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孩子
时间:2014-04-01 15:11:01 作者:文/徐子岑 王田甜 来源: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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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01 15:11:01 作者:文/徐子岑 王田甜 来源: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不育 丈夫被告知输精管已断
在武汉长大的刘刚大学毕业后投笔从戎,成了部队一名工程师。2008年,刘刚与一位北京姑娘喜结良缘,建立了温馨的小家庭。30岁能够在北京成家立业,在外人看来,刘刚可算是年轻有为、一帆风顺,没有什么缺憾了。可刘刚却始终有一块心病难以启齿—婚后妻子迟迟没有怀孕。在家人的催促下,刘刚夫妻先后在北京多家医院检查。令人遗憾的是,诊断结果均表明,刘刚患有双侧输精管梗阻和无精症,这是造成妻子未孕的直接原因。
因为梗阻程度和原因不明,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守治疗,刘刚的病情始终没有起色。2009年4月,为查明病因,刘刚放弃了单位对口的公费医疗机构,舍近求远自费到北京医院接受输精管硬膜外管探查术(局部麻醉)。医生发现,刘刚体内其实存有大量精子且形态正常,但输精管已中断。医生一直探查到内环仍未找到输精管,考虑到继续探查腹腔,即使找到输精管也无法再接续,只得结束手术,并将病情告知刘刚和家属,“刘刚的双侧输精管并不是普通的梗阻,而是彻底断掉了,完全丧失自然排精生育功能,想要孩子必须依靠辅助生殖技术。”
对于等候在病房外、心存侥幸的家人来说,医生的话简直不亚于一场地震。情绪激动的岳父岳母将心中的怨气一股脑儿发泄在亲家身上,双方话不投机起了争执。刘刚的母亲张霞站在中间拉这边、劝那边,可她的呼声终究敌不过雨点般落下的拳头。混战中,她身上的衣服被撕破,头发也被扯掉几缕。看着亲人愤怒的面容,想到自己可怜的儿子,加上辗转治疗的疲惫,张霞无力再支撑,跪在医院地板上嚎啕大哭。
张霞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儿子身体一向健壮,从没生过什么大病,也没有受过外力伤害,输精管怎么会无缘无故地断掉了呢?
医生操作失误 儿时手术种下祸根?
百思不得其解的张霞突然想起30年前的一件事。那时的刘刚年仅半岁,是家属院里人见人爱的“小明星”。可张霞却发现,刘刚在咳嗽和啼哭后,左下腹和右阴囊常常会凸起约3×3cm、4×5cm大的肿块,这些肿块摸上去软而光滑、可移动、不痛不痒,卧床休息之后会自行消失。有经验的长辈说,这是幼儿常发的一种病—疝气,不是什么大毛病,等孩子大一点儿再治疗也不迟。刘刚的父母听从了劝告。两年后,经长江航运总医院检查,刘刚被诊断为“双侧腹股沟斜疝”。1980年5月6日,长江航运总医院为全身麻醉的刘刚做了“双侧腹股沟斜疝高位结扎术”,一周后痊愈出院。
儿子的身体只动过这一次刀,难道是当时医生操作不当切断了输精管?想到这里,张霞顿时感觉像掉进了冰窖,整个人都僵住了。她不知道该如何告诉家人她的猜测,但直觉告诉她,这可能就是症结所在。
巨大的压力日夜折磨着张霞,“我该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孩子!”她食不甘味、夜不能寐,一夜之间头发竟白了许多。
索赔82万 诉讼4年申请鉴定8次
2009年9月,张霞聘请的律师委托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刘刚目前生殖功能障碍与医院治疗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9月17日,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刘刚因双侧输精管离断无法再接通,完全丧失自然排精生育功能,相当于四级残。在排除其它原因前提下,与1980年5月6日医院实施双侧斜疝手术相关。”
虽然鉴定意见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百分之百确定,但足以让张霞坚定信心找医院讨个说法。2009年9月25日,刘刚以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自己无法生育为由将长江航运总医院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27109.5元。
为了不影响儿子的工作,张霞拿着一纸授权书,开始了独自状告长江航运总医院,为儿子讨说法的漫漫征途。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损害程度、因果关系、过错大小、责任判断等,均是专业医学问题,法官对此并不精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裁判是非。因为没有鉴定次数的限制,一个案件中,相同事实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情况在医疗纠纷中屡见不鲜。在刘刚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双方先后申请了8次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耗时竟长达4年。
因为不服刘刚委托的鉴定机关的意见,经一审法院委托,长江航运总医院就同一问题(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先后3次申请武汉市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基本一致,即无法排除刘刚双侧输精管中断、缺损与该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无关;由于小儿腹股沟解剖结构的特殊性,术中无法完全避免输精管的损伤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1980年5月6日的手术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长江航运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随后,长江航运总医院请求法院将卫生部北京医院列为案件第三人,并向武汉市医学会提出对卫生部北京医院在治疗刘刚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申请。2011年4月13日,武汉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刘刚虽先后在长江航运总医院和卫生部北京医院就诊,但刘刚仅对长江航运总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对卫生部北京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异议;而且本次委托是长江航运总医院在得知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该院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后提出,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长江航运总医院此次提出的鉴定主张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16日,长江航运总医院仍然不服以上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提交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此外,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刘刚的代理人张霞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后期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但被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退回。张霞在保留对后期辅助生殖治疗费用另诉权利的前提下,在本案中取消了该鉴定申请。
