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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百余位法官昆明探讨审判权力改革
时间:2015-06-30 08:49:48    作者:王艳龙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下,中国司法改革正向深水区迈进,新一轮司法改革道路该如何走备受关注。全国最高院至基层法院的两百余位法官28日在昆明聚会,探讨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动法院改革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认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根据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应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行使审判权主体的权责清单;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辅助职责,从而建立起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主审法官的界定,合议庭内部权责划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权责划分,以及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逐步健全权、责、利一体化的配套措施,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发展。

自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按步稳妥推进改革,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如云南在高院机关确定了3个业务庭进行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各自职责,实现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三权分离”。广东探索确定了包括院长、庭长等的权力清单,将法官作为改革的重点核心,解决权责两难化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认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主要是授权、权力运行的保障和约束。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授权明确院长、庭长不担任审判长,不参与决策。要给所有裁判者创立工作条件,要有合理的工作量,江苏从人才市场招募书记员,请大专院校毕业生帮助法官处理案件资料的收集等,解决编制不足问题。同时,对行使决策权的法官进行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既要把审判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又要高度重视审判职责的充分履行;注意解决审判权过度分散的毛病,解决审判权过度集中的弊端;注意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防止审判权行使的任意性;注意诉讼结构的改造,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化;解决有责不追、有责难追的问题,防止过度追责或非理性追责的问题;注意审判体制的创新,及审判环境的再造等。

江必新提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注意问题导向与综合治理的关系,理念创新与尊重规律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的关系,统一实施和类型化处理的关系,本土国情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关系,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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