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教父”栽了
——北京首例房产“黑中介”强迫交易案庭审纪实
时间:2015-07-17 15:27:22 作者:雪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被告人赵国军被带上法庭。雪 洁 摄 以个人身份从房主处租房,擅自隔断后再以中介名义出租从中赚取差价,在房主发现后拒不退房给房主,还以堵锁眼、言语威胁等多种方式迫使已经交了房租的租户搬出,这就是“黑中介教父”赵国军的霸道敛财之道。法网恢恢,这位网友所称的“黑中介教父”终于在7月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北京市第一例房地产中介被刑事处罚的案件,赵国军也成为第一位被判刑的黑中介。 混迹行内十余载 练就“黑中介教父” 现年43岁的赵国军出生在黑龙江省,1988年高中毕业后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和北京等地打工。2002年,赵国军开始在房地产中介公司打工,这一干就是七年。2008年,自觉已经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摸出些门道的他便自立门户,注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自任总经理。公司经营了一年左右,他便将公司卖与他人,然后去别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打工“取经”。2013年3月,他再次单干,从别人手里买过来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并于2013年5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博雅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博雅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骗房主、租户的钱被人举报而名声变臭。2013年10月,赵国军又成立了北京伟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开始经营。赵国军让妻子任财务,又先后招聘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主管、业务员、文秘等,手下有30人左右。这两家公司名义上是不同的两家公司,而实际上组成人员一样,实际办公地点一样,都是由赵国军负责经营。 赵国军正是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用他总结的房屋中介“潜规则”,坑完房主坑租户。不少房主和租户被坑后到法院起诉赵国军,仅丰台法院以赵国军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就有20多起。面对起诉,赵国军根本不怕,还直接对房主和租户叫嚣:“你去告吧,反正你赢了也拿不到钱。”被赵国军坑过的房主和租户纷纷在网络上声讨他和他的公司,有跟帖描述被骗经历的,有诅咒以发泄不满的,众网友愤怒地称他为“黑中介教父”。 逼走房主和租户 四招出手两头吃 2013年3月,王女士在网上发布了出租房屋的信息,并注明“中介勿扰”。很快,赵国军打电话联系了王女士,谎称孩子在附近上学,打算租房一家三口人居住,王女士遂同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未经房主同意不得转租等。然而没过多久,王女士就接到物业通知,说她的房子被人打成隔断向外出租。王女士赶紧回家查看,发现房屋不仅被打上了隔断,而且已有个女孩住进了其中一间隔断房,女孩说自己是从一家叫“博雅兴业”的中介公司租的房。王女士要求收回房屋,赵国军却说王女士租期未到便收回房屋是违约行为,并索要违约金。王女士一气之下换了锁,没料到赵国军又将锁换掉。王女士报了警,但民警认为是经济纠纷,只能予以调解。赵国军非要王女士支付违约金,同时还找人威胁王女士,说要找王女士麻烦。王女士怕惹祸上身,将之前两个月的租金1.5万元退给赵国军,并支付了8000元违约金。 和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不少人。当房主退还租金、支付违约金后,赵国军等人开始清理租期未到仍在居住的租户,并且仅退还部分租金。如果租户不同意搬离,他们则采取更换门锁、拆除隔断、扔出行李物品、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对方搬走。 混迹房地产中介多年,赵国军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经营方式。 一是通过虚假工商登记掩盖经营劣迹。赵国军经营一段时间后,会在网络或者有关部门引发大量投诉,其公司或者声名狼藉,或者被责令整改,为了继续诱骗其他房主和租户,只能通过不断变换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掩盖经营劣迹。但事实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成员、运作模式均没有改变,仍然由原班人马从事非法活动。 二是采取欺诈手段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赵国军指使公司员工在互联网上搜索房源,发现合适房源后便由其本人或者业务主管以个人名义联系房主。由于多数房主倾向于将房屋租赁给有正当职业的个人,因此赵国军等人向房主谎称自己在附近上班或者孩子在附近学校上学等,使房主相信其系个人租赁而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均明确约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未经房主同意不得转租等。但是赵国军等人在取得房屋使用权后立即将房屋隔断成群租房并通过网络发帖、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发布房源信息,并向承租人谎称房屋是公司代理出租的,然后以公司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承租人往往认为与公司签合同更有保障,因此更倾向于达成协议。 三是使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参与或者退出经营活动。当房主发现房屋被转租后,赵国军或者其公司业务主管就以各种理由迫使房主接受房屋被隔断、转租的事实。当房主坚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时,赵国军等人则告知房主已经违约,并要求房主退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部分房主迫于无奈只能默认房屋被转租的事实。对于不接受转租事实又不支付违约金的房主,赵国军等人则采取堵锁眼、换锁、破坏水表、卸门、言语威胁等手段重新取得控制权,直至房主放弃反抗或者支付违约金。当房主退还租金、支付违约金后,赵国军等人则开始清理租户,并且仅退还部分租金。如果租户不同意撤离,赵国军等人则采取更换门锁、拆除隔断、扔出物品、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其搬出房屋。 