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取向下法官职业道德的构建
时间:2014-04-03 11:08:49 作者:张 蕾 来源: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社会形象,而且还关系到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大力培育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对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司法腐败现象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法官道德修养是法院亟待解决而且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构成:法官职业道德的定义及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其中包括法官的法治精神、人格情操,以及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官意识、法官价值、法官文化等。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特定性、实用性及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官职业道德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产物,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而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而且法官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还要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当某些条件或情况发生变化,法官职业道德也会随之变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法核心价值观,是所有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必将赋予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丰富的特有内涵。 (一)固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对法律本身要有正确认识。法律的本义是一种规则,且只有法律才能成为法院适用据以裁决纠纷的规则,这种规则通过法官的积极司法,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足够的制度资源,让法官认识这一点对法治尤其重要。对法律的信仰还要建立在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上。法官所有的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本义的,法官应视法律为生命。 (二)富有司法良知的意识。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群体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同的内心道德准则。法官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籍以评价司法的参照标准,是法官个人获得社会评价的基础。要求每个法官都必须坚定自己追求完美人格的信念,为了使手中复杂又疑难的案件得到精简又恰当的处理,法官必须运用对世俗人情深刻地把握和对人性深入的洞察和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作出判断。法官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心中永远充满着正义,在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不断地分析、比较与平衡,将世道人心凝练为法意,使道理、情理与法理和谐统一起来。使公平正义之舟顺利驶向法治理想的彼岸;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有所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拥有司法为民的情怀。为民是人民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法官拥有对人民的真挚情感,心中时刻装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信念,集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不断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才能提高司法为民的自觉性、主动性,始终把对党和人民的爱铸就在平凡的工作之中。 (四)秉持司法公正的理念。公正是司法灵魂之所系,也是法官职业道德最本质的要求。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正直、公正的品行。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法官应始终坚守法治信仰,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切实履行好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能动司法的意识。法官应深入开展“大调解、大排查、大调研”活动,将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将涉诉矛盾予以化解; 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使案件简化分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彰显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深化巡回审判工作,扩大审判影响,营造司法氛围。在“优秀法官”、“优秀工作者”、“调解标兵”争先创优的评比活动中,以评选来促进创建,促进审判质效指标持续提升。 (六)秉持廉政执法的品质。廉洁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作为诉讼裁判者的法官更不能例外,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法官扮演着正义守护神的角色,法官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的裁判能力的信任与否,进而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行。法官要保持廉洁的形象就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严于律己,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七)高度的职业认同 法官在裁决争议时肩负实施法律实现正义的重大职责和对案件拥有的巨大职权.以及社会对法官的期许,这要求法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认同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法官的形象。只有法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认同感,才能自觉维护法官的崇高形象,才能保证其在裁判中公正性,才能加强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使社会的信任与法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让法官的自我追求更具有意义,使职业道德建设内化为法官发自内心的追求,促进司法公正事业的进步。 二、检视:当前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形象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官还存在一些不良的职业道德。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重点解决司法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涉嫌贪赃枉法、殉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把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询私枉法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分别增加6.4%和4.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坚决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纯洁司法队伍,维护司法廉洁公正。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询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61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读职案件25912件,判处犯罪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1%和2%。可以看出,我国在现阶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仍面临着许多问题,成为我国司法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 (一)官本位思想严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培植了庞杂的封建思想文化,其中不乏“精神糟粕”,这些对现代法官职业道德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如有些法官存在“官本位” 的思想,往往在审判实践中对群众耍派头、耍特权,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 (二)道德境界不高。缺少自律的职责感、健康的荣誉观、成熟的职业良心和良好的职业节操,没有社会伦理观念,丧失将基本的道德准则,不以为耻反为荣地大行其道。“舞女法官”现象足以使司法职业形象受损。 (三)职业节操不足。一些法官的司法行为不端,为民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公正审判、树立法治权威的觉悟不高,对法官职业的崇高地位视为不见,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是导致其走向腐败,放纵自己的私欲,丧失良知和尊严,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丧失了公平正义感。 (四)职业道德标准偏低。目前法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这些法律、规范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过于抽象性和概,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理解把握和执行。同时,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律规范建设速度缓慢,严重滞后于司法职业发展的需要。但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快社会变化很大,司法职业活动的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更是翻天覆地,但是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规则却十年如一日没有变化。这些都将导致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没有可操作的规则作为依据,必然导致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落后,也造成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的滑坡。 三、展望:核心价值观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路径 “(法条)种类繁多,案例浩如烟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可见,法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努力,一方面始终注意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与理论素养;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修身养性,积极提升对司法职业的感悟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一)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定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相比,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大局性和指导性。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之一,是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准确把握好国家发展大局的形势与内容,尤其要准确把握上级党委和法院对服务大局的具体要求,忠于党的事业、忠于宪法和法律,从而找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服务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准确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融合到法官职业道德的构建中,确保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的方向。 (二)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定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式。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职业者对职业道德的认识。“法官应该运用智慧和良知审判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信,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的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良知可以促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实现司法公正。”良知的法官对他人的利益给予最大的关心,正确处理法、理、情之间的内在关系,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加强业务教育,提升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则是法官职业道德衍生的基础,以及法官自律机制建构的前提”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官应把维护法律尊严,服从法律的意志,保障法律的实施,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法官在内心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把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排除一切来自外界因素的不合理干扰,保持司法的廉洁和独立。 (三)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定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步骤。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对自身已经开展的职业道德建设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准确把握自身整体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在此基础上从对内部人员引导和对外部群众展示这两个方面,做好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进程的规划工作,在推动过程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矛盾纠纷状况、自身变化的关注与分析,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科学合理地确定职业道德建设的步骤与进度。 (四)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定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考评标准。以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和规范法官的观念和行为,充分发挥奖惩激励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确保法官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和昂扬向上的不竭动力。因此,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一套科学适用、得到绝大多数法官认同的职业道德考评办法,将法官践行职业道德情况纳人考核评价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年终进行认真考评,按规定兑现奖惩。并把考评结果列入个人档案,作为法官评先报功、职务任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形成既有利于干警和群众接受,又有利于塑造积极进取精神的法官职业道德准侧。 作者简介: 张蕾,法学硕士。历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2012年3月起任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院长。2009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2011年分别被江苏省政法委授予“江苏省杰出政法干警”、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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