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4
星期天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法院判定方舟子崔永元均构成名誉侵权 互赔4.5万
时间:2015-06-25 15:51:16    作者:孙莹    来源:央广网

2015年6月25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是自由职业者,崔永元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现为中国传媒大学高级编辑。2013年9月,双方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2014年1月21日,方是民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海淀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崔、方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由于方、崔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率性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一)有关转基因问题上的相关指责。法院认为,双方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双方在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这部分言论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二)公众人物、公益基金应当容忍的言论。法院认为,方、崔均为公众人物,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如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方是民使用“骂街”等用语,虽然对对方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双方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不应认定为侵权。鉴于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也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崔永元参加某有机乳品新闻发布会,并不表明其确实与该乳品之间存在“代言”关系,但公众人物既然参加商业活动,就应当容忍他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质疑。

(三)有合理依据、无明显恶意的言论。法院认为,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如崔永元指称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等,方是民称崔永元“无学术资质”、“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攻击他人的家属”等,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微博上下文、所附来源、图片等综合分析,属于主观上的“确信真实”,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四)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如崔永元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发布的微博,方是民转引“平衡与对称”、“北山南人”的微博,采用戏谑的表达方式,均非显而易见的侵权言论,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

(一)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法院认为,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法院认为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如崔永元称方是民是“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三)对双方言论侵权性质的总体认定。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方、崔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崔、方二人均为公众人物,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方、崔二人在讨论过程中,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这种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