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特稿 >> 正文
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 维护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答记者问
时间:2015-06-16 09:19:24    作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人民法院围绕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了哪些工作?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还发布了《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工作,彰显了民事审判在维护消费安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新消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重典治乱,严惩重处。依法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大幅提升经营者赔偿金额,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为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撑起一片蓝天,改善了市场环境。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为切实解决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矛盾,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依法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有效地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三是依法认定“霸王条款”无效,保障消费者各项法定权利的落实。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包间最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依法保护消费者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等权利的行使。四是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许多法院建立了专业审判机构,开展巡回审判,方便消费者诉讼。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尽快实现消费者权利,深受消费者欢迎。

自新消法施行至上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共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164115件,审结147704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规则,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升了消费安全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省级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对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事物,目前还缺乏一套完备的程序规则。诉讼中涉及到不少新问题。立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对此都很重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司法解释。目前我院正在对此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抓紧开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力争年内出台。同时,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将认真面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

问:“知假买假”是否受新消法的保护?

答:我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已有规定。实践中对于个人和单位“知假买假”应当区别对待。首先,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个人“知假买假”的,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从法律上讲,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个人打假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从公平的角度讲,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他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其次,单位“知假买假”,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问:目前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突出,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答:进入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网络购物已进入千家万户,为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支付安全不充分,消费者维权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纠纷时,要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网购安全。一要确保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行使,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要依法认定为无效,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二要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买卖双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遭受损失后,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应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商的发展,不少经营者利用自己设立的电商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电商平台本身就是经营者,消费者遭受网购损失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均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三要针对共同侵权,判令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的电商平台与经营者为了其共同利益,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问:目前农村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较少,请问是何原因,人民法院有何举措?

答:农村消费者诉讼维权较少的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地处偏远,法律普及程度较低,其维权意识还很薄弱;二是由于其依法维权的能力较低,发生纠纷不知如何举证和诉讼,担心打不赢官司;三是由于交通不便、经济困难,维权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扭转农村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一要方便诉讼,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就近立案,就近审判,尽量减少消费者在途奔波;二要设法降低其维权成本,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尽量减少其因维权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三要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有理的农村消费者依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尽力扭转其“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四要加强法治宣传,开展以案说法,增强其维权意识,依靠法治力量,为农村消费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