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一次陪审
时间:2015-07-06 15:10:56 作者: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童曙明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我是一名个私业主,2005年,县法院在全县公开选拨人民陪审员,我被任命为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从此,我经常到法院陪审,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近10年来,共参加陪审案件1000多件,大部分都是调解结案,但是给我印象最深,最难忘的是那次法院到车间巡回审判参加劳动争议案件陪审的经历。 那是5月7日上午,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在当事人工厂车间开庭审判,100多名工人来到现场观看工人依法维权的过程。原告小红(化名)2008年开始在这家民营企业当工人,2011年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意外出了车祸,经过交警和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2014年5月,县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厂方向小红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84万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厂方按照裁决结果,向小红支付了上述款项。2014年12月,小红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厂方为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此,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小红依法到法庭起诉维权。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决定将法庭开到工厂车间中去,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以达到宣传法律的效果。我作为人民陪审员和张婵、陈丹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参加巡回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要求补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医疗与失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本应驳回起诉。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审判长张婵就提出在双方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互相理解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当审判长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后就让我发言。我说:首先,今天的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不一般,一个是工人,一个是用工的单位;按理说单位是职工的“娘家人”,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位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人体会到“娘家人”的温暖,那么出现了问题也要协商解决,双方都要互相理解、沟通,各退让一步。其次,被告是当地的知名企业更要依法依规办事,原告在单位工作了4年,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双方之前也处理的很好,现在职工遇到困难就要尽力解决。第三,原告要明白:本次事情是你本人意外事故,不是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事情发生后,单位也是积极的态度依法理赔了大部分,现在尽管劳动关系解除了,但是还要多沟通理解,也不能提出苛刻要求,双方都要换位思考一下,互相调解。 一席话说得双方当事都陷入了沉思,审判长宣布休法庭10分钟。在再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为原告补缴自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对原来个人代缴的另外补偿1000元。至此,一起长达7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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