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一律死刑”刷爆朋友圈
“一律死刑”曝新媒体平台自律紧迫性
时间:2015-06-19 10:57:24 作者:张昊 来源:法制网
在拐卖儿童具体个案中,行为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不尽相同,社会危害性大小因此也不一致。从罪责刑必须相适应和刑罚应个别化的角度讲,绝对确定的死刑完全排斥了司法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很难实现具体个案公正。 这种简单粗暴的极端口号很容易刺激网友情绪,一开始可能会有很多人出于同情或者愤慨进行围观转发。随着一些理性声音出现,公众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最后,这个事情就会慢慢归于理性和平静。这是一个互联网自净的过程 “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6月17日、18日,打开手机上的社交软件,许多网友感觉被这一网帖刷屏。 6月,火热的不只天气,还有微信、微博对这一内容的转发和讨论。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在这一新媒体信息上演“刷屏”的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社会思考。 新媒体刷屏 “一律死刑”引发热议 近日,微信、微博突然被“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网帖刷屏。许多网友表示支持“一律死刑”,并接力转发。 记者观察微信朋友圈内的信息发现,这则内容最初以简单的纯文字开始,随后,在一些转发帖中出现一张孩子流泪的黑白图片。 “人贩子被抓后的回答令人震惊,请判人贩子死刑!”很快,在微信朋友圈又出现了可以打开的网页链接。 接下来,这一网帖不仅带来了大量转发,还引来热烈讨论——律师、法律学者、法学专业毕业生开始转发带有详细分析的文章;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发微博加入讨论。 不过,就在众多网友讨论正酣时,又出现一条“震撼”信息——有网友发现“一律死刑”网帖中附有“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字样,认为“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只是在帮别人赚钱”。 记者观察到,在朋友圈出现的内容中,也有很多转发网帖没有附带营销内容。 6月18日,涉事网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人贩子一律死刑”是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并就此事表达了歉意。 法学专家理性分析看待“一律死刑” 在涉事网站致歉后,“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讨论似乎平息,但由这一网帖引发的反思刚刚开始。 “在我的朋友圈,这个话题热闹一个星期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学者朱本欣说。 朱本欣和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学者陶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们的朋友圈也被刷屏。所不同的是,没有法学界的同仁支持“一律死刑”。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是否一律应被处以死刑这个问题,很少有研究刑法的人会应和性地转发。”朱本欣说,刑法学界通常不会主张对某个罪名处以绝对确定的死刑。 翻阅我国现行刑法不难发现,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中已涉及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的8种情形。 法学学者为何不支持“一律死刑”? “从感情上来讲,‘一律死刑’是可以理解的,但‘一律死刑’反映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陶阳说,个罪刑罚不断地提升会引起其他效应。 朱本欣从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朱本欣认为,在拐卖儿童具体个案中,行为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不尽相同,社会危害性大小因此也不一致。从罪责刑必须相适应和刑罚应个别化的角度讲,绝对确定的死刑完全排斥了司法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很难实现具体个案公正。 “拐卖儿童犯罪一律处以死刑的话,是不是其他的犯罪也都要这样?”朱本欣抛出问题后解答,拐卖儿童犯罪对儿童权益确实会有很大的侵害,对于儿童的家庭也可能造成很大伤害,但是并没有大到需要“一律死刑”的程度。这样的刑罚设置也未免太过于严苛了。从罪刑阶梯来说,即使是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也并不一律处以死刑。以故意杀人为例,基本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陶阳告诉记者,类似“一律死刑”的讨论也曾出现在其他罪名中,如“贪污、贩毒一定要用重刑”。 陶阳认为,在量刑时加重处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震慑作用有多大?这很难衡量。以贩毒、故意杀人为例,这样的犯罪行为最重的刑罚是死刑,但这类犯罪并没有消失。 “相关研究显示,死刑的存与废,与重刑案的发案率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刑罚的严苛度与犯罪的发案率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朱本欣说,刑法学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对犯罪人来说最大的威慑,是刑罚的确定性及其必然性,而非刑罚的严酷性。 “对刑罚过度崇拜,对死刑的盲目崇拜并不科学。”朱本欣说。 “随着文明程度越来越高,法制越来越健全,人们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对死刑的看法越来越理性。”陶阳说。 记者观察朋友圈内的信息发现,不管网友对“一律死刑”有何评论,他们的初衷都是关注如何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拐卖儿童案件的多发,不在于拐卖儿童罪的刑法规定不完备,而是其他法律的问题或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备问题。”朱本欣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没有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朱本欣认为,这在客观上会鼓励买主收买儿童。另外,正当途径收养难、重男轻女等现象也是导致目前儿童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 传播学者新媒体传播效果待观察 “人贩子一律死刑”,除了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涉新媒体传播问题。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张铮博士从传播学的角度,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刷屏问题进行了分析。 “新媒体上刷屏的内容很多,这些内容能够给社会建设带来多大好处,现在还得画一个问号。”张铮说,人们在不停地追逐热点,刷屏刷一晚上,第二天可能就没兴趣了。新媒体上传播的内容只有真正进入公共政策的制定、立法的视野中,才会给社会公共建设带来变化。新媒体平台上“热个三两天”能带来多少改变,还有待观察。 同时,张铮认为,从过往事件看,在新媒体平台上疯狂传播的内容,不排除存在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公司等背后推波助澜的可能。 是否需要对这种网络营销行为进行规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主张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通过“自净、自律、他律”机制解决。 “这种简单粗暴的极端口号很容易刺激网友情绪,一开始可能会有很多人出于同情或者愤慨进行围观转发。随着一些理性声音出现,在专家学者进行学理分析之后,公众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最后,这个事情就会慢慢归于理性和平静。这是一个互联网自净的过程。”朱巍说,除了互联网自净之外,微信和微博这些社交平台都有“社区公约”,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内容也可以通过投诉来解决。如果传播内容确实违反了法律,也可以通过他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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