。8年多来,我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陪审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有千余件。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亲历者,我感受最深并引以为豪的是:人民陪审员不但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参与者,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见证人。 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 “啪!”随着清脆而极具权威的法槌敲击声响,审判长朗声宣布休庭,案件审理进入评议程序。 这是我陪审过的一个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件,已经是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同时是该案的主审法官)拟在评议后随即当庭宣布判决。一间涉案的房屋经3次签订合同转让,引发了一起历时14年的纠纷,而且是本诉、反诉合并审理,还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几度交锋,都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争辩激烈,互不相让。评议时,在审判长梳理案情后,鉴于当庭评议的时间一般比较短暂的情况,我说对于这样复杂的案件应安排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讨论,这个案件不宜急着当庭宣判,要专门拿出时间来再议一次。合议庭的另外一名法官也同意我的意见,他认为案件的争议较大,急于当庭宣判的效果不一定好。几天以后,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再次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评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各自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取得了合议庭的共同认识以后,才发出了一份23页的长篇判决书。 后来我对审判长说:这个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影响了当庭宣判率这个考核指标。但审判长说:不能单纯追求考核指标,我们还是要对当事人负责,讨论充分一些,考虑周到一些,这有利于公正。该案判决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这也说明原审是正确的。 法官们尊重人民陪审员不同意见的胸怀,案件评议程序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司法民主的作风,令人敬佩,也让我能大胆履行职责,在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官面前,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很多案件的评议中,我以一个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提出自己对案件审理的意见,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我的许多意见都得到过合议庭的采纳,能够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尽绵帛之力,我感到很欣慰。 陪审莫忘监督 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但基本的就是两个“民主”,一是民主参与,二是民主监督。以前,我只看重“审”,对履行监督的职责认识不足,后来才有所改进。人民陪审员是普通民众的一份子,完全有理由依法行使普通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我陪审过一个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那天下午,开庭时间已到,当合议庭审判人员静候当事人到庭的时候,原告的代理律师急匆匆来到审判庭,气喘吁吁地说:我正在立案庭起诉一个案件,我们公司的上一任律师突然给我打电话,要我来代理这个案件的诉讼。审判长说:你已经迟到了,按撤诉处理吧。这时,我一看手表,只迟到了10分钟。而按常规,无正当理由迟到15分钟以上才按撤诉处理。我将手表解脱下来递给审判长看,意思是告诉他还不到15分钟。他对我点点头,表示理解我的提醒,就不再提以迟到为由按撤诉处理了,案件得以开庭审理。 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司法。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法官难免急躁一时疏忽,出现处置欠细欠妥的瑕疵或小失误,作为人民陪审员,有责任用适当的方式给法官提个醒,及时纠正,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55岁的路某某慈眉善目,他没想到这辈子还会吃官司,当了一回被告。 这是一个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件,被告路某某早年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曾为公司的发展作过贡献,他居住着公司分配的福利房。路某某长期生病没上班,公司领导未到家来看望过他,他便不再与领导联系,加之他后来因病离职,以致公司发文通知将福利房改为商品房的房改信息他也不知晓。后公司改制时一分为二,将涉案房产划归到另一国有企业,即原告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路某某以借住的名义继续占用该房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使用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涉案房产原本是分配给被告的福利房,只是房改时被告不知情而错失了办理房改房手续的时机。该案在进行调解时,合议庭提出了由被告路某某按房改房成本价购置涉案房产、加上房屋使用费,合计出资15万元的方案。但被告说自己有困难,只愿出资13.5万元;而原告认为涉案房产系国有资产,不能随意流失。双方在出资金额上差距15000元,调解陷入僵局。 回到办公室,我心绪难平。如判决返还占用的房屋,被告将来到哪里居住呢?15000元,对于有困难的被告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与一间房屋的价值相比,还是一个小数目,怎么能为一个小数目而耽误了一间房子呢?我有过福利分房到房改房、再到商品房的经历,联想到自己在住房问题上两次都没有处理好的教训,致使自己年过花甲仍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只好与独生子一家三口住在一起,虽有亲情乐趣,但也有不便的时候。我深知人到晚年没有自己的住房所带来的不便。想到这里,我觉得该案还是应坚持调解结案为好,以解决被告路某某晚年的住房问题。 我连忙赶回审判庭,见到了正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的路某某,当面以自己在住房问题上的经历和教训,告诉他不要因为对领导有意见就赌气,并说明在当前楼市的行情下,用150000元买下属于自己的71.21平米的房子这一机会绝对不能错过。随后,我又两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进一步做说服工作。路某某虽是个性格倔强的人,但听了我的劝解,表示要克服经济上的困难,把房子买下来。同时我也请原告考虑被告长期生病未上班的实际困难。我将这些调解的做法告知了案件的承办法官,他表示赞同。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向在北京的总公司请示,减少了部分诉讼请求。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路某某出资135892.82元的成本价购置涉案占用的房屋,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条件结案。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用真情调解,就是要推己及人,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多年的陪审经历,让我真切地感悟到人民法官的为民情怀、办案的睿智和工作的辛劳;我领悟了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以及公平正义的力量;也看到了法盲的糊涂和悲哀。确保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作为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职不当“陪衬”,就是为法治国家的宏伟大厦添砖加瓦。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阳光审判”一定会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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