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审判经验与规则之治的融合
时间:2014-04-02 10:48:21 作者:黄志丽 来源: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 2001年,陈老汉与小其20岁的黄某再婚,并由黄某照顾陈老汉生活起居。2011年陈老汉因病去世,陈家收到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万元,均由儿子陈某单独领走。同时陈老汉去世前留有遗嘱:要求儿子陈某购买三块墓地,自己与前妻合葬在中间,左边墓地用来埋葬早夭的幼子,右边墓地留给现在的妻子黄某。2012年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分割上述9万元款项,并要求陈某按遗嘱购买属于自己的那块墓地。被告陈某辩称,讼争款项是父亲的遗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扣除办理陈老汉丧事花费的21459元后,余下款项应归自己所有;墓地是人生最后的归宿,父母亲合葬在一起无可厚非,与黄某无关,不同意按照父亲的遗嘱执行,且主张父亲在出具遗嘱时已经神志不清,该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黄某则认为,办理后事的费用没有发票等相关证据,对陈某办理陈老汉后事所支付的2万元不予认可。诉讼中,黄某多次到法院闹访,甚至在法院内披麻戴孝,还以死相威胁。 一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案件,判决容易,执行却难,最终,法官结合闽南地区风俗习惯多次调解,历时两个多月,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陈某返还黄某应得的3万元,并另外补偿黄某3万元墓地购置费用,黄某自愿放弃陈老汉遗嘱中关于为黄某购买墓地的请求。该案以撤诉结案。
办案思路 本案的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争议焦点不外乎在于陈老汉死后所遗留款项是否属于遗产、陈某在办理丧事中所支付的费用应如何认定、陈老汉的遗嘱是否具备可执行性等,但实际审理中却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积怨而变得复杂。由于黄某在诉讼中不断闹访,与被告面对面时情绪极容易激动,考虑到她已有68岁,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疾病,情绪过于激动可能会有生命危险,被告陈某也67岁了,此前因黄某与自己年龄仅差1岁,拒不承认陈老汉与黄某的婚姻,两人并没有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同时两个老人文化水平低,听不懂法律解释,难以沟通交流,多次的极端行为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此案的调解几经周折,也带给笔者许多思考。 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这笔一次性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因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对死者生前近亲属、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这项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本案中陈老汉的妻子黄某与儿子陈某均已年逾六十,丧失劳动能力,这笔抚恤金双方应当平均分配。 其次,针对陈某辩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陈老汉的遗嘱虽然属于自书遗嘱,但该遗嘱有其所属街道办事处3名工作人员在场及其表妹作为见证人,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该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认定陈某办理丧事所支付的费用。按照闽南地区办理丧事的风俗习惯,包括了做打卤面请前来吊唁的人,给前来吊唁的人发毛巾、糖果、矿泉水,包红包给帮忙的亲朋好友,请和尚念经作法,请哭丧女、乐队演奏等,这其中有很多项目的费用并没有正式的发票或收费票据。案件审理时,由于原告的否认,双方对这部分支出争执不下。笔者考虑到当事人不懂法,直接解释法律问题双方都听不进去,且一提到法律规定,黄某就说一定要有发票才认,正式发票才是她心中的“法律”。于是,笔者到陈老汉所在的村里,走访了村干部、村民,了解村里办丧事的大概流程和费用标准,熟悉了之后再上门找黄某,苦口婆心,一个不落地把办理陈老汉后事时候的各个环节列举了出来,听完黄某的脸上露出了一丝惊讶。她问笔者怎么知道得这么清楚,笔者给她看了这些天来走访所做的记录,说:“你应得的那部分钱法律会帮你讨回来,但是有些费用花掉了你不能不承认。难道说老人的后事你一分钱没出,这要是在村里传出去,以后你也抬不起头做人吧?!”黄某沉默了一会儿,抬头看了看陈老汉的遗像,说了句“也对”。语气里没了之前的咄咄逼人。最终,黄某认可陈某提出的办理后事所花费用为21459元。 