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紧牵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聚焦司法责任制改革
时间:2015-07-28 11:15:22 作者:王 茜 黄安琪 来源:新华网
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司法责任制改革。 有权必有责,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当前,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上海、广东、吉林等第一批7个改革试点省市积极实践探索,在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等方面成效初显;同时,也为这项改革深入推进投石问路,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 理清权力清单 突出办案者主体地位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张小小“签发单”的变迁折射出“审理者裁判”这一理念的落到实处。单子上的“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承办单位”等栏目变成了“合议庭成员联合签署”,层层送审、待领导签发后才能定稿的行政化办案也大幅削减。 这是合议庭运行更加规范的一个缩影。试点近一年来,上海市二中院受理并审结的裁判类案件共计13863件,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处理的案件有13561件,占97.82%。来自上海其他试点法院的数据也显示,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从过去的6%下降至0.1%。 同时,院庭长回归一线办案,案件不再层层审批,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38000多件,今年将突破4万件,是全国收案平均数的4倍,法官人均结案256件。院长万选才说,虽然案件量猛增,但是案件签发权的下发,多数案件审判不再需要“二道手”,审判经验丰富的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直接承办案件,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提高。 此外,“权力清单”使权力运行更加明晰、案件审理更加透明。海南省法院系统7月起实施《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共八章四十条,细化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权行使主体的职责。上海市检察院则将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减少至15项,下降约70%。 加强权力监督 让办案者成为责任主体 有权必有责,在广东、上海、湖北、海南、吉林等第一批司改试点地区,大部分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感到“责任大”“担子重”“压力大”。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法官李燕蓉说,以前办案有“拐杖”可撑,案件怎么办,逐级请示、层层审批。如今,司法责任制倒逼法官不得不丢掉“拐杖”,想方设法提高自身审判水平。 海南省万宁市法院上半年收案1526件,结案1085件,结案率71.1%,较往年提高两成多。院长戴义斌说,数字说明法官庭前准备扎实、责任心加强了。 而这些改变都来源于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管部门扩展为业务管理部,采取流程管理、风险防控、跟踪监督、质量考评等措施,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所有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办案活动置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中。 上海市检察院规定,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或撤案的、捕后不诉、诉判不一等11类案件每案必查。此外,还在深化检务公开方面下足了“功夫”:除了重视权利告知、程序、文书公开、重视律师作用外,规定了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处理结果的案件种类和办理程序。 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上海还率先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法官、检察官严重违纪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纪法官、检察官予以公开谴责。 此外,群众的反馈往往是最好的监督,也是有效的“防腐剂”。上海市二中院制定了《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按照“法院牵头、群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总体要求,向当事人回访法官廉洁司法以及司法作风等情况,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清正廉洁。 排除权力干扰 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随着《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贯彻落实,“官员过问案件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并没有完全消失”。一些接受采访的基层法官这样表示。 在司法改革中,“负面清单”“全程留痕”给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广东省健全审判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院长、庭长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院长、庭长要对统一裁判标准的尺度担起责任。另外,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下级法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逐级请示。 在上海市二中院,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可以倒查到底。 此外,采访中,一些司法人员表示,有时候想坚持原则,最担心的就是被打击报复。为排除权力干扰,各地也在积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 “一旦将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治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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