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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探索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体制
“去地方化”减少不正当干预司法活动
时间:2015-07-31 09:25:26    作者:周斌 李豪    来源:法制网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人员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导致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地方,执法办案活动易受干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去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随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省市先行试点“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四项改革。目前,改革进展顺利。

“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地方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里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在财政方面也摆脱了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赖。‘去地方化’有助于减少地方对司法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人员省级统管遴选公开公正

青海省青南地区,海拔高、条件差,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司法机关办案力量不足问题较为突出,不久前还出现过外地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当地检察机关录取后,因条件艰苦,工作没几天就跑了的情况。

人员省级统管让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戴军看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我们准备探索建立检察官交流轮岗制度,检察官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交流轮岗,逐步解决果洛、玉树等地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据了解,一年多来,试点地区认真落实“统一招录、统一遴选、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改革要求,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岗位需求、任职资格、拟任人选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为确保遴选的公正性,各地主动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王作全是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他告诉记者,遴选委员会15名委员中,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超过一半,面试考察、差额投票等遴选过程公开透明,没有受到任何干扰。

“我们对拟入额人选进行面试考察时,省纪委监察室派员到现场进行全程监督。遴选拟入额法官时,遴选委员会来自法院系统的委员自动回避,遴选拟入额检察官时亦然。”王作全说。

今年5月,青海西宁城西人民检察院有一名拟入额检察官在遴选过程中被差额掉了,该院检察长方复东说,对于这一结果,城西检察院和当事人都是服气的,因为其遴选时的面试成绩确实不理想。

为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试点地区均出台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遴选条件和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让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进入员额内。

上海、湖北、吉林等地已设立省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提出惩戒意见,接受被惩戒法官检察官的申诉。

与此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新机制。

青海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试点办法》,将县市区法院检察院“两长”由市州委管理调整为省委组织部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继续行使对全市各级院领导班子人员的提名权。很早之前,市院党组就已经行使对区县检察院党组正副书记、正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下一步准备将提名权扩大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正副局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

财物省级统管经费保高托低

“目前,城西检察院已完成各类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强化了财物、装备、车辆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为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财物统管做好了准备工作。”方复东说。

记者了解到,当前,多个试点地区正在集中清查登记全省司法机关的土地、办公和业务用房、办公和办案设备等各类资产,认真清查和锁定债务,将资产权属划转省级统一管理。

海南省坚持“制止新债、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处理原则,属欠发(缴)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历史旧账,由原单位或同级财政负责;与外单位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统一划转省级财政负责;与本单位职工个人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单位在统一管理前完成追缴或清偿。

一年多来,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机关财物的机制,努力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各地差异,采取“保高托低”方法,分类确定各地经费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与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经费保障、待遇不低于改革前水平。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按照全省检察机关上年度上缴非税收入总额的20%建立备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检察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

涉案财物不随案移交、丢失、破损、解冻不返还等问题曾长期存在,社会要求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试点地区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平台,司法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青海、海南、吉林等地已着手开发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对涉案财物从扣押、入库、保管到处置全程实时监管,并拟在全省市县试点设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处置,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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