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9-22
星期天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案件受过问情况跟踪记录 受过问案件造册登记
贵州出台规定防范违规过问案件
时间:2015-06-18 09:32:35    作者:金 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防范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确保法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司法,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系统防范过问案件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5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

对来自法院外部的违规过问行为,《暂行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办案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办案中不得执行任何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指示与要求;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规过问案件审理、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其过问案件的要求,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依照程序对相关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应当将书面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材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对来自法院内部的违规过问行为,《暂行规定》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分管、承办或参与合议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同时对法院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案件情况或者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在程序上也作出了明晰的规定。

《暂行规定》还要求设立“案件受过问情况跟踪卡”。该卡由立案部门随案卷移送,根据案件受过问情况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填写。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设立“受过问案件登记册”,对受过问的案件造册登记。同时,《暂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作出了要求。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