至此,如“车轮大战”一般的鉴定程序终于告一段落。相比起鉴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十分简单,一审法院最终确定刘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共计278416.50元。
伤害成立 医院被判赔偿
2013年5月13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长江航运总医院按70%的比例赔偿刘刚194891.55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14891.55元。
一审宣判后,刘刚、长江航运总医院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焦点集中在辅助生殖治疗费是否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计算、一审法院驳回长江航运总医院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和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等问题上。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辅助生殖治疗费及其相关问题,因为一审中刘刚并未主张,二审提出该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关于精神抚慰金,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精神损失费一般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乘以年数计算,死亡最高赔偿6年,残疾不超过3年。2011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164元/年,且此残疾后果并非不可弥补,一审法院20000元精神抚慰金裁量适度;关于申请重新鉴定,因为一审案件事实已经过省、市两级机构鉴定,结论一致,现医院方无充分证据推翻原鉴定意见,所以一审法院驳回长江航运总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正确;关于诉讼时效,虽然该侵权行为已超过20年最长时效期间,但刘刚因婚后不能自然生育才进行生殖系统检查,又经两级医学会鉴定才明确致损原因,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未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因此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可延长。
2013年7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张霞表示愿意服判息诉,但她提出要另案索赔本案没有提及的后期辅助生殖治疗费。
辅助生殖治疗费 医院该不该给?
案件已经了结,但纠纷远没有结束。
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发生在《侵权行为法》实施前,因此不能适用《侵权行为法》。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和预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人提出,刘刚二审时请求长江航运总医院据实支付自己和妻子两人的辅助生殖治疗费是否属于此处赔偿项目中的预期医疗费呢?大多数法官认为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预期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残疾程度。而本案中,刘刚中断的半截输精管在身体的成长过程中早已萎缩消失,无法再行接续,任何治疗也无法恢复其功能或治愈其“残疾”。所谓“辅助生殖治疗技术”(本案指试管婴儿)不过是刘刚及其家人为弥补“残疾”带来的不良结果进行的一种尝试,并非是对疾病本身的治疗,因此不属于本次医疗事故的“预期(后期)治疗费”。
问题的关键在于,长江航运总医院是否应当既赔偿刘刚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又赔偿辅助生殖治疗费用?
二审结案后,面对这种并不多见的情况,法官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有人赞同两项赔偿均应得到支持,因为即使刘刚通过科学技术生出了健康的孩子,残疾仍然伴随他终身,无论是伤残还是治疗,患者的损失均应当得到足额弥补。但也有人认为,刘刚应当在“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后期辅助生殖治疗费”中任选其一要求赔付。对于普通伤残而言,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某些医疗费用赔偿的确可以并行不悖,但男性输精管受损具有一定特殊性,它不同于医疗事故造成的耳、鼻、眼等器官或肢体损伤,输精管受损除影响生育功能之外,对患者正常生活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且无法生育的后果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弥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3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出发点正是基于病患本身的残疾无法治愈,医院方给予患者的精神、物质多方面的补助。如果患者想要一个孩子,完全可以用这笔补助款来进行治疗,但两项请求都支持势必造成重复赔偿。
这两种意见难分高下,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编后
据了解,自从知道了病情,刘刚夫妇克服身体和精神上的重重困难,努力尝试“试管婴儿”手术,但第一次以失败告终。根据法官在武汉当地公立医院的调查,公立医院做一次“试管婴儿”的费用大概3万元(各地收费标准相差不大),后期复苏费用约3000至4000元。如果第一次和复苏均未成功,则需要再次采集精子、卵子重新治疗,费用另计。由于控制性超排卵对女性身体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如导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OHSS),女性内分泌改变或早衰,妊娠率降低,胚胎发育异常,增加卵巢癌的发生率等。刘刚一家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煎熬非常人能体会。
一时之失,一生之憾。这是很多医疗纠纷受害人家庭生活的真实写照。(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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