四是利用被害人息事宁人的心理非法敛财。对于赵国军等人的非法行为,房主、租户曾多次报警,但由于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介入经济纠纷,只能进行一般性调解,因此赵国军等人对报警毫无忌惮。同时有部分被害人曾向法院起诉,但由于民事诉讼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而且赵国军等人经常更换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收效甚微。赵国军等人曾明确威胁被害人,即使报警、起诉也没有作用。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大部分被害人在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中不堪其烦,只能被迫接受赵国军等人的无理要求。 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判徒刑并罚金 2013年3月至12月,北京市公安机关和住建部收到多起关于“博雅兴业”和“伟弘房产”两家中介公司引发的警情和投诉。这一情况引起了北京市警方的重视。经调查核实,2013年12月9日,民警将博雅兴业和伟弘的实际控制人赵国军抓获,在其办公室里警方发现了18个账本,以及满满一箱的判决书和传票。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强迫交易罪将赵国军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国军涉嫌强迫交易一案。法庭上,赵国军表示认罪。 2015年7月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赵国军涉嫌强迫交易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国军在本市丰台区及石景山区其开设的北京博雅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北京伟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采取先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以中介公司名义对外转租的方式变相牟利。在被害人要求收回房屋的情况下,采用强行更换锁芯、卸门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房主王某等人将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或强迫房主以多退租金、交纳违约金等方式换取房屋使用权。与此同时,采用拆除隔离、损坏财物等方式,强迫房客肖某等人退租,并以各种理由少退或不退房客租金。上述行为共造成被害人王某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胡某直接经济损失9000元、崔某直接经济损失11400元、向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万某直接经济损失4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国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丰台区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赵国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我确实做了坏事,我被抓了,估计其他中介不敢像我那样干了。我会好好改造,服刑出来后我不再干这个事了,我认罪。”一审宣判后,赵国军说道。 ■新闻观察■ 整顿中介乱象 净化租房市场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人口数量不断增多,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2013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出租房屋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尽管北京市多个部门联合整顿房屋中介市场,但是仍有部分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无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擅自破坏房屋结构、私自转租、乱收费、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胁迫房主、租户。这种非法中介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产租赁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周边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大量民事诉讼,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针对非法中介活动,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应对: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善于甄别非法中介公司。房主、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查验中介公司工商登记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对于中介公司提出的水电费、卫生费、维修基金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物业核实,同时不要贪图便宜而承租不符合安全、卫生和最低面积标准的群租房。 二是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房主或租户如果发现中介公司存在不法行为,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向住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对方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及时报警。 三是将非法中介活动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违规公司和个人予以披露曝光,加强行业和舆论监督;对曾经从事非法中介服务的公司、个人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予以严格审查;对恶意规避法院判决执行的公司和个人的银行资金使用、高消费、出境等行为予以限制。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