本案的另一个难题是若按照遗嘱要求,在陈老汉墓地隔壁置办黄某的墓地,即使判决陈某履行,但是以陈某抵触的态度,今后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考虑到要尽快缓和双方的矛盾,两个年事已高的老人若因此事天天吵架,将不利于老人的养老。陈某对黄某嫁给其父早已心生抵触,更是声称即使法院判决其应当履行购买墓地的义务,其也坚决不配合。同时在闽南地区,购买墓地是需要看风水的,由于之前陈某已出资购买了陈老汉的墓地,陈老汉也入土为安,而相邻的墓地如果通过判决以及将来可能的强制执行,就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墓地有可能被他人购买,那样,法院的判决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实现黄某的诉讼目的。笔者多次与黄某沟通,尝试改变思路,通过补偿黄某墓地的费用,让黄某另行购买墓地,减少原被告的接触,也能缓和矛盾,减少两人的纷争。笔者再次找黄某做工作,先是和她聊这十多年来在陈家的家庭生活,黄某不停数落陈某,骂他看不起自己,从来不把她放在眼里,还在陈老汉面前挑拨两人关系。笔者顺势说:“你希望百年之后能葬在陈老汉边上,也是希望逢年过节有子孙祭祀,但是以陈某和他子女的态度,你要实现这个愿望可能很难,这样活着吵,死后又要跟他们一家子纠缠不清,何苦呢?”因为此前一次次的交流,黄某对笔者也渐渐能敞开心扉说话,听到笔者的话,她更是连声叹气,这正是她心坎上的担忧。之前了解黄某是个信佛的人,笔者借此机会继续和她谈行善积德、祸福因果,教她转变观念,不再坚持葬在陈老汉与其前妻旁边,黄某听笔者讲得头头是道,渐渐放宽了心,说自己的想法,倾诉自己这些年的隐忍,最后在送笔者出门时,她说了句:“法官,借你吉言,我要好好多活几年,至于那墓地就算了,不计较那么多了。”这一次她是真的想明白了。 这个调解方案终于让原本见面就吵闹的原、被告双方真正面对面坐下来。最后一次调解,笔者也请来了村里领导,有他们在一旁帮着说说话,两个老人的态度也缓和了许多。笔者给他们一一解释法律问题和民风民俗,村里领导帮着劝解、开导,最终在达成和解后,陈某当场支付了抚恤金款项和墓地的补偿款。 心得体会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常常会使判决合法但难以合情,当事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以致案件执行难度增大,反而有损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由于当下传统习惯在大部分地区仍然是根深蒂固,一部人信奉习俗更甚于法律,若能将民风民俗合理应用,可以弥补法律适用上的缺陷。 以本案来看,按照证据规则,陈某办理丧事所支付的费用若无票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就无法支持,这将使陈某对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产生极大质疑。关于墓地的问题,若依法判决陈某按照遗嘱履行义务,又会带来执行难问题,案件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相对于陈某、黄某这样年逾六旬的老人而言,民风民俗比法律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如果一味生硬地解释法律,根本无法改变老人倔强的想法,只有将民风民俗引入案件的调解,才能形成沟通氛围,找到共同语言,引导他们说出自己内心真正的想法。 本案给笔者的另一个思考是,面对当事人的缠讼、闹访,法官应当如何把握调解底线。很长时间以来,各地形形色色的缠讼闹访事件层出不穷,以闹之名提出无理要求,更有人形成病态心理,偏执认为只要是自己败诉或是法院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就是法院办错案、法官有猫腻,满腔怨气。笔者一直在思考,面对这样的当事人与案件,法官如何实现息诉息访。一个有经验的法官应当在充分调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社会生活经验,分析可以借助的社会各方力量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是否有调解可能,如果无法调解,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缠讼而裹足不前;如果有调解可能,就应当尽最大努力促使当事人作出最好选择。 把握调解底线,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而其中的重要手段就是“攻心”。法官要花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倾诉,感受他们的难处,在体谅与沟通中寻找共同语言,建立彼此信任,从而帮助他们调整好诉讼中的心理状态,把握他们的最终需求并加以引导至合理范围内。其次要查清纠纷的矛盾根源。尤其要注重通过交流、走访收集案件相关信息。本案中笔者多次到黄某生活的村里,了解这一家人平时的生活状况,在与村干部、邻居、陈某的亲戚等交谈后得知陈某并不认同黄某身份,双方积怨已深,在陈老汉去世时两人矛盾集中爆发,导致互不相让,诉至法院。因此,要解开双方的心结,必须另辟蹊径。再次要唤醒当事人的内心良知。法官面对群众的困难要感同身受,在工作中摸索各类案件的共性及特点,并不断地总结提高驾驭法律及调解案件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让道德和法律都成为社会关系的润滑剂。这些年,笔者花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学习与法律有关的心理学、医学、史学等有关学科的知识,就是为了在审理案件中更好的找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不断提升调解成功率。本案在走访中,笔者得知黄某和陈某两人都信佛,且较为虔诚,便借助自己此前对佛教有过较多研究的基础,以此为切入口,在单独调解时与他们谈信仰,将佛教中的善恶因果分析透彻,让两人分别放下了心理防御,以此感化他们,讲明他们的是非对错,适时提出调解方案。 笔者作为七零后法官,正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了传统审判经验与法律规则之治的冲突、融合问题及对传统民事审判方法的传承问题。当下民事审判人员年轻化、知识化特别明显,社会阅历浅、传统审判经验不足,大多依法判案,难以兼顾社会效果,有的时候,能够给当事人公正的判决,却不一定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比如赡养案件,判决儿女们给付赡养费,却无法判决儿女们去孝敬老人。以本案为例,若没有较深的社会阅历,就难以弄懂农村办理丧事所涵盖的项目、流程,更难与六旬老人谈论佛教信奉,农村谚语、俗语要信手拈来恐怕更是要花一番力气,这就容易错过调解最有利的时机和切入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这句经典法律名言向我们揭示了审判经验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转型期的社会仍然具有乡土社会、情理社会的浓郁特征,这决定了发挥传统审判经验、不脱离群众办案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农村、文化素养不够高、诉讼能力不强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依靠传统演绎法律,让他们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本案正是将案件带到村子里,借助邻里、借助村委会,共同调解、开导,最终实现和解,不给两个老人今后再留事端。这种借助群众力量实现案件调解与普法双赢的方法在笔者的审判实践中屡试不爽。 笔者认为寻找一条能更好地融合传统审判经验与规则之治的审判之路很有必要。年轻法官的办案经验相对较弱,我们应该给他们一个“助力”,让他们得以依靠前人的经验,少走弯路,减少摸索时间,通过传帮带,让经验在年轻法官中得以传承与延续,从而实现审判力量的可持续发展、审判资源的再生利用、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中更多地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之间的统一协调,精于处理法律问题,善于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找到最佳结合点,达到最大效果值。同时不断做好经验总结,包括案件处理方面的经验,体现在每一个环节的诉讼程序及案件的实体处理技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出新的对策和措施。 笔者现在依然清晰记得,黄某与陈某案件和解后,黄某给陈老汉上了一炷香,说了句:“老伴,你安息吧。”脸上没有了以前常有的纠结表情与愁眉苦脸。不少人认为,法官是个幸福感指数较低的职业,确实,法官所办案件里,不少是兄弟睨墙、父子翻脸、夫妻背叛,更有缠讼闹访、纠结不清的。朋友间的不诚信,邻里间的不互让,人性中阴暗的一面在一些案件里总会表现得淋漓尽致。加上法院案多人少、长期的加班加点和工作的高强度都让法官承受着比其他职业更大的压力。但对笔者来说,办案时与村里社区老阿伯老阿婆谈天说地,了解民风民俗民谚,能充实自己的人生阅历;调解和好一对夫妻,挽救一份亲情,帮助一个企业渡过难关,能带来喜悦满足;拨开重重迷雾,查清案件真实情况,唤醒当事人心底的道义,能增长智慧才干……凡此种种,都让笔者觉得法官的幸福指数是那样的高,永远不知道在前方铺展开来等着我们的,是不是另一份翻开卷宗就跌宕起伏的案情,或是另一种耐心细致劝服下家和人美的圆满。只庆幸,自己所办的案件里,那些当事人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和、起伏波折,能由着自己这样普通平凡的人,用一生的心血和精力,来倾听、来说服、来劝解、来裁决,来将这些点点滴滴,一一收藏进去。 “人生真正的成就,不是你的名字在这世界有多么响亮,而是你的行动能够把这个世界照亮。”正是这种成就感、幸福感,让笔者十几年如一日,坚守在“人生真正的成就,不是你的名字在这世界有多么响亮,而是你的行动能够把这个世界照亮。”正是这种成就感、幸福感,让笔者十几年如一日,坚守在基层审判一线,不计面子,放下架子,挽起袖子,弯下身子,耐着性子,走进乡里社区,走访千家万户,去做别人不愿意做或者做不好的琐事、难事,在法官的职业道路上不断追求正义与良知。基层审判一线,不计面子,放下架子,挽起袖子,弯下身子,耐着性子,走进乡里社区,走访千家万户,去做别人不愿意做或者做不好的琐事、难事,在法官的职业道路上不断追求正义与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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